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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SOFT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an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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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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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96,561,250 元。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6,563,337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96,561,250 股,公司发行的全部 股份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06,563,337股,公司发行的全部 股份均为普通股。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或3/4 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下列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 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六)本章程的修改,但本章程规定的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 以上修改的条款除外。 2、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3/4 以上通过: (一)本章程第79 条、第85 条、99 条、161 条的修改; (二)公司在发生被敌意收购的情形下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敌意收购方(包括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与公司进行的 任何交易事项; (四)敌意收购方(包括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为实施敌意收 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 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 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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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 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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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 |
第八十五条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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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1/4、全体监事1/3 的候选人名额,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 建议名单,并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查。董事会、监事会 经审查并通过决议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后,应以书面提案的 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 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 的候选人名额,并且不得多于拟选 人数。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 人的建议名单,并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查。董事会、监 事会经审查并通过决议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后,应以书面提 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 合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负责对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名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提名委 员会行使上述职责的具体工作程序由委员会工作制度予以规 定。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发生被敌意收购时,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 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 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 平。
违反本条规定提名、选举、聘任董事的,该提名、选举或 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九十九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九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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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会设有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换届选举外,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 董事会总人数的1/4。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会设有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换届选举外,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 董事会总人数的1/4,连续36 个月内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 不得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1/3,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则不受上述限 制。连选连任的董事不视为本款所规定的更换或改选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在发生被敌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名 股东提议,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 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 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必须得到本人的同意,且公 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 经济补偿,上述董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 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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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如 下: (一)对外投资 1、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外投资项目,累计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2、经公司董事会确认为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包 括购买国债、国债回购、新股申购等),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3、超过上述权限的对外投资,需经董事会研究并报股东 大会通过后执行。 …… (五)其他重大合同 其他重大合同是指除上述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如 下: (一)对外投资 1、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项 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经董事会 通过后执行; 2、经公司董事会确认为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包 括购买国债、国债回购、新股申购等),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3、超过上述权限的对外投资,需经董事会研究并报股东 大会通过后执行。 …… (五)其他重大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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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以外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2 年修订)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其他交易,即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 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其他重大合同是指除上述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以外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2014 年修订)第九章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重大合同,由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2、超过上述范围的重大合同,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 会通过后执行。
本条各项审批程序需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实行逐级审批。 经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对具体事项的审批权限可以高于 上述标准。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重大合同,由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2、超过上述范围的重大合同,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 会通过后执行。 本条各项审批程序需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实行逐级审批。 经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对具体事项的审批权限可以高于 上述标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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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 |
|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 | ||
|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发生公司敌意收购的情况下,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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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 | ||
| 任职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 | ||
| 内被解除职务的,必须得到本人的同意,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 | ||
| 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上述总 | ||
|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 | ||
| 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 ||
|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 | ||
| 金。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除换届选举外,监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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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人数最多为监事会总人数的1/3,如因监事辞职、或因监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则不受该 1/3 限制,连选连任的监事不视为本款所规定的更换或改选的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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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发生公司敌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 原提名股东提议,任何监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 不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 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监事职务的,必须得到本人的同 意,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 以上的经济补偿,上述监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 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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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敌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 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 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 知本公司董事会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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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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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 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敌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 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 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敌意收购的依据。如果证券 监管部门未来就“敌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 义的敌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五)敌意收购方,是指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 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 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 公司董事会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 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收购的收购方(包括其关联方或一致 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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