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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KTECO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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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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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加 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以及《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熵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 (四)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 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 查。

第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以及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 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 1 页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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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 责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年报沟通部门,负 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 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 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内审部以及年 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 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 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 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 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 在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召开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会 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等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 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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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在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 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地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形成否定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由公 司内审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审计委员 会应根据内审部出具并经审计委员会审议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制度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 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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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公司内审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 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 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 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 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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