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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eak Incorporate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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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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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 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 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 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 略。

本制度旨在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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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八条 审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九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 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 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 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 第十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 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 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保守秘密。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 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 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 第十五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 保证。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 )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 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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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职权:

  • ( ) 审计工作可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 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 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 (二) 审计部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可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 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 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 (三) 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 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 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 (四)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五) 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六) 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 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七) 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 人进行专项审计。

  •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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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 )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 情况;

  •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 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 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 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 )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 )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 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 )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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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是否明确;

  •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 )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 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 否与预期相符;

  •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 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 )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 )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 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

  •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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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披露流程;

  •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和保密责任;

  •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 ( ) 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 (二)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 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 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 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 资料等;

  • (三)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 料;

  • (四)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 (五) 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 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 (六) 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 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 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 提出处理建议;

  • (八) 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 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 (九) 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 封存帐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员责任的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 ( ) 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 (二)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三) 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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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 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 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实施,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 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审计部 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 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部 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 第三十条 审计通知。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 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 包括接受审计问询、配合审计访谈、提供审计需要的资料、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等。

  • 第三十一条 审计过程。审计部可以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 重新执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程序。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 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 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 出审计判断。

  • 第三十二条 审计底稿。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将获取审 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期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中。

  •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审计部应在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 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审计建议或意见。审计部应与被审 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及 相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 第三十四条 审计整改。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或问题,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进行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 第三十五条 后续审计。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 主要检查被审计对象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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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及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 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 )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期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 归档。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 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 ( ) 审计通知和审计方案;

(二) 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 反映被审计对象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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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 (六) 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 (七) 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 (八) 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 (九) 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 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 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 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 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 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 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 (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 (二)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四)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 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 (五)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 (六)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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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 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 法规修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为准。

  •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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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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