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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l 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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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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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7 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主席或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 )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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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充分 征求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 ( ) 提议监事的姓名;

  •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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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 )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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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监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监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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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 )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参照上述 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决议的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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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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