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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Mar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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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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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
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
鹏信资评报字[2022]第 S041 号 (共一册,第一册) 评估基准日: 2021年12月31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 2022年3月30日

Renextin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SHENZHEN PENGXIN APPRAISAL LIMITED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29号(彩田路口)福景大厦中座十四楼 Floor 14, Middle Block, Fujing Building, 29 Fuzhong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755-8240 6288 直线(Dir):+86755-8240 3555 http://www.pengxin.com
传真(Fax):+86755-8242 0222 邮政编码(Postcode):518026 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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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
|---|
|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
| 二、评估目的 |
|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 四、价值类型 |
| 五、评估基准日 |
| 六、评估依据 |
| 七、评估方法 |
|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 九、评估假设 |
| 十、评估结论 |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 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 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公司及其答字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限于且仅限于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 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即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除此之外, 其他任何机 构和个人均不得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 对象可实现价格,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公司及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 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及其对应的评估范围所涉及的「青海锦泰」资产评估明细表中 的申报评估信息、财务报告和其他重要资料等由委托人及其关联方申报或提供并 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 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七、本公司及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与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 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包括协助其工作的资产评估专业人 员)已经对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了必要的现场调查: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 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抽查查验, 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并且已提请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本资产评估报告中 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本资产评估报告中 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 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 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鹏信资评报字[2022]第 S041 号
谨提请本资产评估报告摘要之使用者和阅读者注意:本资产评估报告摘要之内容摘自资 产评估报告正文, 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应当详细阅读资 产评估报告全文。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或"贵公司")的委托,就「兆新股份」拟股权转 让之经济行为, 所涉及的「青海锦泰」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 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正文的相关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 确定 「青海锦泰」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 为 「兆新股份」 拟股权转让事宜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青海锦泰」股东全部权益,与评估对象相对应的评估范围 为「青海锦泰」的全部资产以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等资产及 相应负债。
三、评估基准日: 2021年12月31日。
四、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五、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
六、评估结论: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青海锦泰」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 507,796.15 万元。
我们认为,除评估报告所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外,在「青海锦泰」持续经营 和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和评估假设条件下,「青海锦泰」股东全部 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 507,796.15 万元(大写: 人民币伍拾亿 染仟柒佰玖拾陆万壹仟伍佰圆整)。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通常情况下,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 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止。
七、特别事项说明摘要:
(一)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1.评估人员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而 是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和在未 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做出的判断。
2.评估过程中, 评估专业人员对所评估房屋建构筑物的外貌进行了观察, 在

尽可能的情况下察看了建筑物内部装修情况和使用情况,但并未进行任何结构和 材质测试, 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青海锦泰」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 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等进行判断。
3.「青海锦泰」存货在产品主要为卤水、光卤石矿、尾盐矿、钾石盐及钾混 盐,在产品材料数量巨大,主要位于矿区生产堆场及卤渠;其中卤水的计量主要 通过泵的功率, 按抽取时间计量, 卤渠长约为156公里, 评估人员无法具体实际 进行盘点,主要通过收集企业泵机运行功率及运转时间数据作为辅助材料估算依 据;光卤石矿、尾盐矿、钾石盐及钾混盐的盘点主要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估算为 主, 以车斗形状、堆料体积估算, 且由于尾盐矿、钾石盐及钾混盐等在北部堆场 的存货库龄较长,估算可能会存在差异。
(二)其他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青海锦泰」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之市场价值时, 未考虑 控股权及少数股权折溢价和股权流动性等因素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2.2021年9月,「青海锦泰」股东李世文、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及「青海锦泰」与青海良承矿业有限公司、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顺灏股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了《关于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增资协议》,「青海锦泰 | 注册资本由 12.000.00 增加至 18,910.96 万元, 增加部分由青海良承矿业有限公司、北京万邦达环保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顺灏股份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认缴。
2021年11月,「青海锦泰」股东李世文、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及「青海锦泰」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 司增资协议》,「青海锦泰」注册资本由 18,910.96 增加至 19,799.84 万元, 增加 部分由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认缴。
2021年12月,「青海锦泰」与青海良承矿业有限公司对 2021年9月17日 的增资协议进行补充,「青海锦泰」注册资本由 19,799.84 增加至 20,244.29 万元, 增加部分由青海良承矿业有限公司认缴。
上述新增股东已于评估基准日前实缴了认缴出资额,截至评估报告日,上述 增资事项尚未办理工商变更,本次评估考虑了上述增资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 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的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 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青海锦泰」巴仑马海钾盐矿产业项目符合《西部地 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青海省钾、纳、铁、锂、硼、锶、溴、碘、铷、铯等盐湖 资源综合利用、系列产品开发及副产物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 淘汰类项目除外)。
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

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青海锦泰」按照该政策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本次评估公告期 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计算。
4.「青海锦泰」以公司盐田作为担保抵押物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 支行借款人民币 7,15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1 年 06 月 24 日。
「青海锦泰」以"存货(光卤石、钾混烟)"的账面价值作为担保抵押物取 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借款人民币5,00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1 年08月14日。
「青海锦泰」以"存货(光卤石、钾混盐)"的账面价值作为担保抵押物取 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借款人民币3,80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1 年07月1日。
「青海锦泰」以采矿权、机器设备作为担保抵押物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三笔借款合计人民币金额 26,800.00 万元, 其中:
「青海锦泰」以采矿权、机器设备作为担保抵押物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借款人民币金额 8,6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1 年 09 月27日。
「青海锦泰」以采矿权、机器设备作为担保抵押物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借款人民币金额 8,6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1 年 11 月 10日
「青海锦泰」以采矿权、机器设备作为担保抵押物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借款人民币金额 9,6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0 年 09 月12日。
「青海锦泰」以采矿权、机器设备作为担保抵押物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借款人民币金额 9,6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0 年 09 月12日。
「青海锦泰」以采矿权作为担保抵押物取得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借款人民币金额 24,0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4 年 07 月 20 日。
「青海锦泰 | 以盐田技改工程、坝体加高工程、卤渠工程、渔卡河引水工程, 作为担保抵押物取得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金额 19,5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4 年 08 月 31 日。
「锦泰锂业」以"西部盐田的盐池、成矿池和卤渠构筑物以及北部盐田的锂 盐池、成矿池和卤渠构筑物"作为抵押物及「青海锦泰」作为担保,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借款人民币 8,405.00 万元, 借款到期 日为 2020年12月23日。
「锦泰锂业」以"巴伦马海钾盐矿采矿权、机器设备、盐田和卤渠"作为抵 押物及本公司作为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取得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等借款人民币 42,0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3 年 09 月 16 日。
「锦泰锂业」以"巴伦马海钾盐矿采矿权"作为抵押物及「青海锦泰」作为 担保,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取得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8,0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10 月 28 日。
「博华锂业」以"存货(硫酸钾)"作为抵押物及「青海锦泰」和「锦泰锂 业」作为担保,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取得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9,5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1 年 01 月 23 日。
上述借款存在到期未偿还情形,本次评估未考虑其到期未偿还可能导致的违 约金情况。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资产及股权抵押、质押及担保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根据矿场实际情况,「青海锦泰」存货在产品主要为卤水、光卤石矿、尾 盐矿、钾石盐及钾混盐, 在产品材料数量巨大, 主要位于矿区生产堆场及卤渠: 其中卤水的计量主要通过泵的功率,按抽取时间计量,卤渠长约为156公里,评 估人员无法具体实际进行盘点, 主要通过收集企业泵机运行功率及运转时间数据 作为辅助材料估算: 光卤石矿、尾盐矿、钾石盐及钾混盐的盘点主要以企业专业 管理人员估算为主, 以车斗形状、堆料体积估算, 且由于尾盐矿、钾石盐及钾混 盐等在北部堆场的存货库龄较长,估算可能会存在差异,本次评估仅按核实后的 数量计算评估值。
6.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本次评估中对申 报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和评估人员与企业资产管理人员现场测量结果作 为评估计算的依据,企业取得房产证时,如登记面积与本次评估申报的面积有差 异, 应按证载面积考虑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
纳入评估评估范围的车辆均为矿区内使用,均未办理车辆行驶证。
对上述事项,「青海锦泰」已经出具声明,上述房屋建筑物及车辆权属归其 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评估是以产权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的前提进行的。如由 此引起法律纠纷,由被评估单位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与负责本次评估的评估 机构及评估人员无关。本次评估也未考虑相关产权手续办理过程中所需支付的税 费对其评估值的影响。
7.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评估人员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青海大通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财务资料,本次评估仅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在评 估结果中列示。
8.「青海锦泰」巴仑马海钾盐矿采矿权有效期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至 2030 年4月30日,本次评估计算开采期为2022年1月至2028年7月,提醒评估报 告的使用者关注。
- 「青海锦泰」矿业权开发中相比备案资源储量, 基准日保有储量 KCL 有所 增加,增加部分可能涉及出让收益,本次评估未考虑增加部分可能涉及缴纳的矿 业权出让收益。
10.本次矿业权评估根据管理层预测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来预测收入

