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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ys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Jan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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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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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74 证券简称:宇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8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9 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截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止,公司通过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 50,452,488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22.10 元,应募集资 金总额计人民币 1,114,999,984.80 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1,101,590,984.80 元(已扣除承销费 13,409,000.00 元(含增值税))。2022 年 1 月 14 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 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账户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核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出具《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001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 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存储 账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 号 金额(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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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宇信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
15503666666
612
569,907,084.80
2 北京宇信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634297138 249,942,800.00
3 北京宇信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
19630078801
800001393
281,741,100.00

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 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李凯、蔡敏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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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 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