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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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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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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兆新股份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异 | 联系电话:021-58475647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小民 | 联系电话:010-5763116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保荐代表人通过事前和事后审阅相结合 的方式对公司在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发布 的公告文件进行了审阅,保荐代表人认为公 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 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4 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 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 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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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 次 |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16 年10 月8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等。 2、案例讲解:近年来上市公司中出现的募集 资金使用违规、信息披露违规等案例。 3、沟通交流:公司接受培训的人员就如何勤 勉尽责、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问题 与保荐代表人唐异先生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 流。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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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
| 1. 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和沈 少玲夫妇于2007 年10 月10 日分别出具《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承诺:现时及将来均不会以任何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 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公司的业务有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
是 | 不适用 |
| 2. 股权激励承诺 2013年12月4日公司承诺:未来不为激励对象 依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 |
是 | 不适用 |
| 3. 关于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为了更好的规范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 的权益,认真履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尽 的义务,不损害公司利益。2015年4月13日,公司 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沈少玲女士及控股股东彩虹 集团出具的《关于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函》和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永弟先生、沈少玲女士及彩虹 集团,特作出如下承诺: (1)关于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 在我们/我司为彩虹精化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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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我们/我司及我们/我司控制的关联方将严格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保 护上市公司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监 管部门各项规章及工作指引,不发生占用彩虹精化资 金的情形。
(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我们/我司承诺减少和规范与彩虹精化发生的关 联交易。如我们/我司及我们/我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今 后与彩虹精化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 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彩虹精化《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关联交易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 易审批程序,进行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我们/我司的 关联交易,我们/我司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 避表决,不利于我们/我司在彩虹精化中的地位,为我 们/我司在与彩虹精化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 股份减持承诺
陈永弟、沈少玲、彩虹集团、汤薇东、金红英、 陈英淑、金立新、陈晓江、黄志强、吴俊峰、许泽雄 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承诺:即日起至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将不会 有减持行为。
已履行完毕 不适用
5. 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人陈永弟先 生、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及深圳市前海新旺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在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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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股份增持承诺
基于对公司业绩成长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 心以及对公司目前股价的合理判断,根据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陈永弟 先生计划在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 月 12 日 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 是 不适用 份,预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7876%,且不低于 918,000 股。同时,彩虹集团、陈 永弟先生及沈少玲女士承诺:在 2016 年 12 月 13 日 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 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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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唐 异 郑小民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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