为销售硫酸钾和碳酸锂,未考虑其他产品的销售。
11.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 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 采矿权出让收益。由于企业历史年度未缴纳碳酸锂部分的出让收益, 故本次评估 尚未考虑该部分出让收益。
12.本次矿业权评估生产预测中依据企业实际产能预测生产量,存在超出企 业目前批准和设计产能的情况,本次假设企业后续能顺利取得实际产能的相关手 续。
谨提请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欲了 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 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鹏信资评报字[2022]第 S041 号
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本公司","我们")接受 贵公司的委托,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 坚持独立、客观和 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青海锦泰」拟股权转 让所涉及的「青海锦泰」股东全部权益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 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企业名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
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五层 住
法定代表人: 李化春
注册资本: 188,241.1872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代码: 002256
股票简称: 兆新能源
成立日期: 1995年12月20日
经营期限: 1995年12月20日至5000年01月0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9144030061890815XU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新能源充电设施的投资;新能源光伏发电设施的 投资;停车场的投资:新能源汽车的投资;电力储能设备的投资与技术开发; 电力储 能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防腐、防水、粘胶高分子材料及涂料, 汽车尾气净化产 品、清洁养护产品、美容美化产品、油品添加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制动液产品, 气雾剂及日用化学品,精密包装制品(含注塑),生物降解新材料及其制品的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销售;商业经营管理。(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新能源充电设施、新能源光伏发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停车场的建设与运营;新能 源汽车的租赁、运营(不含金融租赁);电力储能设备的生产与销售;防腐、防水、

粘胶高分子材料及涂料, 汽车尾气净化产品、清洁养护产品、美容美化产品、油 品添加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制动液产品,气雾剂及日用化学品,精密包装制品(含 注塑),生物降解新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 基本信息
名称: 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锦泰」、"被评估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2800710559116R
法定代表人: 李宁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4年01月17日
注册资本: 12,000.00 万
营业期限: 2004年01月17日至不确定期限
住所: 青海冷湖行委巴仑马海湖湖区西侧
经营范围: 钾盐的开采(有效期至 2030 年 04 月 30 日)、销售, 钾肥、氯化 钾肥、硫酸钾肥、硫酸钾镁肥、颗粒钾肥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碳酸锂、氯化锂、 老卤、尾液、硼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农用化肥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 交电、汽车配件、仪器仪表、化学合成材料、化学试剂(除专控及易燃易爆危险 品外)、实验室耗材、塑料制品的销售,消防器材及产品的销售,涂料、PVC 塑 料管的加工、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被评估单位自设立时至评估基准日的股权结构演变情况
(1) 2004 年 1 月设立
「青海锦泰」(原名为青海昆海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海源化工」)) 于 2004年1月17日,由自然人赵克友、杨明义及张素娥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 万元, 该出资经西 宁海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4年01月9日出具了"西海会验字(2004) 第 004 号"《验资报告》。「昆海源化工」设立时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股权结 构)下表所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备注 |
|---|---|---|---|---|
| 赵克友 | 750.00 | 25.00 | 实物资产出资 | |
| 杨明义 | 1,650.00 | 55.00 | 实物资产出资 | |
| 3 | 张素娥 | 600.00 | 20.00 | 实物资产出资 |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昆海源化工】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2)2006年10月股权转让
2006年10月20日, 经「昆海源化工」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

杨明义、张素娥分别将其持有「昆海源化工」55.00%、20.00%的股权以人民币 1,000.00 万元、20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赵克友, 经此次股权转让后的股 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备注 |
|---|---|---|---|---|
| 赵克友 | 3,000.00 | 100.00 | 实物资产出资 | |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昆海源化工] 股权结构
(3)2008年7月股权转让
2008年7月19日,经「昆海源化工」第二届第八次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 协议, 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青海锦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矿业」), 股东 赵克友将其持有「锦泰矿业」20.00%的股权以人民币 1.06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受让方李玉龙; 将其持有「锦泰矿业」20.00%的股权以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受让方刘洋; 将其持有「锦泰矿业」3.00%的股权以人民币100.00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勾志洲, 经此次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一种杂型 工上 以气石的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备注 |
| 赵克友 | 1,710.00 | 57.00 | 货币出资 | |
| $\overline{2}$ | 李玉龙 | 600.00 | 20.00 | 货币出资 |
| 3 | 刘洋 | 600.00 | 20.00 | 货币出资 |
| 4 | 勾志洲 | 90.00 | 3.00 | 货币出资 |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镇嘉矿业」股权社构
(4)2012年4月股权转让
2012年4月10日,经「锦泰矿业」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一致同意 股东赵克友将其持有「锦泰矿业」57.00%的股权以人民币 1.710.00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受让方李玉龙: 刘洋将其持有「锦泰矿业」20.00%的股权以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张玉芬; 勾志洲将其持有「锦泰矿业」3.00%的股权以 人民币9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李晓川,经此次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如 下表所示:
| MY 35 7 JE J AX 44 20 47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备注 |
| 李玉龙 | 2,310.00 | 77.00 | 货币出资 | |
| 张玉芬 | 600.00 | 20.00 | 货币出资 | |
| 李晓川 | 90.00 | 3.00 | 货币出资 | |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镍素矿业」股权结构
(5)2012年12月增资
2012年12月25日,经「锦泰矿业」股东会决议,同意「锦泰矿业」注册 资本由 3,000.00 万元增加至 10,000.00 万元, 注册资本由原股东李玉龙认缴 5,000.00 万元, 新股东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认缴 2,000.00 万元, 新增注册 资本实收情况经青海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于2012年12月18日

出具了"青正会验字[2012]第01123号"《验资报告》。经此次增资后的股权结 构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备注 |
|---|---|---|---|---|
| 李玉龙 | 7,310.00 | 73.10 | 货币出资 | |
| 2 | 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2,000.00 | 20.00 | 货币出资 |
| 3 | 张玉芬 | 600.00 | 6.00 | 货币出资 |
| 4 | 李晓川 | 90.00 | 0.90 | 货币出资 |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锦泰矿业」股权结构
(6)2015年9月公司名称变更
2015年9月28日, 经青海锦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将公司名称变更 为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7) 2015 年 12 月股权转让
2015年12月18日,经「青海锦泰」临时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 一 致同意股东李玉龙将其持有「青海锦泰」53.50%(即 5,35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 受让方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玉龙将其持有「青海锦泰」19.60%(即 1,96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李世文; 张玉芬将其持有「青海锦泰」6.00%(即 60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李世文; 李晓川将其持有「青海锦泰」0.90%(即 9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李世文;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其持有 「青海锦泰」20.00%(即 2,00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李世文, 经此次股权
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备注 |
| 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350.00 | 53.50 | 货币出资 | |
| 李世文 | 4,650.00 | 46.50 | 货币出资 | |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青海锦表」股权结构
(8)2017年11月增资
2017年11月7日,根据「青海锦泰」的章程修正案,注册资本由10,000.00 万元增加至10,666.67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部分, 由新股东「青海锦泰」认缴。 经此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frac{1}{1}$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备注 | ||
| 1 | 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350.00 | 50.16 | 货币出资 | ||
| 李世文 | 4,650.00 | 43.59 | 货币出资 | |||
| 3 | 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 666.67 | 6.25 | 货币出资 | ||
| 合计 | 10,666.67 | 100.00 |
「青海锦素」股权结构
(9)2017年12月增资
2017年12月18日,根据「青海锦泰」的章程, 注册资本由10,666.67 万元

