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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ys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l 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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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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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二年七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监督作用,规范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明确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维护公司审计的独立性,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了本 规程。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形成对年报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机制。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年报沟通机制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安排管理层、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会议的组织、联络、记录和存 档、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所需要的生产经营信 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 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就以下事项进行沟通: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
(二)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用的恰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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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事项及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识别、评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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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报审计机构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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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成或正在进行预审,预审小结或预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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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一年度审计机构提供管理建议书涉及事项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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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管机构提请关注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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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双方认为应当沟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并结合年度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意见。
在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时,至少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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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账面资金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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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报表中金额出现明显变化的科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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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账面重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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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内部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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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六)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 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至现场审计结束 之前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一)审计公司是否受到限制及被审计单位的配合情况;
(二)年审注册会计师应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陈述事前沟通内容的审计 情况;审计程序是否恰当,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存在重大审计疏 漏;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应主动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陈述在年报审计过程 中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未被独立董事关注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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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具体会计审计疑难问题和存在争议分歧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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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
(六)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向年审注册会计师提示年报审计过程中需关 注的事项。
第九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再 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在现场审计结束后至财务报告披露之前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就以下事项进行沟通:
(一)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的影响及披露;
- (二)尚未解决的重大会计、审计分歧;
(三)重大风险事项、持续经营能力的讨论及披露;
(四)关联交易及其资金往来情况;
(五)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意见。如形成肯定性意见的,应提出续 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如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将形成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 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上述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 书面记录并由相关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建议及实地考察均应 形成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由各公司负责存档。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有保密义 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 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窗口期(年度报 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重大合同、其他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参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