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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eak Incorporate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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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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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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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14:30 如期在上海市浦东张江 高科技园区张衡路 666 号 1 号楼 1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 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41,387,6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7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 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550,44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1.9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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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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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董事 2020 年度薪酬(津贴)及 2021 年度薪酬(津贴)方案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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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监事 2020 年度薪酬及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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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会 2020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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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事会 2020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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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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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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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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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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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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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 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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