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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Jul 23, 2021

54308_rns_2021-07-23_671908dd-be00-4aef-bf6b-874050bc3b6a.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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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编码回执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全国统一编码)

资产评估报告编码: 474702005020210023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 资产评估报告名称: 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

鹏信资评报字[2021]第S026号 资产评估报告文号: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罗会兵(资产评估师)、罗辉(资产评估师)

说明: 本回执仅证明该资产评估报告已进行了全国统一编码, 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 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

鹏信资评报字[2021]第 S026 号 (共1册, 第1册) 评估基准日: 2020年12月31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 2021年5月7日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SHENZHEN PENGXIN APPRAISAL LIMITED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29号 (彩田路口) 福景大厦中座十四楼 Floor 14, Middle Block, Fujing Building, 29 Fuzhong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 (Tel) :+86755-8240 6288 直线 (Dir) :+86755-8240 3555 http://www.pengxin.com

П

传真 (Fax) :+86755-8242 0222 邮政编码 (Postcode) :518026 Email: [email protected]

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声明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 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 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 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公司及其签字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限于且仅限于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 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即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 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 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公司及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 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依 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及其对应的评估范围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明细表中的申报评估 信息、财务报告和其他重要资料等由委托人及其关联方申报或提供并经其采用 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七、本公司及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与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 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 关系, 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包括协助其工作的资产评估专业 人员) 已经对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了必要的现场 调查: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 对评估对 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抽查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 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本资产评估报告 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本资产评估报 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 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鹏信资评报字[2021]第 S026号

谨提请本资产评估报告摘要之使用者和阅读者注意:本资产评估报告摘要之内容摘自资 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详细阅读资 产评估报告全文。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的委托, 就「兆新股份」拟股权转让事宜, 对 所涉及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坤仁 合丨)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正 文的相关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 确定「圣坤仁合」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为委托人拟股权转让 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圣坤仁合」股东全部权益,与评估对象相对应的评估范围 为「圣坤仁合」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三、评估基准日: 2020年12月31日。

四、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五、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六、评估结论:

1.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圣坤仁合」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 为: 15,413.81 万元人民币。

2 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圣坤仁合」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32.372.88 万元人民币。

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评估报告之评估结论,即: [圣坤仁合] 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 32,372.88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贰仟叁佰柒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通常情况下,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 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

七、特别事项说明摘要:

(一) 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圣坤仁合」纳入评估范围的3项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本次评估中对申报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和评估人员与企业资产管理人员

现场测量结果作为评估计算的依据,企业取得房产证时,如登记面积与本次评估 申报的面积有差异,应按证载面积考虑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具体房屋明细如下 寿所示.

序号 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 结构 建成年月 单位 建筑面积
尚未办理 综合房 混合结构 2015/6/30 m 2 617.76
尚未办理 主控房 混合结构 2015/6/30 m 2 542.88
尚未办理 35KV 高压室 混合结构 2015/6/30 m 2 660.00
1,820.64

「圣坤仁合」账面列示的车牌号为京 N1T513 的北京现代 BH7200MX 轿车登 记权利人为北京纳尔特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人为「圣坤仁合」。

对上述事项,「圣坤仁合」已经出具声明,上述房屋建筑物及车辆权属归其 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评估是以产权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的前提进行的。如由 此引起法律纠纷,由被评估单位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与负责本次评估的评估 机构及评估人员无关。本次评估也未考虑相关产权手续办理过程中所需支付的税 费对其评估值的影响。

(二)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和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1.评估师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而是 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和在未借 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2.评估师未对各种建、构筑物、地埋设施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 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而是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 有效的前提下和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三) 其他

1.本次评估预测未来收入是在假设被评估单位后续会顺利取得国家电价补 贴的基础预测的,评估人员不为企业后续是否能够取得国家电价补贴而提供任何 程度上的保证, 如后期无法取得国家电价补贴, 收益法结果无效。

  1. 「圣坤仁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以财税[2008]116号文发布的《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条件,自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公司所得税 2016-2018 年减按 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9-2021 年减按 1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 2022 年开始, 所得税按 25% 的税率计征。

3.2019年9月3日,「兆新股份」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信 托」)签订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其相关抵押、质押合同,「东莞 信托」以不超过 6.5 亿元受让「圣坤仁合」母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永晟」100%股权所对应的股权收益权,由「兆新股份」按不超过 18%年的回购溢价率在36个月内溢价回购。「深圳永晟」以「圣坤仁合」100% 股权作质押担保,同时,「圣坤仁合」以相关设备为「兆新股份」在合同项下的 全部义务提供抵押担保。

2020年4月17日,「东莞信托」与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莞瑞禾」)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ZXDY2020-001), 「东莞 信托」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编号: 12B2241900419001)项 下形成的对「兆新股份」的债权(截止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债权合计 553,195,631.16 元, 其中基础回购价款 508,178,000 元, 溢价回购款 21,837,537.93 元, 违约金 3.180,093.23 元) 转让给「东莞瑞禾」, 与上述转让债权相关的担保 权利及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东莞信托」向「圣坤仁合」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通知该债权已转让的事实。请主债务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监管人或者其继承人 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东莞瑞禾」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2020年7月29日,「东莞瑞禾」与「兆新股份」及「兆新股份」五家全资 子公司(包括「圣坤仁合」)签订《和解合同》,经各方同意,「兆新股份」在 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以下方式还款:将「兆新股份」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20 年12月31日。「兆新股份」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向「东莞瑞禾」支付违约 金 750 万元,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向「东莞瑞禾」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向「东莞瑞禾」支付剩余全部违约金 63,132,656.99 元及股权收 益权回购价款 530,015,537.93 元。为保障「东莞瑞禾」权益及《和解合同》的正 常履行,「东莞瑞禾」已向东莞中院申请冻结「圣坤仁合」的 100%股权,东莞 中院已受理「东莞瑞禾」的财产保全申请。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兆新股份」已支付「东莞瑞禾」全部违约金 90,632,656.99 元及部分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 56,867,343.01 元, 暂未支付剩余股 权收益权回购价款 473.148.194.92 元。因「兆新股份」与「东莞瑞禾」债务纠纷, [圣坤仁合] 银行账户余额 5,771,037.61 元人民币被冻结。

