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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SOFT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Sep 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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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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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3 证券简称:远光软件 公告编号:2019-059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6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6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16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 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发表了明确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2016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完成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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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授予对象 633 名,授予价格 7.04 元,授予数量 1578.08 万 股,上市日期为 2016 年 10 月 12 日。
5、2017 年 5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吴明等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400 股进行 回购注销。
6、2017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预留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7 月 21 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 相应报告。
7、2017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的原激励对象余承龙等 6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0,200 股进行 回购注销。
8、2017 年 9 月 5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吴明、余承龙等 9 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0,6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9、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完成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登记,授予日为 2017 年 7 月 21 日,授予对象 253 名,授予价格 5.18 元,授予数量 1,418,760 股,上市日 期为 2017 年 9 月 12 日。
10、2017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 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 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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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 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617 名符 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数量为 6,214,776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3%;同意对 13 名因离职(那峙雄等 7 人)、在首次授予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绩效考核年度绩效未完全达标(叔朋等 6 人)的激励对象获授 的首次授予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102,244 股进行回购注销。
11、2017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办理完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即上市 流通日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214,776 股,激励对 象人数为 617 名。
12、2017 年 11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因 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吴明等 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已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由 602,704,550 股变更为 602,573,950 股。
13、2017 年 12 月 12 日,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13 名因离职 (那峙雄等 7 人)、在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绩效考核年度绩效未完全 达标(叔朋等 6 人)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102,244 股进行回购注销。
14、2018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的 11 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0,420 股进行 回购注销。
15、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因离职(那峙雄等 7 人)、在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绩效考核年度绩效未完全达标(叔朋等 6 人)的 13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10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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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的回购注销已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司股本总额由 607,116,632 股减少至 607,014,388 股。
16、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的 23 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07,360 股进行 回购注销。
17、2018 年 6 月 26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34 名因离职的激励对 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97,780 股进行回购注销。
18、2018 年 7 月 26 日,公司实施 2017 年度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送红股 2 股(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
19、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 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19 名离职激励 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46,808 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713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数量为 6,930,23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8155%;同意对 29 名因离职、在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绩效考核年度绩效未完全达标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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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27.289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21、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34 名因离职的激励对 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16,892 股的回购注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办理 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由 849,820,143 股减少至 849,403,251 股。
22、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 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32 名离职激励 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24,835 股进行回购注销。
23、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78 名因离职或 绩效未完全达标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944,533 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的 3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16 年 10 月 11 日,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届满。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量比例的 50%。公司首次预留股份的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8 日,预留股份第二个 限售期已于 2019 年 9 月 8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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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
|---|---|
| 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件。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
| 3、以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914,786,921.98 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1,278,381,650.64 元,2018年营业收入相比2015年增长 率为39.75%。因此,公司业绩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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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最终审批, 649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 A 或 B,符合全 额解除限售条件;7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 C,符合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公司酌情决定可 4、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额度(最高解除限售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 额度不超过当年额度的 70%);7 名激励对象 要求达标。 因上年度组织绩效及个人绩效未达标,所持 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公司将按规定回 购注销因绩效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 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因实施 2017 年度权益分派相应调整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30%,预留授予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50%。本次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56人(其中649名激励对象按当期额度的100%解除 限售,7名激励对象因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未完全达标,公司酌情决定可解除限售的 额度,最高不超过当期额度的70%),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68,577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7498%。另有7名激励对象因上年度组织绩效及个人绩效 未达标,所持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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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首次授予第三期 (预留授予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因绩效回购注 销的限制性股 票(万股) |
首次授予第三 期(预留授予第 二期)限制性股 票实际解锁数 量(万股) |
|---|---|---|---|---|---|
| 1 | 黄笑华 | 董事、总裁 | 12.6 | 0 | 12.6 |
| 2 | 向万红 | 董事、副总裁 | 10.5 | 0 | 10.5 |
| 3 | 李美平 | 高级副总裁 | 10.5 | 0 | 10.5 |
| 4 | 毛华夏 | 高级副总裁、 财务总监 |
8.4 | 0 | 8.4 |
| 5 | 秦秀芬 | 高级副总裁 | 8.4 | 0 | 8.4 |
| 6 | 简露然 | 高级副总裁 | 8.4 | 0 | 8.4 |
| 7 | 郑佩敏 | 副总裁 | 8.4 | 0 | 8.4 |
| 8 | 王志刚 | 副总裁 |
8.4 | 0 | 8.4 |
| 9 | 宋小松 | 副总裁 | 1.106 | 0 | 1.106 |
| 10 | 毕伟 | 总工程师 | 4.2 | 0 | 4.2 |
| 11 | 陈婷 | 副总裁 | 3.423 | 0 | 3.423 |
| 12 | 姚国全 | 副总裁 | 4.2 | 0 | 4.2 |
| 13 | 袁绣华 | 副总裁 | 3.2844 | 0 | 3.2844 |
| 其他 激励 对象 |
核心技术(骨干)人员 | 564.6179 | 19.5736 | 545.0443 | |
| 合计 | 656.4313 | 19.5736 | 636.8577 |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五、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 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 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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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 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 会关于同意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条件的656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决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 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达到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审议该 议案时关联董事黄笑华先生、向万红先生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证券及法律事务部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及其他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656名激励 对象(其中649名激励对象按当期额度的100%解除限售,7名激励对象因上年度绩效 考核结果未完全达标,公司酌情决定可解除限售的额度,最高不超过当期额度的70%)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考核年度内的考 核结果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要求,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 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八、律师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锁的条件均已满足;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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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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