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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SOFT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Oct 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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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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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一个或一部分 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根据投票结果,按需要选举出董事、监事的名额由得 选票较多的候选董事、监事当选为董事、监事,但当选董 事、监事得票数应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如得票数 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 之一的候选董事、监事达不到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时, 应对其余候选董事、监事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如第二轮 选举得票数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二分之一的候选董事、监事仍达不到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时,由下次股东大会按上述程序另行选举,直至选 出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为止。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第八十五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一个或一部分 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根据投票结果,按需要选举出董事、监事的名额由得 选票较多的候选董事、监事当选为董事、监事,但当选董 事、监事得票数应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如得票数 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 之一的候选董事、监事达不到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时, 应对其余候选董事、监事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如第二轮 选举得票数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二分之一的候选董事、监事仍达不到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时,由下次股东大会按上述程序另行选举,直至选 出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为止。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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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交一份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提案,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 1/4、全体监 事 1/3 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董事会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可以提名监事候 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最终 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 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董事、监事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由前任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由前任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 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 人数必须符合前述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 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前述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交易 所审核并按规定披露。
(四)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 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交一份提名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 全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 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 拟选人数。
董事会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监 事会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含独 立董事)、监事最终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 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由前任董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建议名 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前任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 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二)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前述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 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前述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交易 所审核并按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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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换届选举外,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 多为董事会总人数的 1/3。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 如下:
第一百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会设有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须经股 东大会选举,直接进入董事会, 任期三年。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换届选举外,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 最多为董事会总人数的 1/3。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 如下:
(一)对外投资 (一)对外投资 1、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外投资项目,累计不 1、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外投资项目,累计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 执行; 执行; 2、经公司董事会确认为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 2、经公司董事会确认为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 (包括购买国债、国债回购、新股申购等),累计不超过 (包括购买国债、国债回购、新股申购等),累计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 行。 行。 3、超过上述权限的对外投资,需经董事会研究并报 3、超过上述权限的对外投资,需经董事会研究并报 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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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处置
-
1、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处置重大资产累计金额不超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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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上述权限的资产处置,需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
-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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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担保
-
1、公司全部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该决议应同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2、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被担保方需提供其开户银行
-
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等级不能低于同等规模的企业在相 同银行所获得的资信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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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
4、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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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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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
1、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 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 低于5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不 满5%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 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 达5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 上的,此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二)资产处置
1、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处置重大资产累计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 行;
2、超过上述权限的资产处置,需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执行。
(三)对外担保
-
1、公司全部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该决议应同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被担保方需提供其开户银行 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等级不能低于同等规模的企业在相 同银行所获得的资信评级。
3、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4、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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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四)关联交易
1、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 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 低于5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不 满5%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 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达 5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 的,此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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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重大合同
(五)其他重大合同
其他重大合同是指除上述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以外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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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重大合同,由董事会通过后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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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上述范围的重大合同,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 大会通过后执行。
本条各项审批程序需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实行逐级审 批。经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对具体事项的审批权限 可以高于上述标准。
其他重大合同是指除上述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以外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2 年修订)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其他交易,即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重大合同,由董事会通过 后执行;
2、超过上述范围的重大合同,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 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本条各项审批程序需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实行逐级 审批。经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对具体事项的审批权 限可以高于上述标准。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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