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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Dec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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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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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针对前次修订内容,经公司重新仔细审慎考虑并经各方充分论证,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再次修订,具体如下:
前次修订 :第九十七条 ……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 稳定性,任何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 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即同时具有新能源、精细化工、生物基降解材 料等专业领域的任职经历)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 平,董事会认可的任职经历除外。
…… 本次修订 :第九十七条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为保证公司及股东 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任何股东提名的 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当具有 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即同时具有新 能源、精细化工、生物基降解材料等专业领域的任职经历)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 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董事会认可的任职经历除外。
再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照表具体如下:
| 现有《公司章程》条文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文 |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1 名。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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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董事在 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 章程规定等情形下在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 务,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 内税前薪酬总额的5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 偿金。 在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 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 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 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任何股东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 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 同的业务管理经验(即同时具有新能源、精 细化工、生物基降解材料等专业领域的任职 经历)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 能力和知识水平,董事会认可的任职经历除 外。 |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 名,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 董事会决定可设副董事长1 名。董事会成员 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 名,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 董事会决定可设副董事长1名。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以及1 名职工代表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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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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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各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各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长、副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能作出决议。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决定除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议的交易事项等。如决定事项属于关联交易, 且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时,则应提交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提名董事会秘书人选;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决定除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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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议的交易事项等。如决定事项属于关联交易, 且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时,则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之和。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之和。 (六)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 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 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 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 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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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 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 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 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 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 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 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 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出明确界定 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 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另行确定。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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