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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ys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l 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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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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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2 第三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4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6 第五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 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 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度和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属于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 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 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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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公司关联方互相代为承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 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相关费用,也不得互相 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 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 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 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 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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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 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 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的审查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 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 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 活动的正常进行,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或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 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 公告。

第十二条 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资产而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 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深交所报告和公告,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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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被公司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 制公司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 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投票。

第三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 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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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总监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应 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 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后,公司必须 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 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 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 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 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 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 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 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总监提交支付依据, 经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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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 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 总监),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 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 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 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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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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