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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SOFT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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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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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正确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 护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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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 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 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时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 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 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业绩大幅变动,即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 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 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 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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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定改正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 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
1、董事会决议;
-
2、监事会决议;
-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
4、股东大会决议;
-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
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
8、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
担保、债权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技术许可等)的订立、变更和终
止;
-
9、重大投资行为;
-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11、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
12、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
13、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
14、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1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16、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8、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20、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
21、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和经理提出辞
-
职或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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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
-
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
23、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
24、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25、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26、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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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
2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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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
30、重大经营性、非经营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31、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2、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
33、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
足额坏帐准备的;
-
34、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35、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36、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的提示;
-
37、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
-
股份,每累计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一;
-
38、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股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
(一)持股变动超过公司股份5%时;
-
(二)持股变动预计超过公司股份5%时;
-
(三)出售后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时。
39、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 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予披露 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的标准:
-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涉及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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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2、涉及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 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内容包括:
1、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
2、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 股表述)、
-
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3、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股份(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为“新增 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4、方案实施办法;
-
5、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
-
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6、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 股收益或本年度半年每股收益;
7、有关咨询办法。
第十八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 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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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
2、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合理解释,以及是否与公司或公司内外部环境变
-
化有关的说明;
-
3、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
4、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 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内容包括:
-
1、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
2、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
3、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发行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披露事项遵照《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证 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 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
1、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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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
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
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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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事件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 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 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 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 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 否决情况;
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
6、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7、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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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 求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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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 关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应确保董事会秘书 第一时间获悉上市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 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 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 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 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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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临时公告文稿由信息 披露事务部门证券及法律部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公司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上市公司董事 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 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 中泄漏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包括公司网站上发布)前应 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证券及法律部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业务部门。
第三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 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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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因信息披露需要要求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时, 其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提供。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 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要求披露信息;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 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担任子公司、控股企业董事的公司董 事有责任将涉及该企业的经营、投资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 况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控股企业应披露信息 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 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事会 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披露信息时,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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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应该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 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公司负责 人应当报告的信息范围参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当对某一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董事会秘书审核;有关公 司对外宣传报道资料、广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材料等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 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上市 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及法律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证券及法律部应当妥善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由证券及法律 部的档案管理人员协助进行。
第五十条 证券及法律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内容包括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时,实行预约制度,由两人或两人以上陪 同、接待,并提请来访人员签署承诺书。公司的陪同人员和受访者不得向来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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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上市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 第一责任人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五十三条 凡属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由于职务和工作关系接触到该信息的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泄漏。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上述人员有责任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 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提前泄露,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 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向外界发布的信息,从公司信息披露的角度考虑, 必须是公司已经披露过的信息或是不会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常波动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上述人员若因擅自披露公司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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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 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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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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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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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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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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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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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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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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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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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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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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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 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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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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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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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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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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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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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申报和披露, 参照上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 条中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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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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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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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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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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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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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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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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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八章 监管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第六十六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 关业务规则;
2、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 3、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第六十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上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同时在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报纸《证券时报》及指定网站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以上指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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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条 公司证券及法律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科技创新海岸远光软件园 邮编:519085 董事会秘书电话:0756-3399888 传真电话:0756-3399666 公司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咨询电话:0756-3399888-682、681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 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二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 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 企业板各项信息披露指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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