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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Sep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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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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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9 月10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届时,李化春先生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一职。鉴于此,原董事长蔡继中先生为公 司的担保,由现任董事长李化春先生重新与债权方签署《担保函》,并继续履行 担保行为。具体担保行为如下:

2021 年 4 月,公司与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 《债务清偿协议》,2021 年 5 月,公司与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 协议》及补充协议,2021 年 7 月公司与青岛峻铎益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签 订了《借款协议》,2021 年 8 月公司与天津泽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以上协议均由蔡继中先生进行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现由于公司现董事长李化春先生接任公司董事长职位,则将变更担保人李 化春先生继续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李化春先生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 时,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本次接受担保事项属内部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函

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扬基业”)于

2021 年 4 月与公司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根据该协议承接债权本金为人民 币 64,817,916. 67 元

保证人:李化春

保证内容:对《债务清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主债务到期后,公司按该 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方在还本结息日 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时,保证人在接到贵司还款通知的 10 日内,将及时 清偿公司所欠贵司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 费用等,本保证有效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无论主债务是否存 在其他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博扬基业均有权直接向保证 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

本保证在贵司转让债权时继续有效。

本担保函以保证人接任公司董事长职位时即时生效并履行。

(二)担保函

青岛峻铎益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峻铎益”)与深圳市兆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根据该等协议向公司放款人民币 1800 万元。

保证人:李化春

保证内容:《借款协议》到期后,公司按该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方在还本结息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时, 保证人在接到峻铎益还款通知的 10 日内,将及时清偿公司所欠峻铎益全部债务, 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保证有效期限为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无论主债务是否存在其他担保措施(包括抵押、 质押、保证、留置),峻铎益均有权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

本保证在峻铎益转让债权时继续有效。

(三)担保函

天津泽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泽悦”)于 2021 年 8 月与公司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根据该协议承接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345,852,514. 12 元,债权期限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

保证人:李化春 保证内容:

1、对《债务清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主债务到期后,公司按该等协议 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当借款方在还本结息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时,保证人在接到天 津泽悦还款通知的 10 日内,将及时清偿公司所欠天津泽悦全部债务,包括借款 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本保证有效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无论主债务是否存 在其他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天津泽悦均有权直接向保证 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

4、本担保为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论主合 同项下是否存在其他任何物的担保或人的保证,天津泽悦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 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绝不提出任何异议。本保证在天津泽悦转让债权时 继续有效。

5、本保证函自借款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时自动失效。

(四)担保函

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千虹”)于 2021 年 5 月与公司签 订了《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该等协议向公司放款人民币 2500 万元。 保证人:李化春

保证内容:对《借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主债务到期后,公司按该等协 议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方在还本结息日不能 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时,保证人在接到贵司还款通知的 10 日内,将及时清偿 公司所欠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保证有效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无论主债务是否存在其他担 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浙江千虹均有权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 偿全部债务。

三、备查文件

  • 1、《担保函》--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担保函》--青岛峻铎益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 3、《担保函》--天津泽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担保函》--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