[ 兆 新 股 份 | 与 深 圳 科 恩 斯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科 恩 斯 」 ) 存 在 债 务 纠纷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兆新股份」与「科恩斯」于2020年12月21日签 署协议编号: HJXY-202012-001《和解协议书》, 「兆新股份」向「科恩斯」承 诺将在 2021年4月15日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兆新股份」(被执行人)已向 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截止期限至2021年4月15日。

2020年12月21日,「圣坤仁合」与「科恩斯」签署编号:HBWC-BZ-202012-001 《保证合同》,为《和解协议书》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及「科恩斯」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主债权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8,500 万元, 担保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 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达成展期的,「圣坤仁合」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期间自签署之日起至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020年12 月 21 日, 「圣坤仁合」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担保保证书》为被执行 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被执行人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 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罗湖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圣坤仁合」的财产。

本次评估未考虑「圣坤仁合」股权质押、资产抵押担保及冻结对评估结论的 影响。

谨提请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欲了 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假设和 特别事项说明以及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鹏信资评报字[2021]第 S026 号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和企业会 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贵公司拟股权转让事宜, 所涉及的「圣坤仁合」股东全 部权益在 2020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 $\top$ :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概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或"贵公 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1890815XU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五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笋岗三 号仓库五层)509-514、516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蔡继中

注册资本: 188.241.187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5年12月20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 新能源充电设施的投资; 新能源光伏发电设施 的投资;停车场的投资;新能源汽车的投资;电力储能设备的投资与技术开发; 电力储能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防腐、防水、粘胶高分子材料及涂料,汽车尾气 净化产品、清洁养护产品、美容美化产品、油品添加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制 动液产品,气雾剂及日用化学品,精密包装制品(含注塑),生物降解新材料及 其制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销售;商业经营管理。(以上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 新能源充电设施、新能源光伏发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停车场 的建设与运营;新能源汽车的租赁、运营(不含金融租赁);电力储能设备的生

产与销售;防腐、防水、粘胶高分子材料及涂料,汽车尾气净化产品、清洁养护 产品、美容美化产品、油品添加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制动液产品,气雾剂及 日用化学品,精密包装制品(含注塑),生物降解新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非经 营性危险货物运输。

(二) 被评估单位概况

1.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 坤仁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82830819186X3

法定代表人: 郭健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4年06月16日

注册资本: 13.000.00 万人民币

营业期限: 2014年06月16日至2034年06月15日

住所: 闱场具御道口牧场

经营范围: 对太阳能发电项目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简介

「圣坤仁合」成立于2014年6月16日,是「兆新股份」全资子公司。「圣 坤仁合」50MW光伏项目位于承德市围场县御道口牧场,是公司在河北省承德市 围场具御道口牧场投资建设的首个地面集中式电站。该项目以中草药种植和光伏 发电相结合为发展思路,将生态农业和光伏应用有机结合,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光 伏电站的综合收益,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项目总体规划建设太阳能光伏发 申 50MW 和 1500 亩中草药种植基地。「圣坤仁合」50MW 光伏发电项目于 2016 年6月实现并网。

3.历史沿革

(1) 公司设立

[圣坤仁合]于2014年6月16日在古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时的名称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 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设立时公司注册号为 130828000015806, 住所为围场县 御道口牧场, 法定代表人为侯荣新, 注册资本为1,000.00 万元, 由任义和圣坤新 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营业期限为2014年06月16日至 2034年06月15日, 经营范围为 对太阳能发电项目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任义 500.00 50%
圣坤新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00 50%

被评估单位设立时股权架构如下:

(2) 股权转让

2014年9月,股东任义和圣坤新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公 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公司股权结 构如下:

股东名称 注册资
$\pi$
· 本
持股比例
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0.00
---------------------------------------
100%

(3) 增资

2015年1月, 「圣坤仁合」注册资本由原 1,000.00 万元增加到 13,000.00 万 元。本次增资额全部由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本次增资完成后股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13,000.00 The company of the company
100%

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4.被评估单位近三年及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资产总额为 48,680.95 万元, 负债总额为 20,993.20 万元, 净资产额为 27,687.76 万元。2020 年公司实现主营收入 5,376.04 万元,净利润 2,215.32 万元。公司评估基准日及近三年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如 下表:

「圣坤仁合」评估基准日及近三年简明财务状况

金额早征:
カ兀
2017年12月31 2018年12月31 2019年12月31 2020年12月31
项目
总资产 46,592.14 46,666.17 47,334.27 48,680.95
总负债 27,958.02 23,766.23 21,861.83 20,993.20
净资产 18,634.12 22,899.94 25,472.44 27,687.76
项目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2020 度
主营收入 6,383.00 6,645.40 6,113.46 5,376.04
主营成本 2,227.02 2,265.66 2,260.19 2,180.83
利润总额 4,133.30 4,265.80 3,405.42 2,485.87
净利润 4,133.31 4,265.82 3,010.55 2,215.32

