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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2
Jun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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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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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2-032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当 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 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 年 6 月 27 日,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精 化”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2】20 号),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沈少玲女士收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23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2】6 号),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认定的事实
1、彩虹精化认定的事实
(1)2010 年 11 月 23 日,深圳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圳绿世界”)与彩虹精化签订了《关于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 之合作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经营协议书》”)及相关备忘录,约定共同 出资成立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绿世界”)。 深圳绿世界与彩虹绿世界口头约定:深圳绿世界保证彩虹绿世界销售净利润不低 于 10%。2010 年 12 月 12 日,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嘉星国际”)签订了两份总金额共计 192,000 万元的《产品销售协议》。根据深 圳彩虹绿世界与彩虹精化事先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以及双方的口头约定, 上述《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彩虹绿世界创造净利润 13,010 万元,给彩虹精化 间接创造净利润 7,155.50 万元,这一金额是彩虹精化 2009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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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28 万元的 1.84 倍。
而公司未及时披露 2010 年 12 月 12 日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签订《产品销 售协议》可能给彩虹绿世界创造的巨额利润,进而给彩虹精化间接创造巨额利润 这一重大事件。
(2)2011 年 2 月 18 日,深圳绿世界与彩虹绿世界召开会议,会上提出变 更上述合同销售主体一事。2011 年 2 月 18 日至 22 日,公司股票价格发生异常 波动,2011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信息,而公司未披露彩虹绿世界正在筹划的上述合同主体变更的重 大事项。
2、相关当事人认定的事实
公司董事沈少玲知悉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合同销售主体的变更后,并安排黄某 某使用“黄某燕”等 5 个账户在 201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1 年 3 月 2 日期间大量 买卖公司股票。
(二)处罚的依据和结果
1、彩虹精化处罚的依据和结果
(1)公司未及时披露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签订总金额共计 192,000 万元 的《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 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 信息”的行为。
(2)公司 2011 年 2 月 23 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 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的行为。
公司在调查期间配合较好,补充披露了有关信息,存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 监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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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彩虹精化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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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陈永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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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李化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4) 对郭健、王明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5) 对刘科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2、相关当事人处罚的依据和结果
董事沈少玲知悉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合同销售主体的变更后,安排黄某某使用 “黄某燕”等 5 个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沈少玲依法处理“黄某燕”等 5 个账户内的彩虹精化股票;如有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对沈少玲处以 60 万元罚款。
并且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认定沈少玲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 定之日起,10 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二、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
1、公司及董事沈少玲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 行政诉讼。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杜绝此类事件 再次发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 司将于近日在全景网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举行公开致歉会。《关 于举行公开致歉会的通知》公司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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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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