增加至 12,000.0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部分, 由新股东「青海锦泰」认缴。经此 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备注 |
|---|---|---|---|---|
| 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350.00 | 44.58 | 货币出资 | |
| 李世文 | 4,650.00 | 38.75 | 货币出资 | |
| 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 2,000.67 | 16.67 | 货币出资 | |
| 合计 | 12,000.00 | 100.00 |
「青海锦泰」股权结构
(10) 2021 年 9 月增资
2021年9月,「青海锦泰」股东李世文、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及「青海锦泰」与青海良承矿业有限公司、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顺灏股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正 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增资协议》,「青 海锦泰」注册资本由 12,000.00 增加至 18,910.96 万元, 增加部分由青海良承矿业 有限公司、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顺灏股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经此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表所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备注 |
|---|---|---|---|---|
| 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350.00 | 28.29% | 货币出资 | |
| $\mathfrak{p}$ | 李世文 | 4,650.00 | 24.59% | 货币出资 |
| 3 |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10.58% | 货币出资 |
| 4 | 青海良承矿业有限公司 | 3,133.18 | 16.57% | 货币出资 |
| 5 |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222.22 | 11.75% | 货币出资 |
| 6 |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888.8889 | 4.70% | 债转股 |
| 7 | 上海顺灏股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66.6667 | 3.53% | 货币出资 |
| 合计 | 18,910.96 | 100.00% |
「青海锦泰」股权结构
(11) 2021 年 11 月增资
2021年11月,「青海锦泰」股东李世文、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及「青海锦泰」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 司增资协议》,「青海锦泰」注册资本由 18.910.96 增加至 19.799.84 万元, 增加 部分由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认缴, 经此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备注 |
|---|---|---|---|---|
| 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350.00 | 27.02% | 货币出资 | |
| 2 | 李世文 | 4,650.00 | 23.49% | 货币出资 |
| 3 |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10.10% | 货币出资 |
| $\overline{4}$ | 青海良承矿业有限公司 | 3,133.18 | 15.82% | 货币出资 |
| 5 |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222.22 | 11.22% | 货币出资 |
| 6 |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888.8889 | 4.49% | 债转股 |
| 7 | 上海顺灏股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66.6667 | 3.37% | 货币出资 |
「青海锦泰」股权结构

|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 888.8889 | 4.49% 货币出资 | |
|---|---|---|---|
| 19,799.84 | 100.00% |
(11) 2021 年 12 月增资
2021年12月,「青海锦泰」与青海良承矿业有限公司对2021年9月17日 的增资协议进行补充,「青海锦泰」注册资本由 19,799.84 增加至 20,244.29 万元, 增加部分由青海良承矿业有限公司认缴, 经此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overline{1}$ ,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备注 |
| 1 | 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350.00 | 26.43% | 货币出资 |
| 2 | 李世文 | 4,650.00 | 22.97% | 货币出资 |
| 3 |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9.88% | 货币出资 |
| 4 | 青海良承矿业有限公司 | 3,577.62 | 17.67% | 货币出资 |
| 5 |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222.22 | 10.98% | 货币出资 |
| 6 |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888.8889 | 4.39% | 债转股 |
| 7 | 上海顺灏股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66.6667 | 3.29% | 货币出资 |
| 8 |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 888.8889 | 4.39% | 货币出资 |
| 合计 | 20,244.29 | 100.00% |
[青海镇泰] 股权结构
3.对外投资情况
(1)长期股权投资
| 序 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投资日期 | 投资期限 | 持股比 例% |
投资成本 |
|---|---|---|---|---|---|
| 青海锦泰锂业有限公司 | 2016/12/13 | 2046/5/25 | 100 | 100,000,000.00 | |
| 2 | 青海博华锂业有限公司 | 2017/11/2 | 2034/4/15 | 100 | 80,000,000.00 |
| 3 | 大柴旦马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2017/11/29 | 2026/11/21 | 100 | 2,360,000.00 |
| 4 | 青海锦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21/11/11 | 2061/11/10 | 100 | 0.00 |
| 슈 | 182.360.000.00 |
「青海锦泰」长期股权投资为4个全资子公司的投资,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1)青海锦泰锂业有限公司
名称: 青海锦泰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锂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2800MA752FC459
法定代表人: 李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6年05月26日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
营业期限: 2016年05月26日至2046年05月25日
住所: 青海冷湖镇巴仑马海湖

经营范围: 氯化锂、碳酸锂、硼、溴的生产、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青海博华锂业有限公司
名称: 青海博华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锂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2824091620036G
法定代表人: 李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4年04月16日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
营业期限: 2014年04月16日至2034年04月15日
住所: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大华街1号
经营范围: 锂、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国家限制经营的除外, 以上经营项目, 涉及行政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3)大柴旦马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大柴旦马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马海供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2824710515295H
法定代表人: 李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6年10月11日
注册资本: 236.00 万
营业期限: 2006年10月11日至2026年11月21日
住所: 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县
经营范围: 供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4) 青海锦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 青海锦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新能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2826MA7CUKKG7R
法定代表人: 李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
$\overline{7}$

营业期限: 2021年11月11日至2061年11月10日
住所: 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冷湖镇巴仑马海湖湖区西侧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业设计服务;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工程管 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常用有色金属冶 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地质勘查 专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青海锦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对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少数股权投资, 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投资类别 | 投资日期 | 持有数量 | 成本 |
|---|---|---|---|---|---|
| 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股权投资 | 2013/12/1 | 1000 万股 | 24,360,081.65 |
名称: 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农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0100781433561G
法定代表人: 张鑫安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 34,200.00 万
成立日期: 2006年12月07日
营业期限: 2006年12月07日至2056年12月06日
住所: 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人民路 112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借记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9年度
4.被评估单位基准日及近3年的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 重 似 十 世 , 八 八 甲 刀 九 | ||||
|---|---|---|---|---|
| 会计期末 | 2018年12月31 | 2019年12月31 | 2020年12月31 | 2021年12月31 |
| 总资产 | 161,504.84 | 292,255.51 | 258,087.99 | 391,683.06 |
| 总负债 | 131,523.85 | 204,518.88 | 182,596.35 | 160,310.55 |
| 股东权益合计 | 29,980.99 | 87,736.63 | 75,491.64 | 231,372.50 |
2020年度
A 新单位, 人民币万元
2018年度
会计期间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37,359.34 | 37,595.28 | 25,464.58 | 27,234.01 |
|---|---|---|---|---|
| 营业成本 | 25,480.35 | 21,860.67 | 28,243.74 | 40,579.77 |
| 利润总额 | $-3,193.40$ | 4,181.05 | $-11,585,18$ | -31,125.76 |
| 净利润 | $-3,735.13$ | 3,557.00 | $-11,575.61$ | -31,125.76 |
上述 2018、2019年度财务数据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20)410156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0 年度财务 数据由青海知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青知华会审字[2021]第 243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1 年度财务数据由北京信拓孜信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信拓审字(2022)第AK21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根据贵公司与本公司订立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除贵公司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外,没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兆新能源」拟转让持有的「青海锦泰」股权,为此,本公司接受「青海锦 泰|的委托, 对所涉及的「青海锦泰| 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 行了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为「青海锦泰」股东全部权益。
与上述评估对象相对应的评估范围为「青海锦泰 | 申报的并经过北京信拓孜 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青海锦泰」于2021年12月31日的全部资产 及相关负债。
(二)被评估单位申报评估的表内资产和负债
「青海锦泰」申报评估的表内总资产的账面值为391,683.06万元、总负债的 账面值为 160,310.55 万元、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账面值为 231,372.51 万元。以下表格系「青海锦泰」申报评估的资产负债表:
[青海锦泰] 申报评估的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 序号 | 科目名称 | 账面价值 |
|---|---|---|
| 流动资产合计 | 2,059,873,487.69 | |
| 2 | 货币资金 | 638,215,138.74 |
| 3 | 应收票据 | 1,270,000.00 |
| 4 | 应收账款 | 7,241,749.27 |
| 5 | 预付款项 | 417,472,548.61 |
| 6 | 其他应收款 | 77,739,680.94 |
| 存货 | 907,732,889.52 |

| 8 | 其他流动资产 | 10,201,480.61 |
|---|---|---|
| 9 | 非流动资产合计 $\equiv$ |
1,856,957,083.26 |
| 10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24,360,081.65 |
| 11 | 长期股权投资 | 182,360,000.00 |
| 12 | 固定资产 | 1,260,340,075.83 |
| 13 | 在建工程 | 366,299,665.45 |
| 14 | 无形资产 | 23,597,260.33 |
| 15 | 三、资产总计 | 3,916,830,570.95 |
| 16 | 流动负债合计 四、 |
922,653,249.40 |
| 17 | 短期借款 | 144,500,000.00 |
| 18 | 应付票据 | 550,000,000.00 |
| 19 | 应付账款 | 92,471,726.18 |
| 20 | 预收款项 | 1,988,801.81 |
| 21 | 应付职工薪酬 | 1,076,878.36 |
| 22 | 应交税费 | 48,808.09 |
| 23 | 其他应付款 | 111,388,042.80 |
| 24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21,000,000.00 |
| 25 | 其他流动负债 | 178,992.16 |
| 26 | 非流动负债合计 $E$ , |
680,452,278.06 |
| 27 | 长期借款 | 680,452,278.06 |
| 28 | 负债总计 六、 |
1,603,105,527.46 |
| 29 | 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2,313,725,043.49 |
上述基准日的财务数据由北京信拓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信拓审字 (2022)第 AK218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主要实物资产概况
纳入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主要为存货及固定资产。
其中:
1.存货包括: 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及生产成本。
(1)原材料账面价值 88,945,292.58 元, 主要包括外购氯化钾 90%、芒硝、外 购卤水、松醇油、氧化铁红等,均存放于企业各车间和仓库,目前处于正常使用 中。
(2)产成品账面值为 32,453,577.83 元。主要包括硫酸钾 50%(袋装)、氯化钾颗 粒 50%(50公斤袋装)、硫酸钾颗粒 50%(40公斤袋装)、硫酸钾镁肥颗粒等。存放 于企业矿区的产成品库中。
(3)在产品账面值为765,607,588.94元,主要为盐田、料场及车间的卤水、光 卤石、氯化钾、钾混盐、硫酸钾镁肥、硫酸钾、尾盐矿、成矿卤水、钾石盐的预 估成本。
(4)生产成本账面值为 20,726,430.17 元, 主要包括「青海锦泰」各车间加工 产生但尚未分摊的基本成本费用等。

