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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SOFT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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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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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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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远光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 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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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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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计划财务部、证券及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计划财务部、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经召集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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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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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和方式的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方式或者现场结合 电子通信方式。

第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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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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