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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SOFT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an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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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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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96,561,250 元。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6,563,337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96,561,250 股,公司发行的全部
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06,563,337股,公司发行的全部
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或3/4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下列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
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六)本章程的修改,但本章程规定的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 以上修改的条款除外。
2、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3/4 以上通过:
(一)本章程第79 条、第85 条、99 条、161 条的修改;
(二)公司在发生被敌意收购的情形下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敌意收购方(包括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与公司进行的
任何交易事项;
(四)敌意收购方(包括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为实施敌意收
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
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
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
案。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
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五条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
第八十五条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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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1/4、全体监事1/3 的候选人名额,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 建议名单,并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查。董事会、监事会 经审查并通过决议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后,应以书面提案的 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 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 的候选人名额,并且不得多于拟选 人数。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 人的建议名单,并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查。董事会、监 事会经审查并通过决议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后,应以书面提 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 合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负责对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名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提名委 员会行使上述职责的具体工作程序由委员会工作制度予以规 定。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发生被敌意收购时,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 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 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 平。

违反本条规定提名、选举、聘任董事的,该提名、选举或 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九十九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九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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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会设有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换届选举外,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
董事会总人数的1/4。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会设有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换届选举外,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
董事会总人数的1/4,连续36 个月内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
不得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1/3,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则不受上述限
制。连选连任的董事不视为本款所规定的更换或改选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在发生被敌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名
股东提议,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
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
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必须得到本人的同意,且公
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
经济补偿,上述董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
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如
下:
(一)对外投资
1、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外投资项目,累计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2、经公司董事会确认为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包
括购买国债、国债回购、新股申购等),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3、超过上述权限的对外投资,需经董事会研究并报股东
大会通过后执行。
……
(五)其他重大合同
其他重大合同是指除上述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如
下:
(一)对外投资
1、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项
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经董事会
通过后执行;
2、经公司董事会确认为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包
括购买国债、国债回购、新股申购等),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3、超过上述权限的对外投资,需经董事会研究并报股东
大会通过后执行。
……
(五)其他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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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以外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2 年修订)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其他交易,即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 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其他重大合同是指除上述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以外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2014 年修订)第九章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重大合同,由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2、超过上述范围的重大合同,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 会通过后执行。

本条各项审批程序需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实行逐级审批。 经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对具体事项的审批权限可以高于 上述标准。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重大合同,由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2、超过上述范围的重大合同,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 会通过后执行。 本条各项审批程序需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实行逐级审批。 经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对具体事项的审批权限可以高于 上述标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发生公司敌意收购的情况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
任职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
内被解除职务的,必须得到本人的同意,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
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上述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
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
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 除换届选举外,监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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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数最多为监事会总人数的1/3,如因监事辞职、或因监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则不受该
1/3 限制,连选连任的监事不视为本款所规定的更换或改选的
监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发生公司敌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
原提名股东提议,任何监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
不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
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监事职务的,必须得到本人的同
意,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
以上的经济补偿,上述监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
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
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敌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
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
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
知本公司董事会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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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 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敌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 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 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敌意收购的依据。如果证券 监管部门未来就“敌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 义的敌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五)敌意收购方,是指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 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 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 公司董事会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 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收购的收购方(包括其关联方或一致 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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