2017 至 2018 年度财务数据摘自企业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未经注册会计审 计, 2019 年度及评估基准日数据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出具了勤信审字【2021】第0706号《审计报告》。

5.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次被评估单位「圣坤仁合」为委托人「兆新股份」的全资孙公司, 两者之 间为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三) 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根据贵公司与本公司订立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除贵公司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外,没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ورادي سايدان

二、评估目的

本公司接受「兆新股份」的委托,就「兆新股份」拟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 的「圣坤仁合」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为上述经济 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经济行为文件为: 「兆新股份」《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1]第 0315 号。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为「圣坤仁合」股东全部权益。

与上述评估对象相对应的评估范围为「圣坤仁合」申报的并经过中勤万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圣坤仁合」于2020年12月31日的全部 资产及相关负债。

(一)被评估单位申报评估的表内资产和负债

「圣坤仁合」申报评估的表内总资产的账面值为 486,809,546.65 元、总负债 的账面值为 209,931,978.57 元、账面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账面值为 276,877,568.08 元。表 3.1 系「圣坤仁合」申报评估的资产负债表。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1 一、流动资产合计 172,662,353.70
2 货币资金 6,892,736.38
3 应收账款 157,696,616.14
4 其他应收款 13,001.18
5 其他流动资产 8,060,000.00
6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314,147,192.95
7 固定资产 305,399,179.90
8 长期待摊费用 2,652,013.66
9 递延所得税资产 2,160,200.08
10 其他非流动资产 3,935,799.31
11 三、资产总计 486,809,546.65
12 流动负债合计
四、
209,931,978.57
13 应付账款 1,379,000.80
14 应交税费 6,300,808.57
15 其他应付款 202,252,169.20
16 非流动负债合计
五、
17 负债总计
六、
209,931,978.57
18 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276,877,568.08

表 31 「圣坤仁合」申报评估的资产及负债

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勤信审字 【2021】第0706号《审计报告》,本次评估是在审计基础上进行的。

纳入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及电子设备, 具体如下所示: 1. 房屋建(构)筑物

房屋建(构) 筑物分布在承德市围场县御道口牧场圣坤仁合电厂内, 主要包 括综合房、主控房、35KV 高压室3项; 建成于2015年6月, 房屋建筑物产权为 被评估单位拥有,目前使用正常。

房层建筑物情况如下表:

$\sim$ $\sim$ $\sim$ $\sim$ $\sim$ $\sim$ $\sim$ $\sim$
序号 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 结构 建成年月 单位 建筑面积
尚未办理 综合房 混合结构 2015/6/30 m 2 617.76
尚未办理 主控房 混合结构 2015/6/30 m 2 542.88
尚未办理 35KV 高压室 混合结构 2015/6/30 m 660.00
1,820.64

2.设备类资产

机器设备主要为「圣坤仁合150MW 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设备及其配套 设备,共330项,主要为多晶硅组件、单晶硅组件、交换机、集中式逆变器、油 式箱变等,该类资产位于御道口牧场,大部分于2016年5月建成并投入使用, 截至评估基准日该类资产使用正常。

车辆包括北京现代 BH7200MX 轿车和江铃牌 JX6481PD5 多用途车,车辆用于 日常办公及电站巡视检修、车辆均正常使用。

电子设备主要为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家具等, 设备分布于办公及生活 区域内,截止评估基准日均正常使用。上述各类资产均由「圣坤仁合」使用,资 产于现场勘察时其使用状况未见异常。

(二)被评估单位申报评估的表外资产和负债

「圣坤仁合1无与本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有关而又未申报评估的表 外资产。

(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本次评估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或负债。

四、价值类型

(一)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含义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 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 价值类型的选择说明

本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是与评估对象有关的转让之交易,该交易的 市场条件与市场价值所界定的条件基本类似,结合考虑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 素。本次评估选择的价值类型为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是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评估基准日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 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 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1. 「兆新股份」《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1]第0315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 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决定修订);

6.《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17]第691号令);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65号);

9.《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公告 2019年第39号):

10.《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36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 号, 2008 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2011年 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2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三次修订, 2020 年1月1日实施);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1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 433号:

19.《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发〔2013〕 24号):

2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3) 1638号);

21.《关于 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 家能源局 发改能源[2018]823号);

22.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一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1.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2.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1. 《资产评估职业准则-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2.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4.《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5.《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 1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1 项

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

17.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准则依据。

(四)资产权属依据

1.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权利机 构的决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3.被评估单位提供的 EPC 合同和购置发票;

  1. 其他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会计凭证及其它资料;

  2. 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五)取价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概算、设计概算、工程 预决算等资料;

3.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协议、合同、发票等财务、经营资料;

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公布 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

5.《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1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4号);

  1. 《2020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5]299号);

9.《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 [2016]504号);

10.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1999]1283号);

11.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12.参考《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13.参考《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14.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 价格[2002]1980号);

15.《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

16.《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

17.《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

  1. 承德市 2020 年 12 月的工程造价信息;

  2. 国家宏观、行业统计分析资料;

  3.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未来年度经营计划及措施;

2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主要经营项目目前及未来市场预测资料:

22.评估人员从 wind 资讯网、同花顺 iFinD 金融终端收集到的上市公司信息;

2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围场县中草药种植结合50兆瓦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 电价的批复》(河北省物价局文件冀价管(2016)96号);

24.国网冀北电力公司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答订的《购售申合同》:

