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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SOFT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Apr 2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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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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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前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称“公司”)。公司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2001〕556 号文件批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元。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 修改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公司(以下简会粤经贸监督以变更方式设立;在登记,取得企业法40000000039294。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有关规称“公司”)公司经广东省〔2001〕556广东省工商行人营业执照, 系依照《中华人民定成立的股份有。经济贸易委员会号文件批准,以变政管理局注册登营业执照号4400 共和国公司法》限公司(以下简粤经贸监督更方式设立;在记,取得企业法001009932。
民币44,318.3150 万 第七条 公司元。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175.4801 万
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任公司总裁职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务。 表人,不同时兼
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各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它由董事 指公司的各副 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
会确定的人员。 其它由董事会 确定的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股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均 为44,318.3150 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股公司发行 公司股份总数为的全部股份均为 46,175.4801 万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公司及公司社 会公众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
滥用权利侵占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无偿占用或者显 股东不得利用 资产重组等方式 损害上市公司和
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手段侵 占公司资产,严重 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特殊地位谋
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 ,给公司造成重大 取额外利益,董事会人事聘 不得对股东大会任决议履行任何 人事选举决议和准手续不得
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要求控 越过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任免公 ,司高级管理人
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员,不得直接 或间接干预公司 生产经营决策,
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维护公司 不得占用、支 配公司资产或其 他权益,不得干
、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 预公司的财务 会计活动,不得 向公司下达任何
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协助、纵容控股 经营计划或指 令,不得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相近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 财产,损害公司利 的业务,不理的独立性或 以其他任何形式损害公司的合法 响公司经营管权益。
益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 无偿占用或者显
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会罢免 的董事提交股东大 失公允的关联 交易等手段侵占 公司资产,严重
。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和公 众投资者利益, 给公司造成重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 对控股股东持有的 损失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要求控
公司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 控股股东不能以现 股股东停止侵偿责任 害并就该侵害造 的损失承担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 益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交股东大 会罢免。 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持有的 公司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 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 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关联交易事项; 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公司将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根据需要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股东大会,对投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 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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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任何种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中使用,投给一个或一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也可以分散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 中使用,投给一个或一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 投票结果,按需要选举出董事、监事的名额由 也可以分散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 得选票较多的候选董事、监事当选为董事、监 投票结果,按需要选举出董事、监事的名额由 事,但当选董事、监事得票数应超过参加股东 得选票较多的候选董事、监事当选为董事、监 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事,但当选董事、监事得票数应超过参加股东 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如得票数超过参加 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 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如得票数超过参加 之一的候选董事、监事达不到应选董事或者监 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 事人数时,应对其余候选董事、监事进行第二 之一的候选董事、监事达不到应选董事或者监 轮投票选举,如第二轮选举得票数超过参加股 事人数时,应对其余候选董事、监事进行第二 东大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 轮投票选举。 一的候选董事、监事仍达不到应选董事、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人数时,由下次会议按上述程序另行选举,直 和基本情况。 至选出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为止。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交一份提名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交一份提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每一提案可提名不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每一提案可提名不 超过全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 的候选人名 超过全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 的候选人名 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董事会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可以提名 董事会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可以提名 监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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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 事最终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 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董事、监事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由前任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 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 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 前任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 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 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直接产生。

(二)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前述 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前述规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将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交 易所审核并按规定披露。

(四)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 事最终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 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董事、监事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由前任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 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 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 前任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 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 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前述 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前述规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将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交 易所审核并按规定披露。 (四)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事职务。 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 除换届选举外,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 会总人数的1/3。 人数最多为董事会总人数的1/3。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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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原 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 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 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证监会 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 职权: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 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 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五)项职权应征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六)项职权应征 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第 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第 (六)项职权应征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 (七)项职权应征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足够的资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必要时可以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 必要时可以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上市 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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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 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 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二)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 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 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 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理公告事宜。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 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理公告事宜。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上市公司 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上市公 司的报道及信息。发现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重 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 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 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 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 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 或公开澄清。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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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就紧急事项立即决策的,经董事长提议、1/3 以上董事同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传真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总裁、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确定的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总裁、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确定的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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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传真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的任意一家或多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的任意一家或多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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