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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l 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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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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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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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 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 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 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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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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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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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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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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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
化;
-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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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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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 证券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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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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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
(五) 其他相关的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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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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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等;
-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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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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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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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有: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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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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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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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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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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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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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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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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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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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路演。
第十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为本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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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网站,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 披露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主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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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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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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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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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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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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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包 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互动易 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 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本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 站(如有)刊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 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 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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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
公司被投诉事项,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与被投诉事项相关负责人牵 头解决,重大事项或是涉及多部门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责。子公司或分支机 构被投诉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总 经理)要亲自过问、接访和处理,不得将矛盾上交。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禁止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受理的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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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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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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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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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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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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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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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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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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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处理。 对于投诉人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诉求,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沟 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 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 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应认真听取投诉人的反馈 意见。对达成和解的投诉,公司可视情况与投诉人签订和解协议。
对于确实无法协商达成和解的,公司可引导投诉者向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申请 调解,或提起诉讼、仲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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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程序,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公司应将相关整改情况告知相关投资者,并就公司不规范问题向投资者致 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及时、主动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披 露原则,不得公开或透露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
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 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条 对于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公司应启动维稳预 案,由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处理, 并及时报告公安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转交的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事项,公司应 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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