- 固定资产包括: 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及电子设备。
(1)房屋建(构)筑物
1)房屋建筑物共计 103 项, 账面原值 101,262,369.41 元, 账面净值为 85,098,387.64 元, 主要为硫酸钾镁肥车间厂房(和硫酸钾共用)、东部造粒车间散 料库、成品库(北部成品库)、1#办公楼、2-1 宿舍楼#、2-2 宿舍楼#, 所有房屋建 筑物均未办理产权证, 建成时间为 2008 年至 2020 年, 截止于现场勘察日, 处于 正常使用中。
2) 构筑物共计 258 项, 账面原值为 1,082,283,125.93 元, 账面净值为 875,881,500.00 元, 主要包括 10#采卤渠(蔺超中)、北部盐田 1#钠盐池、北部盐 田 2#钠盐池、北部盐田 36#钠盐池、南部盐田 1#钠盐池、南部盐田 29#成矿池、 齐国兴渠、蔺超中渠等, 建成时间为 2007 年至 2020 年, 截止于现场勘察日, 处 于正常使用中。
3) 管道沟槽共计 60 项, 账面原值为 205,513,095.85 元, 账面净值为 165,010,303.34 元, 主要包括 12#卤渠扩建并延伸段、10#采卤渠(蔺超中)、淡 水管线、高位渠、南部盐田 2#倒卤渠配电、北部 1#渠 11.11 公里赵鹏段 5.765 公里、南部盐田 7#渠 2.525 公里、东部盐田 8#卤渠 2.35 公里、北部盐田 2#渠 8.2 公里赵海堂段 2公里、101 卤渠及二厂卤渠等, 建成时间为 2008 年至 2020 年, 截止于现场勘察日, 处于正常使用中。
(2) 机器设备共计 1,832 项, 账面原值 193,609,781.55 元, 账面净值为 132,434,948.57 元, 主要包括 110KV 变电站铁塔、35 千伏变电站、配电设备、12 公里直径 500 的水线、15 公里 10Kv 线路及 6 个变台和相关配置系统、12 公里直 径 400 的水线、带机、造粒 2 车间配电、站用配电装置、氯化钾浮选平台、钾镁 肥浮选平台、柴油发电机等,均分布于「青海锦泰」冷湖镇巴仑马海钾盐矿区各 车间内使用,大部分启用时间为2012年后,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 车辆共计 24 台, 账面原值 5.029.687.62 元, 账面净值为 1.766.431.05 元, 主要包括自卸车、吉普车、装载机、轻型货车等,大部分车辆于现场勘察日未进 行年鉴、且未办理车牌号、无行驶证等。
(4) 电子设备共计 158 项, 账面原值 613,014.30 元, 账面净值为 148.505.23 元,主要包括电脑、打印机、投影仪等,均分布于「青海锦泰」办公区域和矿区 车间内使用,于现场勘查日,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长期股权投资概况
「青海锦泰」长期股权投资
会额单位, 人民币元
| $\frac{1}{2}$ | |||||
|---|---|---|---|---|---|
| 序 븅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投资日期 | 协议投资期 限 |
持股比 例% |
账面价值 |
| 青海锦泰锂业有限公司 | 2016/12/13 | 2046/5/25 | 100 | 100,000,000.00 | |
| 2 | 青海博华锂业有限公司 | 2017/11/2 | 2034/4/15 | 100 | 80,000,000.00 |
| 3 | 大柴旦马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2017/11/29 | 2026/11/21 | 100 | 2,360,000.00 |
| 4 | 青海锦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21/11/11 | 2061/11/10 | 100 | 0.00 |
| 计 合 |
182,360,000.00 |

(五)被评估单位申报评估的无形资产
被评估单位申报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具体 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概况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土地权证编 号 |
宗地名称 | 取得日期 | 土地用途 | 土地使用权到 期日 |
开发程度 | 面积(m 2 ) |
|---|---|---|---|---|---|---|---|
| $\mathbf{1}$ | 冷行国用 2015 第8号 |
冷湖镇巴伦 马海湖 |
2015/12/24 | 工业 | 2065/12/24 | 三通一平 | 8,581.90 |
| 2 | 冷行国用 2015 第9号 |
冷湖镇巴伦 马海湖 |
2015/12/24 | 工业 | 2065/12/24 | 三通一平 | 14,798.90 |
| 3 | 冷行国用 2015 第 10号 |
冷湖镇巴伦 马海湖 |
2015/12/24 | 工业 | 2065/12/24 | 三通一平 | 1,239.00 |
| 4 | 冷行国用 2015 第 11号 |
冷湖镇巴伦 马海湖 |
2015/12/24 | 工业 | 2065/12/24 | 三通一平 | 4,848.20 |
| 5 | 冷行国用 2015 第 12号 |
冷湖镇巴伦 马海湖 |
2015/12/24 | 工业 | 2065/12/24 | 三通一平 | 4,317.10 |
| 6 | 冷行国用 2015 第13号 |
冷湖镇巴伦 马海湖 |
2015/12/24 | 工业 | 2065/12/24 | 三通一平 | 4,806.20 |
| $\overline{7}$ | 冷行国用 2015 第 14号 |
冷湖镇巴伦 马海湖 |
2015/12/24 | 工业 | 2065/12/24 | 三通一平 | 312.90 |
| 8 | 冷行国用 2015 第 15号 |
冷湖镇巴伦 马海湖 |
2015/12/24 | 工业 | 2065/12/24 | 三通一平 | 962.00 |
| 9 | 冷行国用 2015 第 16号 |
冷湖镇巴伦 马海湖 |
2015/12/24 | 工业 | 2065/12/24 | 三通一平 | 3,605.70 |
| 合 | 计 | 43,471.90 |
2.采矿权
| 序号 | 名称 | 勘查(采矿)许可证编号 | 取得日期 | 原始入账价值 | 账面价值 |
|---|---|---|---|---|---|
| 采矿权 | 2016/1/1 | 239,184.00 | 166,595.83 | ||
| 采矿权 | c63000200905611007601 | 2019/9/1 | 5,726,415.11 | 5,281,027.23 | |
| 采矿权 | 2015/4/1 | 20,429,316.00 | 17,348,785.16 | ||
| 合 | 26,394,915.11 | 22,796,408.22 |
3.其他无形资产
其他无形资产主要为财务软件及排污权。
(六)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负债情况
本次评估中无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负债的情况。
四、价值类型
(一)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 下, 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持续经营是指企业的经营活动会按其现状持续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 发生重大改变。
(二) 价值类型的选择说明
本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是与评估对象有关的股权转让,该经济行为 的市场条件与市场价值所界定的条件基本类似,结合考虑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 素,本次评估选择的价值类型为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是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评估基准日与贵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订立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 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为使经济行为实现的时间尽可能与评估基准日相近,同时考虑被评估单位结 算、资产清查和编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时间以及有关经济行为的总体计划等因素, 委托人确定上述会计期末为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 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 以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 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 「兆新能源」与本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 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决定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2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订,2020年1 月1日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9.《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1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 1998年第 241 号令):
1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 1998年第 242 号令);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 号):
-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 号);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2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17]第691号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65号);
17.《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公告 2019年第39号):
18.《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3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2008年 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2011年1 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2.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 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职业准则—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 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
-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7.《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财 政部 2006 年颁布);
18.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准则依据。
(四)资产权属依据
1.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权利机 构的决议:
2.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
3.车辆登记证、行驶证:
4.土地证、房产证;
5.采矿权证:
6.其他与被评估单位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会计凭证及其它资料。
(五)取价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概算、设计概算、工程 预决算等资料:
3.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协议、合同、发票等财务、经营资料:
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公布 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
5.《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1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4号):

