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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19

Jul 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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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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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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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 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 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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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

  •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包括该年内增持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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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转让与锁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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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 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 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股票数量变 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 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 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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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 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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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 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条的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 (二)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止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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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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