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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TTA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9

Apr 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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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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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深鹏所股专字[2010]263 号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20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 们对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精化”)2009年度财务报表披露的前期会计 差错(以下简称“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彩虹精化公司在本年度对前期上市发行费核算不当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2008 年彩虹精化公司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费和上市年费等不属于发行费用 “ ” - “ ” 范围的支出冲减 资本公积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中对 资本公积 科目核算内容的规 定。

彩虹精化公司对此差错作了追溯调整,调整了 2008 年度比较财务报表,对 2008 年当期利润产 生了影响,涉及调整 2008 年资产负债表以下科目:调增“资本公积”64,800.00 元,调减“盈余公 积”6,480.00 元,同时调减“未分配利润”58,320.00 元。涉及调整 2008 年利润表以下会计科目:调增“管 理费用-上市费用”64,800.00 元,净利润减少 64,800.00 元。

经审核,我们认为,彩虹精化对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彩虹精化公司2009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本专项说明应当与已审计的财 务报表一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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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中国 深圳

2010 年 3 月 31 日

侯立勋 中国注册会计师

支 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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