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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SOFT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May 2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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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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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信息披露是公司上市后必须履行的核心义务,也是证监会和交易所日常监管的重中之 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6 年 12 月 13 专门颁发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还特别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公司已经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 23 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更好地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明确公司内部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部门和责任人,厘定公司信息披露的流程,现制定公司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请遵照执行。
一、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的责任人及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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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上述人员在知悉公司 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其他按规定应该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在 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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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的内部各部门和外地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上述 人员在知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合作事项、重大投资和资产购置事项、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变更、重大研发进展等重大事项时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立 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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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组织者,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根据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的需要、以及代表董事会接受监管部门、股东的质询和回答投资者提问的需要,请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提供相关资料或征询相关事 项时,上述人员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提供,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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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标准,请参考《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当上述责任人不能确定某重大一事项是 否需要进行报告时,应当咨询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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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的定期报告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的指导下,由证券部及法律部和财务部 共同编制,其他业务部门应该及时提供编制报告所需要的业务数据和业务信息并保证提 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重大信息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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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和其他因为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在获悉有 关公司日常经营、财务方面的重大信息和重要的交易信息之后,在通知并征询公司董事会秘 书之前,不得以各种方式对外发布,并有责任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把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 最小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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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意向和谈判阶段的重大交易事项,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提醒交易对方履行保密义 务,并通知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便于当市场出现针对交易事项的传闻、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 动时,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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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 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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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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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将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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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由后者代表公司董事 会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并且该报告和申报视为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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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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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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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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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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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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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由后者代表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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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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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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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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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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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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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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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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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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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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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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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其报告和申报事项参照 前条规定执行。
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07-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