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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SOFT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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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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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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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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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6 月)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全体委员,若出现特殊 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经召集人提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和方式的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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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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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方式或者现场结合 电子通信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作及 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工作制度执行。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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