- 《2020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5]299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 [2016]504号):
10.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1999]1283号):
11.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12.参考《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13.参考《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14.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 价格[2002]1980号);
15.《青海省房屋建筑与装饰消耗量定额与基价》(2016版)
16.《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2016版)
-
《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混凝土、砂浆配合比》(2016版)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2020 年 12 月的工程造价信息:
-
国土资源部 2008 年第 6 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
-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
《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
-
《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
-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20200-2010)》;
-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
-
《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200-2008)》:
26.《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30300-2010)》;
-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30400-2010)》;
-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
-
《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CMVS30900-2010)》;
30.国家宏观、行业统计分析资料;
3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未来年度经营计划及措施:

3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主要经营项目目前及未来市场预测资料:
33.评估人员从 wind 资讯网、同花顺 iFinD 金融终端收集到的上市公司信息:
34.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执业政策和标准委员会发 布的有关文件:
35.评估人员获得的市场调查:
36.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
37.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六)其它参考资料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2.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理由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 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 确定评估对象 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 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 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 估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以及三种 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评估方法选 择理由简述如下:
由于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缺乏与被评估单位规模、各项指标都相似或相近的可 比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且交易信息不公开, 缺乏或难以 取得类似企业相对完整的股权交易案例,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市场法评估。
通过对国家有关政策、国家经济运行环境和相关行业发展情况以及「青海锦 泰」的经营情况等分析,「青海锦泰」最近处于连续亏损状态,大部分采矿选矿 设备和车间处于停滞状况,复产复工时间难以确定,且所生产的钾矿、锂矿市场 价格波动较大, 因此「青海锦泰」未来收益及其所对应收益和风险难于进行合理 预测和估计,故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青海锦泰」有完整的会计记录信息,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各项资产及负债权

属清晰,相关资料较为齐备,能够合理评估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适宜采用资 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根据以上分析, 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对「青海锦泰| 股东全部权益 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三)资产基础法应用概要
根据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的含义和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的评估 对象及其相对应的评估范围,本次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各项表内资产的价值之和-各项表内负债的价值之和
各类资产和负债具体的评估方法简述如下:
1.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评估范围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 及其他流动资产等。
(1)货币资金: 对货币资金中的银行存款的账面金额进行核实, 人民币存款 以核实后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对外币账户按评估基准日汇率乘以核实后的账 面金额确认评估值。
(2)应收款项: 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
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在核实其价值构成及债务人情况的基础上, 具体分析欠款数额、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债务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 现状等因素, 以每笔款项的可收回金额或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对预 付款项具体分析了形成的原因,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的资产或权利或核 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3)存货: 存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及生产 成本。
1)原材料的评估采用市场法: 按照现行市场价格并加上合理的运杂费及损耗 后计算评估值。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原材料购进日期大部分接近于评估基准日且 价格变动很小,因此对于购进日期接近于基准日的原材料,本次评估以核实后账 面值确认评估值, 对于库龄比较长的原材料, 采用成本价格乘于一定的折扣确定 评估值。
2)纳入评估范围的产成品全部为对外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硫酸钾 50%(袋 装)、氯化钾颗粒50%(50公斤袋装)、硫酸钾颗粒50%(40公斤袋装)及硫酸钾镁肥 颗粒等。评估人员首先查阅了有关会计记录、仓库记录, 取得了企业基准日的产 成品盘点表,并对产成品进行了抽查盘点,经核实账面数量和金额记录正确。其 次通过了解相关产品的销售市场和公司在市场的占有率,确定产成品的销售情况。
产成品评估值需反映的是被评估单位在该存货上实际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 因此其评估值应根据各自可实现的销售价扣除其中不属于被评估单位在该商品 或项目上实际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如销售税费、企业所得税等,并适当考虑实现 评估目的前后被评估单位在实现该商品或项目销售所能获得的利润中的贡献与 风险。本次评估在核实无误的账面值的基础上,参照2019年及2020年「青海锦

泰| 损益表计算出销售费用率、税金及附加率, 同时考虑一定的销售利润折减率 及所得税扣除来进行评定估算,本次产成品评估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基准日,企业库存商品均为正常销售商品,以不含税销售价格减去销售 费用、全部税金和一定的产品销售利润后确定评估值。
评估价值=实际数量×不含税售价×(1-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费用 率-营业利润率×所得税率-营业利润率×(1-所得税率)×r)
a.不含税售价: 不含税售价是根据企业提供的与评估基准日时间相近的不含 税销售单价确定的:
b.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主要包括以增值税为税基计算交纳的城市建设 税与教育附加:
c.销售费用率是按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计算;
d.营业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e.所得税率按企业现实执行的税率:
f.r 为一定的市场风险率, 由于产成品未来的销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具 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基准日调查情况及基准日后实现销售的情况确定其风险。 其中 r 对于畅销产品为 0, 一般销售产品为 50%, 勉强可销售的产品为 100%。
3)在产品为盐田、料场及车间的卤水、光卤石、氯化钾、钾混盐、硫酸钾镁 肥、硫酸钾、尾盐矿、成矿卤水、钾石盐。评估人员向被评估单位调查了解了产 品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产品的销售模式、供需关系、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在 产品的价值构成等。由于生产工艺原因,未能抽盘,故我们对企业的盘点资料以 及盘点程序进行审核,实地观察了生产现场的在产品数量、状态,未见异常。在 产品为尚需加工成完工产品的生产成本。由于生产的生产周期较短、在产品难以 取得相关数据进行约当产量的换算,且账面价值构成中主要为期投入的材料及燃 料动力等费用,接近市场价格水平,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4) 生产成本为「青海锦泰」各车间加工产生但尚未分摊的基本成本费用等。 评估人员首先对生产成本进行了审查及必要的分析,并检查其发生时的原始单据 及历史年度分摊的情况,了解其合理性、真实性。本次评估生产成本以核实后的 账面值确认。
(4)其他流动资产:
评估人员在对其他流动资产账面值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向财务人员及相关人 员详细了解各债务单位的实际情况,查阅原始凭证,具体分析其他流动资产形成 的原因、款项发生时间等。本次评估以核实后账面价值确定为评估价值。
2.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 无形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对「大通农商行」的少数股权投资。因持股比例极小,

履行整体评估程序受限,评估师无法对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项 资产、负债进行全面、细致的清查评估,不具备整体评估的条件,根据「大通农 商行|历史 5 年的股利分配情况来看, 「青海锦泰」每年均享有分红, 金额较 为稳定, 为准确反映「青海锦泰」的股权价值, 本次采用股利折现法(DDM 模 型)对「青海锦泰」持有的「大通农商行」少数股权进行评估。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通常适 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
本次采用的 DDM 模型为两段评估模型, 其中第一阶段为快速增长阶段, 股 利增长情况根据对企业未来5年的股利进行预测;第二段为永续增长阶段,股利 增长率保持在一定比率增长。
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
P = \sum_{i=0.5}^{4.5} \frac{R_i}{(1+r)^i} + \frac{R_{5.5}}{(r-g)(1+r)^{4.5}}
$$
其中:
P: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Ri: 未来第1年度分红;
r: 折现率:
i: $0.5 - 4.5$ 年:
g: 连续增长率。
本次评估, 使用分配股利作为评估对象的收益指标, 根据评估对象的经营历 史以及未来市场发展等,估算其未来预期的股利。将未来经营期内的股利进行折 现处理并加和, 测算得到股东权益价值。
折现率r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
(2)长期股权投资
对长期股权投资,首先对长期投资形成的时间、账面值和实际状况等进行了 取证核实,并查阅了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和有关会计记录等,以确定长 期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此基础上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评估。
对于控股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整体评估的方法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评估,并 按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乘以股权比例确定评估值。
评估中所遵循的评估原则、采用的评估方法、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过程等 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在评估中采用同一标准、同一尺度, 以合理公允和充分地反 映各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的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评估净资产×持股比例
(3)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及电子设备。
1) 房屋建(构)筑物的评估
根据委估房屋的特点,本次对房屋建筑物的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 是基于房屋建筑物的再建造费用或投资的角度来考虑, 通过估 算出建筑物在全新状态下的重置全价或成本,再扣减由于各种损耗因素造成的贬 值, 最后得出建筑物评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基本公式: 房屋建筑物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①重置价值的确定
主要建筑物的评估,以结算报告中工程量为基础, 按现行计价定额、当地的 建筑材市场价格和取费程序, 采用定额计价中的实物法, 确定其重建所需的建安 综合造价:其他建筑物是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以类比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评 估要素,确定重置单价并计算重置价值。
重置价值由建安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三部分组成。
A.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括基础工程、十建工程、钢结构工程、屋面工程, 给排 水、电气工程的总价。本次建安工程造价采用重编概算法进行计算,评估人员套 用《青海省房屋建筑与装饰消耗量定额与基价》(2016版)、《青海省通用安装工 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2016版)、《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混凝土、 砂浆配合比》(2016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2020年12月的工程造价信息等 调整计算土建工程造价以及给排水、电气等安装工程造价。根据资产所在地政府 的有关规定, 计算各类建设取费及建设单位所支付的前期费用及其它费用。
B. 前期及其他费用的确定
前期及其他费用, 包括当地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建设费用及建设单位为建设 工程而投入的除建筑造价外的其它费用两个部分。包括的内容及取费标准见下表:
| 序 号 |
目 费 项 取 |
标准(含 税) |
标准(不含 税) |
参考取费依据 |
|---|---|---|---|---|
| 1 | 建设单位管理 | 0.67% | 0.67% | 财政部财建[2016]81号 |
| $\overline{2}$ | 建设工程监理费 | 1.36% | 1.28%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 [2007]670号 |
| $\overline{3}$ | 工程勘察设计费 | 2.22% | 2.10% |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计价格(2002)10号 |
| $\overline{4}$ | 招标代理费 | 0.05% | 0.04% | 国家发改价格[2011]534号 |
| 5 | 环境评价费 | 0.49% | 0.47% |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 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02] 125 号) |
| 6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及评估费用 |
0.09% | 0.08% | 计价格[1999]1283号 |
| 4.88% | 4.64% |
C.资金成本的确定

