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ZKTECO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15, 2026

56245_rns_2026-05-15_793e6e59-f078-43d4-983b-eed38a0651f2.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SHENZHEN)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4/31/41/42层 邮编:518034

24/31/41/42F, Tequbuoye Building, 6008 Shenz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邮箱/Email: [email protected]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GLG/SZ/A3855/FY/2026-358

致: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14:00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工业大路32号熵基科技204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车全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114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144,157,05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61.5437%;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1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5,212,92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2255%。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6年5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15,032,11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4175%。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股份129,124,94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5.126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020,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1%;反对 9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弃权 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76,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58%;反对 9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64%;弃权 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79%。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057,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8%;反对 9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9%;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13,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55%;反对 9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36%;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9%。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079,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3%;反对 71,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3%;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35,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56%;反对 71,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5%;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9%。

4、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办理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010,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 135,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7%;弃权 11,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65,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97%;反对 135,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24%;弃权 11,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9%。

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851,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1%;反对 298,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0%;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7,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388%;反对 298,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50%;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2%。

6、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009,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7%;反对 113,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4%;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92,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50%;反对113,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27%;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4%。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057,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8%;反对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13,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74%;反对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02%;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4%。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已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汇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15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程静

负责人:

马卓檀

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