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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ys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l 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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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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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二零二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1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2 第四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 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 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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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监事: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第六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 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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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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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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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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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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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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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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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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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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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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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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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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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 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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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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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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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某位股东集中或分散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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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 选票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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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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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也将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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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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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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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 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超过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最 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 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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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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