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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May 2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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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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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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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1 第二章 释 义 .................................................... 3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4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5 第五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 7 一、本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 7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 8 第六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说明 ................................ 9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 9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9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1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 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兆新股份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以供兆新股份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兆新股份提供,兆新股份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兆新股份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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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兆新股 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 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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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
| 兆新股份、上市公司、本公 司、公司 |
指 |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兆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 顾问 |
指 |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股票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 授权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
| 有效期 | 指 |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 日止 |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 司股份的行为 |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 行权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 务办理》 |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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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兆新股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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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4 月 2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 或组织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于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号:2022-047)。
五、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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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12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15,059.2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0 元/股。
七、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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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
(一)预留授权日:2023 年 5 月 23 日;
-
(二)预留授予数量:3,764.80 万份;
-
(三)预留授予人数:26 人;
-
(四)行权价格:1.70 元/股;
-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 (六)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的股票期权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 期权数量 (万份) |
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股票期权 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权日股 本总额比例 |
|---|---|---|---|---|
| 核心员工(共26人) | 3,764.80 | 20.00% | 2.00% | |
| 合计 | 3,764.80 | 20.00% | 2.00% |
注: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1.00%。
(七)有效期及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 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 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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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行权事宜。
- (八)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
求。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 划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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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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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5 月 23 日为预留授权日,向 26 名符合授予 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3,764.8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0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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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 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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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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