25.国网冀北申力公司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申有限公司 答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1.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执业政策和标准委员会发 布的有关文件:

27.评估人员获得的市场调查:

  1.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

29.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五) 其它参考资料

1 季托人提供的与评估对象所对应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明细表;

2.委托人提供的与评估对象有关的备查簿、审计报告等;

3.其他参考资料。

en de

七、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二) 评估方法的选择说明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 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 例讲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 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 估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以及三种

9

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 估方法选择理由简述如下:

由于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缺乏与被评估单位类似或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非上 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且交易信息不公开, 缺乏或难以取得类似企业相对 完整的股权交易案例,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市场法评估。

通过对国家有关政策、国家经济运行环境和相关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圣坤仁 合」的经营情况等分析,「圣坤仁合」目前已并网发电,电站运行正常,其管理 闭队和其他主要职员以及经营环境等均相对稳定,相关收益的历史数据能够获 取,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圣坤仁合」未来收益期限及其所对应收益和风险能 够进行相对合理预测和估计,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圣坤仁合」有完整的会计记录信息,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各项资产及负债权 属清晰,相关资料较为齐备,能够合理评估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适宜采用资 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根据以上分析,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三)资产基础法应用概要

根据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的含义和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的评估 对象及其相对应的评估范围,本次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各项表内资产的价值之和-各项表内负债的价值之和

各类资产和负债具体的评估方法简述如下:

1.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评估范围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对货币资金中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账面金额进行核实, 人民币资金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2)应收款项: 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在核实其价值构成及债务人情况的基础上, 具体分析欠款数额、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债务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 现状等因素,以每笔款项的可收回金额或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3)其他流动资产。

对其他流动资产评估时,核对明细账余额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对 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相关凭证,以证实其他流动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以核实无误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2.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设备类资产。

(1)房屋建筑物的评估

根据委估房屋的特点,本次对房屋建筑物的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基于房屋建筑物的再建造费用或投资的角度来考虑,通过估 算出建筑物在全新状态下的重置全价或成本,再扣减由于各种损耗因素造成的贬

值、最后得出建筑物评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基本公式:房屋建筑物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价值的确定

主要建筑物的评估,以结算报告中工程量为基础,按现行计价定额、当地的 建筑材市场价格和取费程序,采用定额计价中的实物法,确定其重建所需的建安 综合造价;其他建筑物是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以类比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评 估要素、确定重置单价并计算重置价值。

重置价值由建安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三部分组成。

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括基础工程、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屋面工程,给排 水、电气工程的总价。本次建安工程造价采用重编概算法进行计算,评估人员套 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 版)、《全国统一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 版)、《全国统一安 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版)、《承德市工程造价信息》(2020 年12月)等调整计算土建工程造价以及给排水、电气等安装工程造价。根据资产 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算各类建设取费及建设单位所支付的前期费用及其它 弗用。

②前期及其他费用的确定

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当地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建设费用及建设单位为建设 工程而投入的除建筑造价外的其它费用两个部分。包括的内容及取费标准见下 表:


取费项目 标准(含
税)
标准 (不
含税)
取费参考依据
$\mathbf{1}$ 建设单位管理 1.10% 1.10% 财政部财建[2016]81号
2 建设工程监理费 1.78% 1.6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
[2007]670号
3 工程勘察设计费 2.65% 2.50%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
4 招标代理费 0.12% 0.11% 国家发改价格[2011]534号
5 环境评价费 0.30% 0.29%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
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02] 125号)
6 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及评估费用
0.36% 0.34% 计价格[1999]1283号
合计 6.32% 6.02%

工程建设前期及其它费用表

3资金成本的确定

资金成本系在建设期内为工程建设所投入资金的贷款利息,其采用的利率按 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计算,工期按建设正常情况周期计算,并按均匀投 入考虑:

资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含税价)+前期及其他费用(含税价)]×合理 工期×贷款利率÷2

2)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单价价值小、结构相对简单的建(构)筑物,采用年限法并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修正后确定。

对于价值大、重要的建(构)筑物采用勘察成新率和年限成新率综合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新率=年限成新率×40%+勘察成新率×60%

1年限成新率

依据委估建(构)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确 定建(构)筑物的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年限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②勘察成新率

评估人员实地勘查委估建(构)筑物的使用状况,调查、了解建(构)筑物 的维护、改造情况, 对其主要结构部分、装修部分、设施部分进行现场勘查, 结 合建筑物完损等级及不同结构部分相应的权重系数确定成新率。

勘察成新率=结构部分评分×70%+装修部分评分×20%+设备部分评分× $10%$

3)评估值的确定

将重置全价与成新率相乘,求取评估基准日的房屋建筑物评估值。其计算公 式为: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2)设备类资产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 按照持续使用原则, 以市场价格为依据, 结合委估设备 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①机器设备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安装调试费(不含税)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含税)+资金成本

A.设备购置费

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或国内代理商公司询价、或参照《2020 机电产品报价 手册》等价格资料,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对少数未能查询到 购置价的设备,采用同年代、同类别设备的价格变动率推算确定购置价(含税), 则购置价(不含税)=购置价(含税)/1.13。

B. 运杂费的确定

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根据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的距离不同,参照《资产 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对部分设备生产厂家或销售商

提供免费运输,此处不考虑运杂费。

运杂费(含税)=购置价(含税)×运杂费率

运杂费(不含税)=运杂费(含税)/1.09。

C.安装调试费的确定

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 册》,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安装费率计取。

