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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l 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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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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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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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 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其中主任 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职务;副 主任委员也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 履行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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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

  • 研究并提出建议;

  •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 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出 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和有关资料。资料齐备后, 由战略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形成会议决议,并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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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战略委 员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 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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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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