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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pr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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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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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勤信专字【2020】第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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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勤信专字【2020】第0417号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 审计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 份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20年4月22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勤信审字【2020】第0905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就相关事项说明 如下:
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overline{\phantom{a}}$
1、如财务报表附注六 11、长期股权投资所述,兆新股份公司本期对青海锦 泰钾肥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5,000.00 万元, 该项长期股权投资 减值准备计提金额的合理性缺乏充分依据。截至审计报告日, 兆新股份公司未提 供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算的合理依据, 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该项投资减值准备 计提的充分、适当性,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减值准备金额进行调整。
2、审计中发现,兆新股份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虹彩公司")、嘉兴市彩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彩联公司") 2017年12月办理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缺乏商业实质, 保理公司支 付的融资资金实质上来源于兆新股份公司。该保理业务系虹彩公司、彩联公司分 别将 2, 924. 56 万元、550. 09 万元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融资金额分别为 2,778.00 万元、522.00 万元,虹彩公司、彩联公司账面已同时将上述应收账款 终止确认。审计中我们无法就上述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 我们无法判断该事项对相应会计期间财务报表的影响。
$\mathbf{1}$
合伙 目章
3、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3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所述, 兆 新股份公司涉及多项诉讼,存在多项对外投资尚未就业绩补偿及投资违约事项达 成一致意见。截至本审计报告日,上述事项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其对 兆新股份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4、中于兆新股份公司董事会不能保证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我们也无法实施进一步有效的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 兆新股份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我们 无法判断后附的兆新股份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披 露的恰当性。
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七条:"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 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 的基础, 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 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 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 报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三、 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 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由于审计范围受取限制, 对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段落 所述事项,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不能确定是否存在 重大错报的情形。
四、 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 事项对兆新股份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 五、 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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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目前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 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

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