安装调试费=购置价(含税)×安装费率

安装调试费(不含税)=安装调试费(含税)/1.09

对小型、无须安装的设备,或包安装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

D. 其 它 费 用

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当地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建设费用及建设单位为建设 工程而投入的除建筑造价外的其它费用两个部分。包括的内容及取费标准见下 寿:


取费项目 标准(含
税)
标准 (不
含税)
取费参考依据
$\mathbf{1}$ 建设单位管理 1.10% 1.10% 财政部财建[2016]81号
$\overline{2}$ 建设工程监理费 1.78% 1.6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
[2007]670号
3 工程勘察设计费 2.65% 2.50%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
4 招标代理费 0.12% 0.11% 国家发改价格[2011]534号
5 环境评价费 0.30% 0.29%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
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02] 125号)
6 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及评估费用
0.36% 0.34% 计价格[1999]1283号
合计 6.32% 6.02%

工程建设前期及其它费用表

其他费用(含税)=(购置价格(含税)+运杂费(含税)+安装调试费(含 税))×其它费率(含税)

其他费用 (不含税) = (购置价格 (含税) +运杂费 (含税) +安装调试费 ( 含 税))×其它费率(不含税)。

E. 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根据该公司对整个公司的资本投入和建设时间分析,以建设时间 2年资金均匀投入计算。

资金成本=(购置价格(含税)+运杂费(含税)+安装调试费(含税)+其他 费用(含税))×贷款利率×建设工期×1/2。

②运输车辆重置全价

根据车辆市场信息及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本评估基准日的车辆的 含税购置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当地相关文件计入

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确定其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不含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

A.含税购置价: 参照车辆所在地同类车型最新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 其它费 用依据车辆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确定。

不含税购置价=含税购置价÷1.13

B.车辆购置税: 根据 2001 年国务院第 294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 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车辆购置税=不含税购置价×10%。

购置税=购置价÷ (1+13%) ×10%。

C.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 根据车辆所在地该类费用的内容及金额确定。

3) 申子设备重置全价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中关村网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依据其购置价(不含税 价)确定重置全价。

2)成新率的确定

①机器设备成新率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 按照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现场勘察情况预计设备尚可 使用年限,并进而计算其成新率。其公式如下: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 / (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100%

对于超期使用的设备,本次评估根据二手市场价确认评估值。

②电子设备成新率

对价值量较小的一般设备和电子设备则采用年限法确定其成新率。

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对于超期使用的设备,本次评估根据二手市场价确认评估值。

3年辆成新率

对于运输车辆,依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 号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评估人员对车辆按类型分别采用的行驶里程成 新率、使用年限成新率及综合成新率确定如下, 即

行驶里程成新率=(1-已行驶里程 / 规定行驶里程) ×100%

使用年限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 / 规定或经济使用年限) ×100%

综合成新率=Min (行驶里程成新率, 使用年限成新率)

同时对待估车辆进行必要的勘察鉴定,若勘察鉴定结果与按上述方法确定的 成新率相差较大,则进行适当的调整,若两者结果相当,则不进行调整。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 非流动资产-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为房屋装修和建筑物维修工程及业务宣传费的摊余价值。

对长期待摊费用,在核实支出和摊销政策的基础上,以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 产占有者还存在的、且与其他评估对象没有重复的资产和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 值。

4.非流动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资产减值准备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评估人员通过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查阅款项金额、发生时间、 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以证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以核实后账面 值确定为评估值。

  1. 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对其他非流动资产评估时,核对明细账余额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 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相关凭证,以证实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真实性、完 整性。以核实无误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6.各类负债

对企业负债的评估,主要是进行审查核实,评估人员对相关的文件、合同、 账本及相关凭证进行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后,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或根据其实际 应承担的负债确定评估价值。对于不具有债务属性的负债评估为零。

(四)收益法应用概要

本次评估选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其概要如下: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模型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 侑

企业整体价值的模型为: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 经营性资产价值

经营性资产价值采用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进行评估: 经营性资产价值=自 评估基准日起企业各期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之和

第i期自由现金流量根据以下模型计算:

自由现金流量=税后净利润+利息支出+折旧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量 折现率r利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WACC)计算:

$r = r_e \times \frac{V_E}{V_E + V_{IBD}} + r_d \times \frac{V_{IBD}}{V_E + V_{InD}} \times \left(1 - T\right)$

而权益资本成本r。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

$r_{c} = r_{c} + MRP \times \beta_{c} + r_{c}$

以上各式中:

re ------表示权益资本成本

r, ---- 表示付息债务资本成本

$r_f$ ——表示无风险报酬率

r 。----表示个别风险调整系数或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一表示评估基准日权益资本的市场价值 $Vr$ —

V、 ---- 表示评估基准日付息债务的市场价值

$T$ ——表示企业所得税税率 MRP-------表示市场风险溢价 B -- 表示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付息债务成本ra:根据付息债务的实际情况估算其偿还周期,采用与评估基 准日相近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对付息债务成本ra进行估计。

无风险报酬率rf: 采用长期国债利率对无风险报酬率r,进行估计。

市场风险溢价MRP:采用于基准日中国市场风险溢价作为本次评估的市场风 险溢价MRP。

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rho$ : $\rho_e = \rho_u \times \left[1 + \frac{V_D \times (1-T)}{V_E}\right]$

上式中: B ---- 表示预期无杠杆市场风险系数, 通过可比公司进行估计。

个别风险调整系数或特定风险调整系数r。: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量化。

溢余资产价值Vco: 溢余资产是指评估基准日超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 且评 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又不涉及的资产。该等资产通常采用成本法评 估。