资金成本系在建设期内为工程建设所投入资金的贷款利息,其采用的利率按 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计算,工期按建设正常情况周期计算,并按均匀投 入考虑:
资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含税价)+前期及其他费用(含税价)]×合理工期 ×贷款利率÷2
②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单价价值小、结构相对简单的建(构)筑物,采用年限法并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修正后确定。
对于价值大、重要的建(构)筑物采用勘察成新率和年限成新率综合确定,其 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新率=年限成新率×40%+勘察成新率×60%
A.年限成新率
依据委估建(构)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确定 建(构)筑物的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年限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B.勘察成新率
评估人员实地勘查委估建(构)筑物的使用状况, 调查、了解建(构)筑物的维 护、改造情况, 对其主要结构部分、装修部分、设施部分进行现场勘查, 结合建 筑物宗损等级及不同结构部分相应的权重系数确定成新率。
勘察成新率=结构部分评分×70%+装修部分评分×20%+设备部分评分× $10\%$
(3)评估值的确定
将重置全价与成新率相乘,求取评估基准日的房屋建筑物评估值。其计算公 式为: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2)设备类资产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 按照持续使用原则, 以市场价格为依据, 结合委估设备 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A.机器设备重置全价
机器设备中对于需要安装的设备,重置全价一般包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 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等; 对于不需要安装的设备, 重置全价一般包 括: 设备购置价和运杂费。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设备, 设备重置全价应该扣除相应的增值税。设备重置全价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其它费用+资金成本-增值税可 抵扣金额
设备购置费: 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或贸易公司询价、参照《2021 机电产品 报价手册》等价格资料,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 对少数未能查 询到购置价的设备,采用同年代、同类别设备的价格变动率推算确定购置价:对 于自制设备的作价, 按照自制设备所使用材料多少和工艺难易程度, 按材料制作 单价作价。
对生产厂家不再生产的设备,首先是了解该设备的基本参数及在该企业使用 过程中的性能状况, 然后进行市场调查, 尽可能查询与该设备类同的设备现价, 或了解其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考虑质量、性能等因素差异,根据替代法则综合 确定设备重置购价。
运杂费: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根据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的距离不同,按 不同运杂费率计取。
安装工程费: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 按不同安装费率计取。对购置价中包含安装调试的或小型、无须安装的设备,不 考虑安装工程费。
其他费用: 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投标管理费 及环评费等,是依据该设备所在地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结合本身设备特点进 行计算。
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为评估对象在合理建设工期内占用资金的筹资成本, 对 于大、中型设备, 合理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计算其资金成本, 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设备购置+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x贷款利率x合理工期 $\times 1/2$
贷款利率按照评估基准日执行的利率确定,资金在建设期内按均匀投入考虑。
增值税可抵扣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本次评 估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 计算出增值税抵扣额后进行抵扣。
可抵扣进项税额=设备购置价/1.13*0.13+(运杂费+安装工程费)/1.09*0.09+其 他费用(不含建设单位管理费)/(1+0.06)×0.06
B.运输车辆重置全价
根据车辆市场信息及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本评估基准日的车辆的 含税购置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当地相关文件计入 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确定其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不含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
a.含税购置价: 参照车辆所在地同类车型最新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 其它费 用依据车辆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确定。
不含税购置价=含税购置价÷1.13

b.车辆购置税: 根据 2001 年国务院第 294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 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车辆购置税=不含税购置价×10%。
购置税=购置价÷(1+13%)×10%。
c.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 根据车辆所在地该类费用的内容及金额确定。
C. 电子设备重置全价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中关村网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 依据其购置价(不含税 价)确定重置全价。
②成新率的确定
A. 机器设备成新率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 按照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现场勘察情况预计设备尚可 使用年限,并进而计算其成新率。其公式如下: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 / (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对于超期使用的设备,本次评估根据二手市场价确认评估值。
B. 电子设备成新率
对价值量较小的一般设备和电子设备则采用年限法确定其成新率。
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对于超期使用的设备, 本次评估根据二手市场价确认评估值。
C.车辆成新率
对于运输车辆,依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 号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评估人员对车辆按类型分别采用的行驶里程成 新率、使用年限成新率及综合成新率确定如下, 即
行驶里程成新率=(1-已行驶里程 / 规定行驶里程)×100%
使用年限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 / 规定或经济使用年限)×100%
综合成新率=Min(行驶里程成新率, 使用年限成新率)
同时对待估车辆进行必要的勘察鉴定,若勘察鉴定结果与按上述方法确定的 成新率相差较大, 则进行适当的调整, 若两者结果相当, 则不进行调整。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4)在建工程
评估人员经现场勘察、索取施工合同、工程合规性文件等相关资料,了解账 面价值的构成及工程的形象进度情况,企业付款进度与在建工程实际形象进度基 本一致, 实际支付情况与账面相符, 账面价值基本反映了评估基准日重新形成该 在建工程已完成工作量的全部成本费用。考虑在建工程的合理工期较短,资金成

本和物价变化不大,在确认工程预算合理性的前提下,故以其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5)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土地
1)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城镇土地评估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常用的地价评估方法有市 场法、收益还原法、假设开发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公示地价修正法等。评 估人员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并进行实地杳勘之后,评估对象为工业用地,本 次评估根据土地的特点及宗地的实际情况,选取市场法作为本次评估的基本方法。 考虑如下:
评估对象为工业用地土地市场价格波动较小, 且区域内成交工业用地案例较 多,适宜采用市场法评估。
待估宗地未在当地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故本次评估待估土地市场价值时未 采用公示地价修正法进行估价。
评估对象所在区域土地开发程度偏低,区域内主要以农牧业发展为主,类似 土地的征地成本较难获取,故此次评估不选用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由于单纯土地出租案例较少,难以确定评估对象合理的租金水平,虽然开发 宗成后工业房地产能够采集到相关的租赁价格,但房地产总收益如何剥离房和地 的收益较难客观确定,使得采用收益法较难准确确定评估对象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因此本次评估不适宜采用收益法测算地价。
假设开发法主要适用于可假定为独立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重新开发建设的, 或房地产市场交易量较少及市场发展不成熟的地区。由于评估对象所在区域类似 工业厂房案例较少,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不易确定,因此不适宜采用假设开发法进 行评估。
故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为主要评估方法,然后经综合分析得出土地使用权的 市场价格。
②评估方法介绍
市场法是指选取一定数量的可比实例, 将它们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 根据其 间的差异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后得到评估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
测算步骤: 搜集交易实例→选取可比实例→建立比较基础→进行交易情况修 正→进行市场状况调整→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计算比较价值。
公式: P=PI×A×B×C
式中: P---评估对象的价值
PI---可比交易案例价格
A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B --- 市场状况调整
C---房地产状况调整(包括区位因素调整、个别因素调整)
2)采矿权
「青海锦泰」提交有《青海省冷湖镇巴仑马海钾矿区生产探矿报告》(2010 年11月)、《青海锦泰钾有限公司巴仑马海钾盐矿2020年储量年报审核意见表》、 且编制了《青海省冷湖镇巴伦马海钾盐矿开发利用方案》(2014年4月)、《青海 锦泰锂业有限公司巴伦马海矿区1万t/a 碳酸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16年7 月), 矿山硫酸钾、硫酸锂正常生产, 其生产技术经济指标齐全, 因此, 我们认 为评估对象的地质研究程度较高, 现有评估资料满足采用折现现金流法评估的要 求。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规范(CMVS12100-2008)》,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基本原理是, 将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做完现 金流量系统, 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 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 的折现率, 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 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
P = \sum_{i=1}^{n} (CI - CO) \cdot \cdot \frac{1}{(1+i)^{t}}
$$
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P--矿业权评估价值;
CI -- 年现金流入量;
$CO$ - 一年现金流出量;
i--折现率:
t--年序号:
n--评估计算年限。
3)无形资产-其他
本次评估的其他无形资产为外购的软件。
评估人员核查了应用软件的相关账簿及原始凭证,了解其发生时间、原始发 生额及受益匹配期限、摊余情况,评估基准日软件的实际应用情况,对于市场上 能够询价到的非定制软件,以现行市场价格确定评估值。
3.各类负债
对企业负债的评估,主要是进行审查核实,评估人员对相关的文件、合同、 账本及相关凭证进行核实, 确认其真实性后, 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或根据其实际 应承担的负债确定评估价值。对于不具有债务属性的负债评估为零。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通过向委托人了解总体方案, 明确委托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被评 估单位、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等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了解的资产评估业务基本情况,本公司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 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最终决定与委托人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对评估项目的 具体实施程序、时间要求、人员分工做出安排,并将资产评估计划报经本公司相 关人员审核批准。
(四)现场调查
根据批准的资产评估计划,评估人员进驻被评估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工作,主 要包括获取被评估单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与此相对应的 各项资产和负债的申报评估明细表;以资产负债表和申报评估明细表为基础核对 表与表、表与账册之间的勾稽关系: 识别申报评估的相关资产和负债; 抽查验证 申报评估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凭证以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调查了解评估范 围内实物资产的存放、运行、维护、保养状况等; 调查了解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 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和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以及被评估单位的 业务情况与财务情况等。
(五)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评估人员收集与本次评估相关 的各种资料与信息, 包括被评估单位的财务资料、资产权属证明材料、相关资产 的市场交易信息、行业信息、相关市场数据等。
(六)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所收集的评估资料,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和特点, 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 对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在此基础上形成评 估结论。
(七)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本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评估报 告, 经本公司内部审核通过后,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委托人。
九、评估假设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成立,依赖于以下评估假设,包括评估基准 假设和评估条件假设:

