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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IT SEMICONDUCTOR, INC.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6

Apr 1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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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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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发放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定期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第十条 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个人年度工作目标为考核基础,部分绩效薪酬根据目标拆解按月度、季度、半年度考核发放;其他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规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流程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的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拟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

(二)经营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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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与奖励: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遣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第二十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支付追索机制。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