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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ys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l 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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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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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4 第五章 股东大会职权..................................................................................................... 8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0 第七章 附则...................................................................................................................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由本 公司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规定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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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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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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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 )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 )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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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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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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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免于履行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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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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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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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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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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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 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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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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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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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总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7.1.10 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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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事项;
-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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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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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第四十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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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及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决定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回
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 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捐赠事项:
1.单笔拟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0.5%以上的对外捐赠;
2.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含十二个月内确定捐赠事项、但实施时间在 十二个月外的捐赠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后的任何对 外捐赠。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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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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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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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在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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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对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实 行累积投票制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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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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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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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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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至(五)、(七)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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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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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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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变更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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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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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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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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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 (五) 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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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 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
(七)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 《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 要求其回避。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 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 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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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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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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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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