(一)评估基准假设
1.交易基准假设
假设评估对象或所有被评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处在市场交易过程中, 资产评 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基准日的市场环境和评估对象或所有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条 件等模拟市场进行相应的价值估计或测算。
2.公开市场基准假设
假设评估对象或所有被评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处在的交易市场是公开市场。 公开市场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市场: (1)市场中有足够数量的买者且彼 此地位是平等的,所有买者都是自愿的、理性的且均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2) 市场中有足够数量的卖者且彼此地位是平等的, 所有卖者都是自愿的、理性的且 均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 (3)市场中所有买者和所有卖者之间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4)市场中的所有交易规则都是明确的且是公开的;(5)市场中所有买者和所有卖 者均充分知情,都能够获得相同且足够的交易信息;(6)市场中所有交易行为都 是在足够充分的时间内自由进行的,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3.持续经营/继续使用基准假设
假设与评估对象相对应的经济体在评估基准日所具有的经营团队、财务结构、 业务模式、市场环境等基础上按照其既有的经营目标持续经营;假设与评估对象 相对应的所有资产/负债均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 况继续使用。
(二)评估条件假设
1.评估外部条件假设
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 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假设有关利率、汇率、 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融资条件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假设无其他人 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对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所提供的评估所必需资料的假设
假设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等之相关规 定和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要求,负有提供评估所必需资料的责任和义务 的单位及其工作职员, 包括但不限于: 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或其实际控制人: 被评估单位及其关联方;与评估对象及其对应的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或负债相关的 实际占有者、使用人、控制者、管理者、债权人、债务人等)所提供的评估所必 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明细表申报评估信息、与评估对象及其对应评估 范围所涵盖的资产负债或被评估单位有关的经营数据和信息、相关财务报告和资 料及其他重要资料等)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和有效的。
本次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所 必需的资料。尽管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已向本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 宗整的、合法的和有效的,且本公司评估专业人员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已采取包括 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我们认为适 当的抽查验证并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但并不代表我们对

其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
3.对从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方面所获取的资料的假设
假设本次评估从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方面所获取的资料能够 合理反映相应的市场交易逻辑,或市场交易行情,或市场运行状况,或市场发展 趋势等。对本次评估引用的与价格相关的标准、参数等,我们均在本资产评估报 告中进行了如实披露。
4.有关评估对象及与其相关的重要资产的法律权属的假设
除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另有陈述、描述和考虑外,评估对象及所有被评估资产 的取得、使用、持有等均被假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即其 法律权属是明确的。
本次评估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及所有被 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我们 不对评估对象及所有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
5.其他假设条件
(1)除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另有说明外,以下情况均被假设处在正常状态下: ①所有实物资产的内部结构、性能、品质、性状、功能等均被假设是正常的;② 所有被评估资产均被假设是符合法律或专业规范等要求而记录、保管、存放等, 因而其是处在安全、经济、可靠的环境之下,其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均未列于本 次评估的考虑范围。
尽管我们实施的评估程序已经包括了对被评估资产的现场调查,这种调查工 作仅限于对被评估资产可见部分的观察,以及相关管理、使用、维护记录之抽查 和有限了解等。我们并不具备了解任何实体资产内部结构、物质性状、安全可靠 等专业知识之能力, 也没有资格对这些内容进行检测、检验或表达意见。
(2)对各类资产的数量, 我们进行了抽查核实,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对 下列资产的数量,我们按以下方法进行计量: ①对货币资金, 我们根据调查时点 获取的数据推算评估基准日的数据; ②对于存货, 我们根据抽查监盘时的情况, 结合评估基准日至抽查监盘时的进出情况,推算其于评估基准日的数据;3对债 权债务, 我们根据相关合同、会计记录、函证等资料确定其数量。
(3)假设企业设定的生产规模能如期建设完成并正常投入生产;
(4)以设定的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开发技术水平以及市场供需 水平为基准,持续合法经营;
(5)在矿山开发收益期内有关价格、成本费用、税率及利率因素在正常范围 内变动:
(6)在本次评估计算的矿山服务年限内, 企业能够正常申请所得税减征优惠:
(7)本评估结论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可 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8) 本次预测中依据企业实际产能预测生产量, 存在超出企业目前批准和设

计产能的情况,本次假设企业后续能顺利取得实际产能的相关手续;
十、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果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青海锦泰」于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评 估结论如下:
总资产账面价值 391,683.06 万元, 评估值 668,106.70 万元, 评估增值 276,423.64 万元, 增值率 70.57%。
总负债账面价值 160,310.55 万元, 评估值 160,310.55 万元, 无增减变化。
净资产账面价值 231,372.51 万元, 评估值 507,796.15 万元, 评估增值 276,423.64 万元, 增值率 119.47%。
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B $\mathsf{C}$ $D=C-B$ E=D/B×100% 流动资产 $\mathbf{1}$ 205,987.35 204,491.90 $-1,495.45$ $-0.73$ $\overline{2}$ 非流动资产 185,695.71 463,614.80 277,919.09 149.66 3 其中: 长期股权投资 18,236.00 $-1,470.10$ $-19,706.10$ $-108.06$ $\overline{4}$ 固定资产 126,034.01 133,761.22 7,727.21 6.13 5 在建工程 36,629.97 36,629.97 j. 6 无形资产 2,359.73 292,184.65 289,824.92 12,282.12 $\overline{7}$ 资产总计 391,683.06 668,106.70 276,423.64 70.57 8 流动负债 92,265.32 92,265.32 ÿ. 9 非流动负债 68,045.23 68,045.23 Ē, Ì. 负债总计 10 160,310.55 160,310.55 $\ddot{ }$ 11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231,372.51 507,796.15 276,423.64 119.47
评估基准日: 2021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即: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青海锦泰」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 2021 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 507,796.15万元。
2.评估增减值主要原因说明
评估增减值主要原因为:
| 项目 | 增值额(万元) | 增值率(%) | 变动原因 |
|---|---|---|---|
| 存货 | $-1,495.45$ | $-1.65$ | 评估减值是由于产成品存在部分滞销情况 |
| 长期股权投资 | -19,706.10 | $-108.06$ | 被投资单位持续亏损, 净资产持续减少 |
| 房屋建筑物类 | 7,727.21 | 6.13 | 人工材料价格上涨以及评估经济寿命年限 长于会计折旧年限所致 |

