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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Mar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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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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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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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兆新股份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市
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
案)》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深圳市兆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考核办法》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或股权期
权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
人员
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
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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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兆新股份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兆新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兆新股份如下保证:兆新股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 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 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 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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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兆新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兆新股份系于 2007 年 1 月 29 日由深圳彩虹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08]771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彩虹精细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200 万股新股。经深交所下发的“深证上[2008]93 号”《关于深圳市彩虹精细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公司股票于 2008 年 6 月 25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彩虹精化”,证券代码“002256”。201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 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同意公司中文名称由“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兆新 股份”,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1890815XU”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刘公直,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195,484.7822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 路 18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 栋 B3401,营业期限为 1995 年 12 月 20 日至无固 定期限,经营范围为新能源充电设施的投资;新能源光伏发电设施的投资;停 车场的投资;新能源汽车的投资;电力储能设备的投资与技术开发;电力储能 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防腐、防水、粘胶高分子材料及涂料,汽车尾气净化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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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清洁养护产品、美容美化产品、油品添加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制动液 产品,气雾剂及日用化学品,精密包装制品(含注塑),生物降解新材料及其 制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销售;商业经营管理。(以上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供应链管理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新能 源充电设施、新能源光伏发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停车场的建设与运营;新能 源汽车的租赁、运营(不含金融租赁);电力储能设备的生产与销售;防腐、 防水、粘胶高分子材料及涂料,汽车尾气净化产品、清洁养护产品、美容美化 产品、油品添加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制动液产品,气雾剂及日用化学品, 精密包装制品(含注塑),生物降解新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非经营性危险货 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行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 2024 年度,公司正在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 度进行审计,相关的审计报告尚未编制完成。因此,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的会 计年度为 2023 年度。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4) 第 410166 号”《审计报告》及“中兴华审字(2024)第 410167 号”《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深交所的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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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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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1.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核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施行本次 激励计划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关于本次实施激励计划的法律意 见书;

3.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为不少于 10 天;

4.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 5.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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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60 日内,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权益的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8.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注销、解除限售/行权、调整、变更及终 止等事项,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监管指 南》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按照《管理办法》及《监管指南》的规定,根据其 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次激励计 划的目的;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次激励 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股票来源及种类,拟授出限 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限制性股票 分配情况,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条件,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 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拟授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 类,拟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 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 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 予与行权条件,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包 括生效、授予、解除限售/行权、回购注销/注销、变更、终止程序);公司与激 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处理,公 司与激励对象间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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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所需做出的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 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兆新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 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88 人,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经核查,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在深 交所官网(www.szse.cn)披露《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 条及《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 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金为 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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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系为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

(二)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之“(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公 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且独立董事应就 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有助于全体股东对本次激励计划充 分发表意见,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三)公司监事会已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认为《激 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 资金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违反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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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未含 括董事及其近亲属,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进行表决时,董事无需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及《监管指南》的规定;《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 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 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 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董事会本次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 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还需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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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 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 何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