非经营性资产价值VNOA:非经营性资产指评估基准日非经营性资产总额与非 经营性负债总额之差的简称。非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负债是指与生产经营无关 的且评估基准日后自由现金流量预测又不涉及的资产和负债。通常情况下,非经 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包括与经营无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内部往来款及保证金、 押金、递延所得税、应付股利等。该等资产和负债采用成本法评估。

付息债务价值VIBD:采用成本法评估。

(五)评估结论的确定方法

对两种评估方法得出的初步结论进行比较、分析,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及 其所对应的评估价值结果的合理性及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形成最终评估结 论。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 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通过向委托人了解总体方案, 明确委托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被评 估单位、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等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 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了解的资产评估业务基本情况,本公司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 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最终决定与委托人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 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对评估项目的

具体实施程序、时间要求、人员分工做出安排,并将资产评估计划报经本公司相 关人员审核批准。

(四) 现场调查

根据批准的资产评估计划,评估人员进驻被评估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工作,主 要包括获取被评估单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与此相对应的 各项资产和负债的申报评估明细表;以资产负债表和申报评估明细表为基础核对 表与表、表与账册之间的勾稽关系;识别申报评估的相关资产和负债;抽查验证 申报评估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凭证以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调查了解评估范 围内实物资产的存放、运行、维护、保养状况等。

(五)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评估人员收集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各种资料与信息,包 括被评估单位的财务资料、资产权属证明材料、相关资产的市场交易信息、行业 信息等。

(六) 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所收集的评估资料,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和特点, 选择相应的具体评估方法,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负债分别进行评估测算,在此 基础上形成评估结论。

(七) 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经本公司内部审核通过 后,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委托人。

(八) 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评估人员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 估档案。

九、评估假设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成立,依赖于以下评估假设,包括评估基准 假设和评估条件假设:

(一)评估基准假设

1.交易基准假设

假设评估对象或所有被评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处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资产评 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基准日的市场环境和评估对象或所有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条 件等模拟市场进行相应的价值估计或测算。

  1. 公开市场基准假设

假设评估对象或所有被评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处在的交易市场是公开市场。 公开市场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市场:(1)市场中有足够数量的买者且彼此 地位是平等的,所有买者都是自愿的、理性的且均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2)市场 中有足够数量的卖者且彼此地位是平等的,所有卖者都是自愿的、理性的且均具 有足够的专业知识;(3)市场中所有买者和所有卖者之间的地位也是平等的;(4)

市场中的所有交易规则都是明确的且是公开的:(5)市场中所有买者和所有卖者均 充分知情,都能够获得相同且足够的交易信息: (6)市场中所有交易行为都是在足 够充分的时间内自由进行的,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3. 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在本报告中是指「圣坤仁合」的经营活动在其剩余经营期内会按其 现状持续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二)评估条件假设

  1. 评估外部条件假设

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 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假设有关利率、汇率、 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融资条件等不发生重大变化;假设无其他人 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 对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所提供的评估所必需资料的假设

假设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等之相关规 定和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要求,负有提供评估所必需资料的责任和义务 的单位及其工作职员, 包括但不限于: 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或其实际控制人; 被评估单位及其关联方;与评估对象及其对应的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或负债相关的 实际占有者、使用人、控制者、管理者、债权人、债务人等)所提供的评估所必 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明细表申报评估信息、与评估对象及其对应评估 范围所涵盖的资产负债或被评估单位有关的经营数据和信息、相关财务报告和资 料及其他重要资料等)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和有效的。

本次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所 必需的资料。尽管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已向本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 的、完整的、合法的和有效的,且本公司评估专业人员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已采取 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我们认 为适当的抽查验证并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但并不代表我 们对其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

3.对从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方面所获取的资料的假设

假设本次评估从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方面所获取的资料能够 合理反映相应的市场交易逻辑, 或市场交易行情, 或市场运行状况, 或市场发展 趋势等。对本次评估引用的与价格相关的标准、参数等,我们均在本资产评估报 告中进行了如实披露。

4.有关评估对象及与其相关的重要资产的法律权属的假设

除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另有陈述、描述和考虑外,评估对象及所有被评估资产 的取得、使用、持有等均被假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即其 法律权属是明确的。

本次评估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及所有被 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我们 不对评估对象及所有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

5.其他假设条件

(1)除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另有说明外,以下情况均被假设处在正常状态下: ①所有实物资产的内部结构、性能、品质、性状、功能等均被假设是正常的;② 所有被评估资产均被假设是符合法律或专业规范等要求而记录、保管、存放等, 因而其是处在安全、经济、可靠的环境之下,其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均未列于本 次评估的考虑范围。

尽管我们实施的评估程序已经包括了对被评估资产的现场调查,这种调查工 作仅限于对被评估资产可见且可察看部分的观察,以及相关管理、使用、维护记 录之抽杳和有限了解等。我们并不具备了解任何实体资产内部结构、物质性状、 安全可靠等专业知识之能力,也没有资格对这些内容进行检测、检验或表达意见。

(2)对各类资产的数量,我们进行了抽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对下 列资产的数量,我们按以下方法进行计量: ①对货币资金,我们根据调查时点获 取的数据推算评估基准日的数据:2对债权债务,我们根据相关合同、会计记录、 函证等资料确定其数量。

(3)本次评估中有关被评估单位的未来经营数据、未来收益预测等均由被评估 单位提供。我们利用我们所收集了解到的同行业状况,结合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经 营情况,就其合理性进行了适当分析,在此基础上,我们在本次评估中采用了该 等预测资料,但不应将我们的分析理解为是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预测资料的任何 程度上的保证。

