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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3

Feb 1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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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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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4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陈永弟先生持有公司486,007,1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5.82%)已于 2023 年2 月13 日完成过户,并及时履行相关权益变动报告的披露。本次权益变 动后,陈永弟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恒丰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2 期” 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恒丰银行将仅对 上市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4 日披 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执行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3-001),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原控股股东部 分股份被司法裁定执行暨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信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裁定将被执行人陈永弟先生持有的 486,007,100 股公司股票以人民币 1,394,840,370 元的价格(2.87 元/股)抵偿给申 请执行人中信信托管理的“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 1702 期”所有。2023 年 2 月 13 日,上述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司收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 及陈永弟先生发来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恒丰银 行关于无法成为兆新股份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

恒丰银行承诺,标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 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形式。但标的股份 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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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变动完成后,恒丰银行因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送红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同时,根据恒丰银行《情况说明》,恒丰银行系基于司法裁定指令中信信托 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抵债,其作为信托计划唯一委托人及受益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 东,并非主动投资上市公司。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抵 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 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 2 年内 予以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 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根据财政部财金〔2005〕53 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以物抵债管理 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恒丰银行不应投资 于上市公司成为其股东,其取得公司股权是因债务人质押股份流拍后法院裁定以 股抵债。以法院裁决抵债的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在不违反上述 18 个月锁定期承诺的基础上,该股权应自取得日起 2 年内予以处置。基于以上规定, 恒丰银行作为商业银行需遵守分业经营原则,自取得该股权后,仅对上市公司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无法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综上所述,本次权益变动后,陈永弟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 1702 期” 成为公司第一 大股东。恒丰银行将仅对上市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 控制人。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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