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YONZ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57643_rns_2025-08-27_e252ec8f-38f7-4e5f-9c5c-507b5bc8c939.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 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 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 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 计机构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必要时 可利用外部专家开展工作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并对采用

1

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 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人员在实施 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议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经营层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审计部封 存有关资料资产、对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通报审 计结果等权限。

2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公司相关负责人存 在的重违法违规问题、公司未予以处理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国家有关政 策、规定需要完善的问题,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 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3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 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4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5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 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

6

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 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 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 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 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或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 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 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 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 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

7

上述要求作出安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 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 (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

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55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