(4)本次评估预测未来收入是在假设被评估单位后续会顺利取得国家电价补 贴的基础预测的,评估人员不为企业后续是否能够取得国家电价补贴而提供任何 程度上的保证。

(5)假设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前期拖欠的电费能够顺利到账。

(6)根据国务院于2013年7月4日发布的国发〔2013〕24号《国务院关于促 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大条完善支持政策中明确指出:上 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以及2013年8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 布的发改价格 (2013) 1638 号。文件中明确提出: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 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故本次评估假设补贴 电价收入预测20年,本次评估补贴电价收入预测截止至2036年6月。

十、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果

  1.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圣坤仁合」于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评 估结果如下:

总资产账面价值 48,680.96 万元, 评估值 36,407.01 万元, 评估减值 12,273.95 万元, 减值率 25.21%。

总负债账面价值 20.993.20 万元, 评估值 20,993.20 万元, 评估无增减变化。

净资产账面价值 27,687.76 万元, 评估值 15,413.81 万元, 评估减值 12,273.95 万元, 减值率 44.33%。

有关评估结果的详细内容参见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和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 2020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B C $D=C-B$ E=D/B×100%
1 流动资产 17,266.24 17,316.17 49.93 0.29
$\overline{2}$ 非流动资产 31,414.72 19,090.84 $-12,323.88$ $-39.23$
3 固定资产
其中:
30,539.92 18,216.03 $-12,323.89$ $-40.35$
4 长期待摊费用 265.20 265.20
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16.02 216.02
6 其他非流动资产 393.58 393.58
7 资产总计 48,680.96 36,407.01 $-12,273.95$ $-25.21$
8 流动负债 20,993.20 20,993.20
9 非流动负债
10 负债总计 20,993.20 20,993.20
11 资产(所有者权益)
27,687.76 15,413.81 $-12,273.95$ $-44.33$

即: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圣坤仁合」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 2020 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 15,413.81万元。

2.资产基础法增减值原因分析

(1) 房屋建(构) 筑物评估增值 285.813.80 元, 增值率为 16.21%, 评估增 值原因为: 1由于近年材料费、人工费上涨; ②企业对房屋建筑物采用的折旧年 限短于房屋的经济使用年限。

(2) 机器设备账面净值 302.047.832.55 元, 评估净值 179,489,221.00 元, 评估减值 122,558,611.55 元, 减值率 40.58%, 机器设备评估减值主要是近年来太 阳能光伏板多晶硅材料价格持续下降,光伏板造价持续下跌,故造成机器设备评 估减值。

(3) 车辆账面净值 537,659.94 元, 评估净值 123,752.00 元, 评估减值 413.907.94 元, 减值率 77.98%, 车辆评估减值主要为企业账务处理不规范, 包含 了申站建设的其他费用。

(4) 电子设备账面净值 1,050.041.21 元, 评估净值 497,911.00 元, 评估减 值 552.130.21 元, 减值率 52.58%, 电子设备评估减值主要为企业账务处理不规 茄、包含了电站建设的其他费用。

3.收益法评估结果

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圣坤仁合」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 32.372.88 万元, 相对其于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值 27,687.76 万 元, 评估增值 4,685.12 万元, 增值率 16.92%。

4.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结果差异分析和评估结论的确定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比资产基础法测算得出的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多 16.959.07 万元, 差异率为 110.03%。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原

因主要是:

(1) 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 (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 而变化。

(2) 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 反映的是资产的经营能 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以及资产 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

上述原因造成了以上两种评估方法结果产生差异。

(二)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目的是股权转让, 对「圣坤仁合|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圣坤仁合」股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资产基础法是从合理评估企业各单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加总确定被 评估单位的净资产,主要是从重置成本的角度考虑企业的价值。

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出发,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 能力,收益法是把整个股东全部权益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是立足于判断资产获利 能力的角度,将被评估资产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计算评估对象的价值,体 现了各项资产协同作用下收益预测的思路。对于光伏电站项目企业,发电并网后, 能够获得持续的国家补贴,一定的时间段,补贴电价稳定,其收益也较为稳定, 因此就本次的评估目的,相比较而言,收益法的评估结论具有更好的可靠性和说 服力。

因此本次评估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 最终结果,由此得到「圣坤仁合|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时点的价值为32.372.88 万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叁亿贰仟叁佰柒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

本次评估「圣坤仁合|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之市场价值时, 未考虑控 股权、股权流动性等因素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仅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和 评估假设条件下,根据有关经济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测算的 现值。我们认为:我们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以下事项可能会影响评估结论,但在 目前情况下我们无法估计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谨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对该等特别事项予以关注。

(一) 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 [圣坤仁合] 纳入评估范围的3 项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本次评估中对申报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和评估人员与企业资产管理人员 现场测量结果作为评估计算的依据,企业取得房产证时,如登记面积与本次评估 申报的面积有差异,应按证载面积考虑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具体房屋明细如下 表所示:
序号 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 结构 建成年月 单位 建筑面积
尚未办理 综合房 混合结构 2015/6/30 617.76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尚未办理 主控房 混合结构 2015/6/30 m 2 542.88
尚未办理 35KV 高压室 混合结构 2015/6/30 m 2 660.00
合计 1,820.64

「圣坤仁合」账面列示的车牌号为京 N1T513 的北京现代 BH7200MX 轿车登 记叔利人为北京纳尔特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人为「圣坤仁合」。

