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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Sep 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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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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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暨相关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租赁及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暨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为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经营发展需求,公司子公司新余德佑 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德佑”)拟作为承租人与华润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融资租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授信额度为人民 币 15,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 10 年。新余德佑拟将电费收费权质押给华润融资租 赁、并将相关资产抵押给华润融资租赁作为交易担保;公司为本次融资租赁事项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圳永晟”)为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债权劣后承诺,承 诺其对承租人的债权劣后于华润融资租赁。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暨相关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二、融资租赁及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新余德佑与华润融资租赁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电 费收费权质押合同》及《抵押合同》,公司及深圳永晟与华润融资租赁签署了《保 证合同》,深圳永晟与华润融资租赁、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华润信 · 托 润租 3 号新余德佑股权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新余德佑作为承租人与华润融资租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 10 年;新余德佑将其销售电力而拥有的收取电费及其 他相关应收账款的权利质押给华润融资租赁,并以新余德佑拥有的光伏电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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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设施为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及深圳永晟为本次融资租赁事项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为了保障华润融资租赁对新余德佑享有的融资租赁债 · 权,深圳永晟委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设立“华润信托 润租 3 号新余德佑 股权财产权信托”,规模为新余德佑 100%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共计人民币 1,000 万元。深圳永晟对新余德佑享有的往来款、借款等债权(如有),劣后于 华润融资租赁对新余德佑享有的融资租赁债权。

三、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 1、出租人: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承租人: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3、租赁物:光伏电站设备及设施

  • 4、租赁成本:人民币 150,000,000.00 元;其中,租赁物价款:人民币

  • 150,000,000.00 元

    • 5、租赁期限:120 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二)股权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委托人: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受托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受益人: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目标公司合计 100%股权设立“华润信托·润租 3 号新余德佑股权财产权信托”,并指定受托 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以委托人交付的股权作为信托利益来 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以保障受益人作为融资租赁债权人对目标公司享有 的融资租赁债权。

信托类型: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管理方式的资产服务信托。由委托人 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受益人及受益权等事宜,受托 人仅负责账户管理、信托登记薄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信 托目的实现等事务,受托人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 责。

信托规模:本信托规模即委托人交付的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对应的实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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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额,共计人民币 1,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劣后债权:委托人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往来款、借款等债权(如有),劣后于 受益人对目标公司享有的融资租赁债权。在受益人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得 到清偿之后,委托人才可要求目标公司清偿债务(如有)。

(三)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

  • 1、质权人: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出质人: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3、主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包括其后续任意补充、修

订)

  • 4、债务人: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5、质押标的:本合同项下之质押标的为出质人持有的项目自经营期起至经 营期届满销售电力而拥有的收取电费及其他相关应收账款(包含国家及地方补贴, 如有)的权利。

6、主债权及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质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质权 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权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履行的除前 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四)抵押合同

  • 1、抵押权人: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抵押人: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3、主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包括其后续任意补充、修

订)

  • 4、债务人: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5、抵押物:新余德佑拥有的光伏电站设备及设施

6、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抵押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抵押 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履行的 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 (五)保证合同

  • 1、债权人: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保证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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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保证范围:债权人基于主合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

  • 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本次融资租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盘活现有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实现筹资结构 的优化,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对相关 资产的使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1,704.00 万元(含本次新余德佑新增担保),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 的 16.99%;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无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的情 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 1、《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 2、《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

  • 3、《抵押合同》;

  • 4、《保证合同》;

  • 5、《华润信托·润租 3 号新余德佑股权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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