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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ys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l 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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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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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二零二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1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4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7 第六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 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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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30%;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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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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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 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 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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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 案表》(见附件一),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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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 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 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 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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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 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 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或深交所 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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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深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 行。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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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宇信科技 公司代码: 300674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幕信息事项: (注1

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
身份证
号码
知悉内幕信
息时间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2 注3 注4

法定代表人签名: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盖章)

日期: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 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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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宇信科技 公司代码: 300674 重大事项: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策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成员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签字

  •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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