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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ys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Mar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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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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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宇信科技 证券代码: 300674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3 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条件 .............................................................................. 9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 12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4 (三)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4 (四)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5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15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5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6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7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7 (十)其他 ........................................................................................................................ 18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咨询方式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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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释义
| 一、 释义 | ||
|---|---|---|
| 宇信科技、本公司、公 司、上市公司 |
指 |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 问 |
指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有资格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 作废失效的期间 |
| 归属 | 指 |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户的行为 |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
| 归属日 | 指 |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 交易日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 |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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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宇信科技提供,本计划所涉 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 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 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 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宇信科技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宇信科技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 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 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 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 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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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
-
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
-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
5 -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宇信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宇信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1、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计 377 人,包括:
-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戴士平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作为公司的 核心管理者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或有重要协同作用,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营 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对经营计划及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 现具有重要意义。
-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
-
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
6 -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 (万股) |
占授予总 量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
|---|---|---|---|---|---|---|
| 1 | 井家斌 | 副总经理 | 中国 | 28.00 | 3.78% | 0.04% |
| 2 | 戴士平 | 董事、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21.00 | 2.83% | 0.03% |
| 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375人) | 692.3212 | 93.39% | 0.97% | |||
| 合计 | 741.3212 | 100.00% | 1.04%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 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 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741.3212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1,067.7844 万股的 1.04%。本激励计划不设置 预留。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 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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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
-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 起算)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上 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内;
-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 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比例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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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 第二个归属期 一 50% 月内的最后 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 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 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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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
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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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归属期 | 以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 年 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 第二个归属期 | 以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 年 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注:1、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 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 入”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
-
2、上述业绩考核指标中业绩基数以 2022 年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
-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及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业绩/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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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员会将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绩效完成比确定其归属的比例。
| 考核结果 | 达标 | 达标 | 不达标 |
|---|---|---|---|
| 业绩/绩效完成比 | A≥90% | 90%>A≥80% | 80%>A |
| 标准系数 | 1.0 | 0.8 | 0.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层面标 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0.31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 10.3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回购均价 14.73 元/股(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
数)的 70%,为 10.31 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8.48 元/股的 55.79%;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6.72 元/股的 61.65%。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 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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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见
1、宇信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宇信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 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禁售期、归属 安排、归属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宇信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13 -
-
3、宇信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计划将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公司仍然存续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 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宇信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及发生不同情形 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具备操作上的可行性。
(三)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全部有 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2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 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5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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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 ” “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31 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 10.31 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回购均价 14.73 元/股(采用四舍五入保 留两位数)的 70%,为 10.31 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8.48 元/股的 55.79%;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6.72 元/股的 61.65%。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的核查意见
-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宇信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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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比例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 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 份同样不得归属。
这样的归属安排对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 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宇信科技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宇信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 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有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 表。宇信科技以董事会当日作为估值基准日估算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摊销成 本。摊销成本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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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为准。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 宇信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 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 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 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同时,宇信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 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 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 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宇信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 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 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 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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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能力提升和成长性。公司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 竞争情况、管理层经营决策等诸多因素,经过合理经营预测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设定了上述考核目标。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 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 宇信科技本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 和考核办法具有全面性、综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所确定 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归属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归属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宇信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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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规 则》第八章之第 8.4.2 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 证分析,而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 为准。
2、作为宇信科技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宇信科技本次 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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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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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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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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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2583107 传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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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刘佳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