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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ys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Mar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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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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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74 证券简称:宇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等7项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 下:
一、本次制度修订情况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备注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
| 1 | 《公司章程》 | 修订 | 是 |
| 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3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4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否 |
| 5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否 |
| 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否 |
| 7 |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否 |
以上制度文件中注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他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详见公司同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文件,敬请投资者注 意查阅。
二、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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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制度共计3项,具体修订情况前后 对照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3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1,067.78 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0,405.7060 万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1,067.78 万股, 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0,405.7060 万 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股。 |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的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 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六年。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该独立董事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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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公 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5、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董事会 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7、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8、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 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 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 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远程视频会议或其 他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9、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 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公 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且公司具有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 可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5、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7、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8、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 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 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 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 拟采取的举措等;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 远程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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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 5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 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9、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 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 中 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北 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 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以下简称“《独董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北 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 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 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 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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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
|
|---|---|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与公司 及其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独董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独董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 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 新增条款 |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 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 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董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即 本制度第十三、十四条;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 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 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董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即 本制度第十二条;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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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 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 组织的有关培训。 |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 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并依 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 的有关培训。 |
|---|---|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的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 (含本次拟任职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 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 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上市公司不构 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本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其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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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弟姐妹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深交所《创业 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 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工作人员。 |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深 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
|---|---|
| 新增条款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职业、学历、专业资 格、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职业、学历、专业资 格、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是否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最迟在发布召开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本制度 第十六条的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详细信 息报送深交所并于深交所网站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三个交易日。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有异议 的,均可通过深交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 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的情况向深交所反馈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 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 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 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 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董事会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将本制度第十五条的所有独立 董事候选人相关详细信息报送深交所并于深 交所网站进行公示,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示期间,任何 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 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交所网站提供 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可能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交所反馈意见。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 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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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 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 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 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
|
|---|---|
| 新增条款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视频、电话、 传真方式视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该独立董事不得被提名为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 新增条款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 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 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 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独董规则》 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但《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13 条另有规定的 除外。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 事项予以披露。 |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 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 形的,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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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 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料。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上市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面 积极履职,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 记载。 |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等需要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 |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事项情况和理由。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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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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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 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 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 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 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 录中载明。 |
| 第三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 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 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 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 |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 三十三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 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 告。 |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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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 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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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 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 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 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 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 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 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 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 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 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 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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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 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 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
|---|---|
|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 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 他工作。 |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 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原 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 前三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 急的,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召开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召 开时间、地点;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 通知的日期。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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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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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 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如有 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 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 权。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会议所作的决议应经全体参会 独立董事投票过半数通过。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 参会、通讯参会或现场参会与通讯参会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 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需包括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主持人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三)会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在记录上签字。会议 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
|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决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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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 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 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 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 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 转让; (十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 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 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 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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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 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 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 (三)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分 红水平较低; (四)公司存在高比例现金分红;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 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 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删除第二款“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 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 第三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 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 办理公告事宜。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 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 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 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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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 |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 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 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 时召开会议。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
|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 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 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 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 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 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 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 致的风险。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 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 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 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
第五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 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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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 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 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 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 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 形。 |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 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 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 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 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 形。 |
|---|---|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 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与改革工作 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北京宇信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则。 |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 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与改革工作 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北京宇 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
| 新增条款 |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细 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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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该独立董事不得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
|---|---|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六)项职权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条款 |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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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事项情况和理由。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
|---|---|
| 新增条款 |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 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 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适用有关事 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 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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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 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 让;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 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新增条款 第四十条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 项。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 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 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 告。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以及因条款修订作出的条款顺序相应调整外,上述制度的 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三、备查文件
-
1、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
2、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
3、相关公司治理制度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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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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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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