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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ys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l 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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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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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零二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3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4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7 第五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 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 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 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 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 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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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基 本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 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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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 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按公司相 关程序规定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 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 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具体认定标准:

  •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但因会计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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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 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聘请符合《证 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 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 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 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 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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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1、依据中国证监会对财务报表内容的相关要求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 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

  • 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

  • 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的其他或有事项;

  • 4、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

  • 监会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 5、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

  • 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 6、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 7、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 8、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 中国证监会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 9、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 10、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

  • 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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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 12、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

  • 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下 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 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1、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的内容与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或存在重

  • 大错误的;

  •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

  • 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 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 6、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7、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

  • 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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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 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 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 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 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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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 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 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 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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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四)经济处罚;

  •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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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半年报、季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

行。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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