| 项目 | 增值额(万元) 增值率(%) | 变动原因 | |
|---|---|---|---|
| 无形资产 | 289,824.92 | 12,282.14 | 一矿业权包含整个矿山在采矿过程中取得的 价值。其中句含一部分利润所致 |
(二)评估结论的确定
本次「青海锦泰」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为 507,796.15 万元(大写: 人民 币伍拾亿柒仟柒佰玖拾陆万壹仟伍佰圆整)。
本次评估「青海锦泰|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之市场价值时,未考虑控 股权、股权流动性等因素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和评估假设条件下,根据有关经济 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我们认为: 我们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以下事项可能会影响 评估结论,但在目前情况下我们无法估计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特提请本资 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该等事项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一)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1.评估人员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而 是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和在未 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 通过实地勘察做出的判断。
2.评估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对所评估房屋建构筑物的外貌进行了观察,在 尽可能的情况下察看了建筑物内部装修情况和使用情况,但并未进行任何结构和 材质测试,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青海锦泰」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 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等进行判断。
3.「青海锦泰」存货在产品主要为卤水、光卤石矿、尾盐矿、钾石盐及钾混 盐,在产品材料数量巨大,主要位于矿区生产堆场及卤渠;其中卤水的计量主要 通过泵的功率, 按抽取时间计量, 卤渠长约为156公里, 评估人员无法具体实际 进行盘点,主要通过收集企业泵机运行功率及运转时间数据作为辅助材料估算依 据;光卤石矿、尾盐矿、钾石盐及钾混盐的盘点主要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估算为 主,以车斗形状、堆料体积估算,且由于尾盐矿、钾石盐及钾混盐等在北部堆场 的存货库龄较长, 估算可能会存在差异。
(二)其他要说明的事项
- 本次评估「青海锦泰」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之市场价值时, 未考虑 控股权及少数股权折溢价和股权流动性等因素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2.2021年9月,「青海锦泰」股东李世文、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及「青海锦泰」与青海良承矿业有限公司、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顺灏股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了《关于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增资协议》,「青海锦泰」注册资本由12,000.00 增加至18,910.96万元, 增加部分由青海良承矿业有限公司、北京万邦达环保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顺灏股份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认缴。

2021年11月,「青海锦泰」股东李世文、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及「青海锦泰 | 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 司增资协议》,「青海锦泰」注册资本由 18,910.96 增加至 19,799.84 万元, 增加 部分由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认缴。
2021年12月,「青海锦泰」与青海良承矿业有限公司对2021年9月17日 的增资协议进行补充,「青海锦泰」注册资本由 19,799.84 增加至 20,244.29 万元, 增加部分由青海良承矿业有限公司认缴。
上述新增股东已于评估基准日前实缴了认缴出资额,截至评估报告日,上述 增资事项尚未办理工商变更,本次评估考虑了上述增资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 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的规定: 自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 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青海锦泰」巴仑马海钾盐矿产业项目符合《西部地 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青海省钾、纳、铁、锂、硼、锶、溴、碘、铷、铯等盐湖 资源综合利用、系列产品开发及副产物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 淘汰类项目除外)。
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 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青海锦泰」按照该政策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本次评估公告期 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计算。
- 「青海锦泰」以公司盐田作为担保抵押物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 支行借款人民币 7,15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1 年 06 月 24 日。
「青海锦泰」以"存货(光卤石、钾混烟)"的账面价值作为担保抵押物取 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借款人民币5,00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1 年08月14日。
「青海锦泰」以"存货(光卤石、钾混盐)"的账面价值作为担保抵押物取 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借款人民币3,80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1 年07月1日。
「青海锦泰」以采矿权、机器设备作为担保抵押物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三笔借款合计人民币金额 26,800.00 万元, 其中:
「青海锦泰」以采矿权、机器设备作为担保抵押物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借款人民币金额 8,6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1 年 09 月27日。
「青海锦泰」以采矿权、机器设备作为担保抵押物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借款人民币金额 8,6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1 年 11

月 10日
[青海锦泰] 以采矿权、机器设备作为担保抵押物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借款人民币金额 9.6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0 年 09 月12日。
「青海锦泰」以采矿权、机器设备作为担保抵押物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借款人民币金额 9,6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0 年 09 月12日。
「青海锦泰」以采矿权作为担保抵押物取得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借款人民币金额 24,0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4 年 07 月 20 日。
「青海锦泰 | 以盐田技改工程、坝体加高工程、卤渠工程、渔卡河引水工程, 作为担保抵押物取得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金额 19,5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4 年 08 月 31 日。
「锦泰锂业」以"西部盐田的盐池、成矿池和卤渠构筑物以及北部盐田的锂 盐池、成矿池和卤渠构筑物"作为抵押物及「青海锦泰」作为担保, 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借款人民币 8,405.00 万元, 借款到期 日为 2020年12月23日。
「锦泰锂业」以"巴伦马海钾盐矿采矿权、机器设备、盐田和卤渠"作为抵 押物及本公司作为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取得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等借款人民币 42,0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3 年 09 月 16 日。
「锦泰锂业」以"巴伦马海钾盐矿采矿权"作为抵押物及「青海锦泰」作为 担保,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取得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8,0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10 月 28 日。
「博华锂业」以"存货(硫酸钾)"作为抵押物及「青海锦泰」和「锦泰锂 业」作为担保,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取得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9,500.00 万元, 借款到期日为 2021 年 01 月 23 日。
上述借款存在到期未偿还情形,本次评估未考虑其到期未偿还可能导致的违 约金情况。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资产及股权抵押、质押及担保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根据矿场实际情况,「青海锦泰」存货在产品主要为卤水、光卤石矿、尾 盐矿、钾石盐及钾混盐, 在产品材料数量巨大, 主要位于矿区生产堆场及卤渠; 其中卤水的计量主要通过泵的功率, 按抽取时间计量, 卤渠长约为156公里, 评 估人员无法具体实际进行盘点,主要通过收集企业泵机运行功率及运转时间数据 作为辅助材料估算: 光卤石矿、尾盐矿、钾石盐及钾混盐的盘点主要以企业专业 管理人员估算为主, 以车斗形状、堆料体积估算, 且由于尾盐矿、钾石盐及钾混 盐等在北部堆场的存货库龄较长,估算可能会存在差异,本次评估仅按核实后的 数量计算评估值。
6.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本次评估中对申 报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和评估人员与企业资产管理人员现场测量结果作 为评估计算的依据,企业取得房产证时,如登记面积与本次评估申报的面积有差

异,应按证载面积考虑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
纳入评估评估范围的车辆均为矿区内使用,均未办理车辆行驶证。
对上述事项,「青海锦泰」已经出具声明,上述房屋建筑物及车辆权属归其 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评估是以产权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的前提进行的。如由 此引起法律纠纷, 由被评估单位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与负责本次评估的评估 机构及评估人员无关。本次评估也未考虑相关产权手续办理过程中所需支付的税 费对其评估值的影响。
7.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评估人员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青海大通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财务资料,本次评估仅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在评 估结果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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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锦泰」巴仑马海钾盐矿采矿权有效期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至 2030 年4月30日,本次评估计算开采期为2021年1月至2029年7月,提醒评估报 告的使用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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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锦泰 | 矿业权开发中相比备案资源储量, 基准日保有储量 KCL 有所 增加,增加部分可能涉及出让收益,本次评估未考虑增加部分可能涉及缴纳的矿 业权出让收益。
10.本次矿业权评估根据管理层预测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来预测收入 为销售硫酸钾和碳酸锂,未考虑其他产品的销售。
11.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 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 采矿权出让收益。由于企业历史年度未缴纳碳酸锂部分的出让收益,故本次评估 尚未考虑该部分出让收益。
12.本次矿业权评估生产预测中依据企业实际产能预测生产量,存在超出企 业目前批准和设计产能的情况,本次假设企业后续能顺利取得实际产能的相关手 续。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1.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范围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限于且仅限于 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即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 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 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2.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用途或使用目的的范围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使用本资产评估报 告, 即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于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 的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使用本资产评估 报告。

3.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的范围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 所载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不超过一年。
4.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摘抄、引用或者披露的限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超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责任说明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上述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 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2.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条件,当使用本资产 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时的实际情况与评估基准日的情况或者本资产评估报告 所载评估假设条件不再相符时,通常情况下,评估结论也不会成立。
3.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特别事项说明,并在实施评估目的所对应 的经济行为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公司资产评估师罗会兵、罗辉于2022年3月30日(系本资产评估报告日) 形成最终专业意见,并签署本资产评估报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附若干附件,系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资产评估报告签署页)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 审计报告(复印件);
附件二: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三: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附件四: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附件五: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六:资产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七: 签字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复印件)。
附件八: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相关资格证书(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