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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ys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p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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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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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科技”或“公司”)持续 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宇信科技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9 号)批复,公司以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0,452,488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2.10 元,募集资金总额 1,114,999,984.8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18,184,064.35 元(不 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096,815,920.45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出具《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0014 号)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经 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披 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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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投资总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 |
|---|---|---|---|
| 项目名称 | |||
| 1 | 面向中小微金融机构的在线金融平台建设项目 | 44,759.25 | 28,174.11 |
| 2 |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分析及应用平台建设项目 | 57,914.70 | 38,499.08 |
| 3 | 全面风险与价值管理建设项目 | 38,763.10 | 24,994.28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32,248.95 | 19,832.53 |
| 合计 | 173,686.00 | 111,500.00 |
注:上表中拟使用募集资金111,500.00万元是原测算数,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9,681.59万元。
三、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0673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31,726,611.38 元,以自筹资金 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 3,387,735.85 元(不含增值税),合计金额为 35,114,347.23 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额为人民币 31,726,611.38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 |
|---|---|---|---|
| 1 | 面向中小微金融机构的在线金融平台建设项目 | 281,741,100.00 | 10,162,536.72 |
| 2 |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分析及应用平台建设项目 | 384,990,800.00 | 12,438,370.64 |
| 3 | 全面风险与价值管理建设项目 | 249,942,800.00 | 9,125,704.02 |
| 合计 | 916,674,700.00 | 31,726,611.38 |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8,184,064.35 元(不含增值税), 其中承销费 12,650,000.00 元(不含增值税)已自募集资金中扣除;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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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3,387,735.85 元(不含增值税), 其余发行费用 2,146,328.50 元(不含增值税)已从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 目中支付,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 募集资金到位前已支付金额 | 已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中支付 | |||
|---|---|---|---|---|
| 发行费用明细 | 不含税金额 | 说明 | ||
| 承销费用 | 12,650,000.00 | 12,650,000.00 | 自募集资金中扣除 | - |
| 保荐费用 | 2,350,000.00 | 2,350,000.00 | 自筹资金支付 | - |
| 律师费用 | 1,500,000.00 | 1,000,000.00 | 自筹资金支付 | 500,000.00 |
| 发行登记费用 | 509,860.37 | 37,735.85 | 自筹资金支付 | 472,124.52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900,000.00 | - | 900,000.00 | |
| 印花税 | 274,203.98 | - | 274,203.98 | |
| 合计 | 18,184,064.35 | 16,037,735.85 | 2,146,328.50 |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出安排, 即“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能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 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 换。”
公司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募 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 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
五、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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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1,726,611.38 元,以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387,735.85 元(不含增值税),合计金额为 35,114,347.23 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 6 个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 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1,726,611.38 元,以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 3,387,735.85 元(不含增值税),合计金额为 35,114,347.23 元。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 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已经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 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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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0673 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 宇信科技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宇信科技已支付发行费用及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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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凯 蔡敏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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