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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Chenfeng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Sep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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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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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4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55 号)的核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415,000 张,每张 面值为人民币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5,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总计8,750,141.51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6,249,858.4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 年8 月27 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 年8 月27 日 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46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1 年9 月7 日会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分别与浙江海宁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大功率LED 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控股子公 司海宁明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益电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支行与中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 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 年8 月27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415,000,000.00 元, 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已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5,602,500.00 元(不含税),实际收到可 转债募集资金409,397,500.00 元,此款项已全部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浙江晨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
201000284989414 171,187,500.00
浙江晨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宁盐官支行
19350301040019810 28,800,000.00
浙江晨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宁斜桥支行
1204086619100036511 209,410,000.00
海宁明益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宁斜桥支行
1204086619100036635 0.00
合计 409,397,500.00

注1:募集资金净额与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金额未扣除律师费、审计验证费、资信 评级费、信息披露、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注2:公司会同中德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盐官支行的上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海宁市支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注3:公司会同中德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斜桥支行的上级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海宁支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德证 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19350301040019810、201000284989414,截至2021 年8 月27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人民 币2,880.00 万元、17,118.75 万元,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明益电子16%股权项目”、 “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正奎、赵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丙方。

6.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 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 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

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 均有约束力。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及明益电子(以下简称“甲方2”)(以下合 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 中德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甲方1 开设 的专户账号为1204086619100036511,截至2021 年8 月2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0,941.00 万元;甲方2 开设的专户账号为1204086619100036635,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 万元;甲方1 拟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向甲方2 提供总额不超过20,941.00 万元借款用于实 施“大功率LED 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甲方1 将在上述借款总额范 围内一次或分期向甲方2 划款,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至项目建设完成之日止。

上述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及其孳息仅用于甲方“大功率LED 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 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正奎、赵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丙方。

6.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 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 用。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海宁明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 履行甲方义务,且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海宁明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任何一方 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海宁明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需承 担连带责任。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 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 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9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