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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an 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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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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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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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 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 召集人 ) 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其中主任 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副主任委员也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 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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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 )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 )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 三 )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 ) 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 )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 )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在以下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含购买资产、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进行决策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至30%(不 含30%), 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 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至30%(不含3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至30%(不含3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 (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至30%(不含3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至30% (不含3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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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根据审批权限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出 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和有关资料。资料齐备后, 由战略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形成会议决议,并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战略委 员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 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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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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