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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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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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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 兆新 公告编号:2021-04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债务清偿协议》暨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债务重组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 披露了《关于收到<债权转让完成声明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深 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恩斯实业”)已将对公司享有的人民币 64,817,916.67 元剩余借款与相关的全部债权人权利全部转让给青岛博扬基业信 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扬基业”)。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与博扬基业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双方确认, 依据原合同约定,截止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应付博扬基业的债权本金为人民 币 64,817,916.67 元,该债权的年化利率为 15.4%(日利率为 15.4%/360),利息 由 2021 年 4 月 16 日起算。博扬基业同意给予公司延长 12 个月清偿期限,公司 按季度向博扬基业支付利息,公司应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后 5 日内一次性清偿该 债权的全部本金及剩余利息。本次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公司应支付博扬基业 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 74,938,514.16 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 64,817,916.67 元, 利息合计人民币 10,120,597.49 元),原合同项下的各项担保措施由博扬基业依 法承继。

本次债务重组在公司总经办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WJ93921

法定代表人:宋冠楠

1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旧店镇祝沟街 110-7-28 号

类 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 年 04 月 02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 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熙鹏持有博扬基业 80%股份,宋冠楠持有博扬基 业 20%股份,宋冠楠为博扬基业实际控制人。

经查询,博扬基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博扬基业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 在产权、业务、资产等方面均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债务重组方案

1、重组涉及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债务金额:64,817,916.67 元

期限、发生日期及发生原因:公司 2021 年 4 月 19 日收到深圳科恩斯实业 有限公司发来的《债权转让完成声明书》,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已将对公司 享有的人民币 64,817,916.67 元剩余借款与相关的全部债权人权利全部转让给青 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债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博扬基业确认,依据原合同约定,截止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应 付博扬基业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64,817,916.67 元,该债权的年化利率为 15.4% (日利率为 15.4%/360),利息由 2021 年 4 月 16 日起算。博扬基业同意给予公 司延长 12 个月清偿期限,延期后,公司应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后 5 日内一次性 清偿该债权的全部本金,即人民币 64,817,916.67 元,公司按季度向博扬基业支 付利息,具体如下:

1、乙方应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后的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债权 3 个月利息。

2

  • 2、乙方应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后的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债权 3 个月利息。 3、乙方应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后的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债权 3 个月利息。 4、乙方应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后的 5 日内向甲方一次性偿还该债权全部本

  • 金的同时支付该债权的剩余利息。

原合同项下的各项担保措施由博扬基业依法承继,详见下表:


质押内容 承担形式 对应资产
1 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兰
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
派生权益
质押担保 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
公司14.5MW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
2 永晟新能源以其持有的新昌县兆晟新能源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质押担保 新昌县兆晟新能源有限
公司1.6MW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
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继中
无限连带责任
担保
4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圣坤仁合”)
无限连带责任
担保
5 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河南协通”)
无限连带责任
担保
  • 注:1、上述质押担保系公司与科恩斯实业于2019 年签订借款合同时,深圳市永晟新能

源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6,500 万元 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永晟新能源以其持有的新昌县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 生权益为2,000 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2、上述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系公司于2020 年12 月21 日与科恩斯实业签订《和解协议书》 时,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继中先生与全资孙公司围场圣坤仁合、河南协通为《和解协议书》 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主债权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8,500 万元,担保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达成展期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签署之日起至展期协议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蔡继中先生)/三年(围场圣坤仁合、河南协通), 上述各方于2020 年12 月21 日签署了《保证合同》及《执行担保合同》。

四、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 1、甲方与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签署有编号 KZ-20210415《债权转让协

3

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依据该协议书甲方受让了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 公司依据(2020)粤 0303 民初 7811 号《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03 民初 7819 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书》及对应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以下 简称“原合同”)对乙方享有的人民币 64,817,916.67 元债权(以下简称“该债 权”或“该债务”),包括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及与该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 抵押权、质押权等全部债权人权利。

2、乙方确定该债务真实有效,并确认该债务的金额准确无误。

3、乙方确认协议书的项下内容,同意由甲方受让该债权,并明确了解该债 权本金、利息与该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全部债权人权利全部 由甲方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就乙方向甲方清偿该债务的事宜达成以下债务清偿协议:

(一)债权本息确认

甲乙双方确认,依据原合同约定,截止 2021 年 4 月 15 日,乙方应付甲方的 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64,817,916.67 元。

甲乙双方同意,该债权的年化利率为 15.4%(日利率为 15.4%/360),利息 由 2021 年 4 月 16 日起算。

(二)债权延期清偿

1、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延长 12 个月清偿期限,延期后,乙方应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后 5 日内一次性清偿该债权的全部本金,即人民币 64,817,916.67 元。

2、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支付利息,即:

(1)乙方应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后的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债权 3 个月利息。

  • (2)乙方应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后的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债权 3 个月利

息。

(3)乙方应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后的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债权 3 个月利息。

(4)乙方应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后的 5 日内向甲方一次性偿还该债权全部 本金的同时支付该债权的剩余利息。

(三)担保

原合同项下的各项担保措施由甲方依法承继,详见下表:

4


质押内容 承担形式 对应资产
1 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兰
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
派生权益
质押担保 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
公司14.5MW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
2 永晟新能源以其持有的新昌县兆晟新能源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质押担保 新昌县兆晟新能源有限
公司1.6MW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
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继中
无限连带责任
担保
4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
有限公司
无限连带责任
担保
5 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无限连带责任
担保

(四)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债务重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博扬基业同意给予公司延长 12 个月清偿期 限,公司按季度向博扬基业支付利息,应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 74,938,514.16 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 64,817,916.67 元,利息合计人民币 10,120,597.49 元),有利于减轻公司还款压力,缓解公司流动性。

2、本次担保系公司与科恩斯实业原合同项下的各项担保措施,已由博扬基 业依法承继,无新增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债务清偿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