对上述事项, 「圣坤仁合」已经出具声明, 上述房屋建筑物及车辆权属归其 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评估是以产权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的前提进行的。如由 此引起法律纠纷。由被评估单位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与负责本次评估的评估 机构及评估人员无关。本次评估也未考虑相关产权手续办理过程中所需支付的税 费对其评估值的影响。

(二) 未能获取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本报告未能获取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三) 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2019 年 9 月 3 日,「兆新股份」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信 托」)签订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其相关抵押、质押合同,「东莞 信托|以不超过6.5亿元受让「圣坤仁合」母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永晟」100%股权所对应的股权收益权,由「兆新股份」按不超过 18%年的回购溢价率在36个月内溢价回购。「深圳永晟」以「圣坤仁合」100% 股权作质押担保, 同时, 「圣坤仁合」以相关设备为「兆新股份」在合同项下的 全部义务提供抵押担保。

2020年4月17日, [东莞信托] 与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莞瑞禾」)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ZXDY2020-001), 「东莞 信托」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编号: 12B2241900419001)项 下形成的对「兆新股份」的债权(截止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债权合计 553,195,631.16 元, 其中基础回购价款 508,178,000 元, 溢价回购款 21,837,537.93 元, 违约金 3,180,093.23 元) 转让给「东莞瑞禾」, 与上述转让债权相关的担保 权利及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东莞信托」向「圣坤仁合」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通知该债权已转让的事实。请主债务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监管人或者其继承人 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东莞瑞禾」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2020年7月29日,「东莞瑞禾」与「兆新股份」及「兆新股份」五家全资 子公司(包括「圣坤仁合」)签订《和解合同》, 经各方同意, 「兆新股份」在 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以下方式还款:将「兆新股份」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20 年12月31日。「兆新股份」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向「东莞瑞禾」支付违约 金 750 万元,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向「东莞瑞禾」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向「东莞瑞禾」支付剩余全部违约金 63,132,656.99 元及股权收 益权回购价款 530,015,537.93 元。为保障「东莞瑞禾」权益及《和解合同》的正 常履行,「东莞瑞禾」已向东莞中院申请冻结「圣坤仁合」的 100%股权, 东莞 中院已受理「东莞瑞禾」的财产保全申请。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兆新股份」已支付「东莞瑞禾」全部违约金 90,632,656.99 元及部分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 56,867,343.01 元, 暂未支付剩余股 权收益权回购价款 473.148.194.92 元。因「兆新股份」与「东莞瑞禾」债务纠纷,

「圣坤仁合」银行账户余额 5,771,037.61 元人民币被冻结。

[兆新股份| 与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恩斯」)存在债务 纠纷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兆新股份」与「科恩斯」于2020年12月21日签 署协议编号: HJXY-202012-001《和解协议书》, 「兆新股份」向「科恩斯」承 诺将在 2021年4月15日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兆新股份」(被执行人)已向 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截止期限至2021年4月15日。

2020年12月21日,「圣坤仁合」与「科恩斯」签署编号: HBWC-BZ-202012-001 《保证合同》,为《和解协议书》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及「科恩斯」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的主债权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8,500 万元, 担保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 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达成展期的,「圣坤仁合」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期间自签署之日起至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020年12 月 21 日, 「圣坤仁合」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担保保证书》为被执行 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被执行人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 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罗湖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圣坤仁合」的财产。

本次评估未考虑「圣坤仁合」股权质押、资产抵押担保及冻结对评估结论的 影响。

本次评估中, 无其他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情况。

(四) 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报告无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五) 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和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 况

1.评估师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而是 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和在未借 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2.评估师未对各种建、构筑物、地埋设施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 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而是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 有效的前提下和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 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 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 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 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2.评估机构获得的产权持有单位盈利预测是本评估报告收益法的基础。资产 评估师对产权持有单位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判断,经过与被评估 单位管理层多次讨论,产权持有单位进一步修正、完善后,评估机构采信了产权 持有单位盈利预测的相关数据。评估机构对产权持有单位盈利预测的利用,不是 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盈利能力的保证。

3.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

料。季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产权持有单位提供,委 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 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 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 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 委托人应 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结论;

(3) 对评估基准日后, 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 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 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1. 本次评估预测未来收入是在假设被评估单位后续会顺利取得国家电价补 贴的基础预测的,评估人员不为企业后续是否能够取得国家电价补贴而提供任何 程度上的保证,如后期无法取得国家电价补贴,收益法结果无效。

7.「圣坤仁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以财税[2008]116号文发布的《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条件,自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公司所得税 2016-2018 年减按 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9-2021 年减按 1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 2022 年开始, 所得税按 25% 的税率计征。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1.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范围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限于且仅限于 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即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 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1.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用途或使用目的范围限制: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使用本资产评估报 告, 即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于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 的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使用本资产评估 报告。

3.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的范围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 所载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不超过一年。

4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摘抄、引用或者披露的限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 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超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责任说明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上述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公司及相关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 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1.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条件, 当使用本资产 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时的实际情况与评估基准日的情况或者本资产评估报告 所载评估假设条件不再相符时、通常情况下、评估结论也不会成立。

3.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特别事项说明,并在实施评估目的所对应 的经济行为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公司资产评估师罗会兵、罗辉于 2021 年5月7日形成最终专业意见,并 答署本资产评估报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附若干附件,系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

$\Gamma$

$\begin{bmatrix} 1 \ 1 \end{bmatrix}$

$\sqrt{2}$

L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资产评估报告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