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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eak Incorporate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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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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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思瑞浦微电子 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管薪酬及 2021 年度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的的考核公平、公正,符合实际情况。 公司拟定的董事、高管 2021 年度薪酬(津贴)方案是公司依据所处的行业及地 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有助于确保 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对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我们认为:
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按照《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要求编制完毕。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实际使用及管理情况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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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信息披露情况不存在差异,不存在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三、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律、法规规定 的相关资质要求,且在 2020 年度审计过程中,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出具的审 计报告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拟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 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财务审计工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有利 于 2021 年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准备与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于拟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我们 事前认可,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发 展规划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有利于满足公司持 续发展及资金流动性的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对 2020 年度现金分红水平低于 30%的合理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基于行业特点及公司发展阶段,未来公司将保持高额研发投入以保证和加快产品 研发及市场拓展进度,同时将围绕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积极探索产业链上下游的 投资机会,加强产业协同,内增与外延相结合,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相适应,有利于保障公司的长远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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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公司和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有助于完善公司风 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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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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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副总经理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吴建刚先生同意,提名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充分了解吴建刚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没有发现其存在《公 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不能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况,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建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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