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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C. Annual Report 2013

Dec 19, 2014

51783_rns_2014-12-19_b461dd47-be2b-4cdd-9151-345e0556dc58.pdf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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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股東戶號
或身份證字號
姓名 代表人 當選權數
董事 105 禾翰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
林詩芸 67, 516, 142
董事 3675 昊群投資開發有限
公司
林宜宏 60, 252, 639
董事 3674 松群投資開發有限
公司
劉淑梅 38, 477, 130
董事 6 儒翰投資有限公司 黃清溪 38, 477, 130
獨立董事 H120142516 黄鴻隆 38, 477, 130
獨立董事 188 丁鳳碧 38, 477, 130
獨立董事 P101134142 謝龍發 38, 477, 130

(附件一)

一○二年度營業報告

回顧一○二年,歐盟債務問題仍導致全球經濟成長和緩,然而美國量化寬鬆政策也令新 興國家成長力道放緩,加上中國大陸經濟成長存在不確定性,台灣則受於出口貿易縮減,民 間消費力逐漸低迷,以及日本藉由日圓貶值以解決長期通貨緊縮,間接導致亞洲主要貨幣對 美元開始貶值,至一○二年十二月底,新台幣對美元匯率貶值至 29.805 元,較上年底貶值 2.30%。

在此大環境下,公司全體同仁戮力執行經營策略,持續加速模具開發速度並獲得更多產 品通過CAPA認證,以期能獲取到更多訂單,茲就一○二年度公司營業狀況報告如下:

一、一○二年度營業結果

(一)一○二年度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本公司一○二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 1,222,786 仟元較一○一年度 1,157,780仟元 成長 5.61%;一○二年度稅前淨利為 270,809 仟元,稅後純益為 219,488 仟 元,稅後每股盈餘為 3.33 元。

(二)一○二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本公司一○一年度並未公開財務預測,故不適用。

年度 一○一年
分析項目 一○二年 (註)
財務結構% 負債占資產比率 41.77
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 100.22
資產報酬率 7.87 6.63
股東權益報酬率 13.60 11.69
占實收資本 營業利益 35.65 33.22
獲利能力% 比率 稅前純益 41.08 31.83
純益率 17.95 14.56
每股盈餘(元) 3.33 2.63

(三)一○二年度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註:一○一年度係採用中華民國會計處理準則為計算基礎。

本公司為汽車保險桿及水箱護罩之專業製造商,其產品除符合基本的組車功能 外,並需滿足各種天候條件的要求,故除了符合 ISO 的品質要求外,其產品的耐 衝及抗張等物性、化性亦是品質重點,故本公司對於產品積極導入 CAPA 認證系統, 所有通過 CAPA 認證產品皆需經過 CAPA 所核可的實驗室,藉由一連串符合國際認 可實驗方法作測試,其物性皆與原廠相近。

一○二年度研究發展具體成果如下:

持續製程改善及導入自動化設備,達到高良率、高生產力的目標。

持續增加 CAPA 認證數。

持續擴充產能,提升公司整體營運規模。

(附件二)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二年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顏 曉芳、曾棟鋆會計師查核竣事,連同一百零二年度營業報告書、盈餘分配表, 經本監察人審閱完竣,認為尚無不符,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繕具報告, 敦請鑒察。

此 致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三年股東常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10

(附件三)

會計師查核報告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及 1 月 1 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02 年 及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與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 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 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 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 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告有無重大不實表達。 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告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 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 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 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告整體之 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 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 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 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昭 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民 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及 1 月 1 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 102 年 及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2 年度財務報告重要會計項目明 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 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 程序予以查核。據本會計師之意見,該等明細表在所有重大方面與第 一段所述財務報表相關資訊一致。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顏 曉 芳 會計師 曾 棟 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8123 號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 號

12

(附件四)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暨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及 1 月 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2年12月31日 101年12月31日 101年1月1日

% %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 \$ 133,655 5 \$ 67,670 3 \$ 120,959 5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
註四及七)
1,217 - - - 828 -
1150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四、五及八) 14,527 - 22,055 1 11,764 1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四、五及八) 173,321 6 163,545 6 178,865 7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四) 4,099 - 5,056 - 1,825 -
130X 貨(附註四及九) 137,719 5 155,815 6 120,751 5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50,136 2 10,316 - 10,071 -
11XX 流動資產總計 514,674 18 424,457 16 445,063 18
非流動資產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四、十、二四及二五) 2,198,837 75 2,108,616 79 1,840,454 76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十八) 5,359 - 7,056 - 5,531 -
1920 存出保證金(附註六、十二及二四) 13,250 1 13,132 1 13,016 1
1915 預付設備款 179,189 6 119,456 4 97,874 4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 7,694 - 3,413 - 9,622 1
15XX 非流動資產總計 2,404,329 82 2,251,673 84 1,966,497 82
1XXX
\$ 2,919,003 100 \$ 2,676,130 100 \$ 2,411,560 100



流動負債
212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附
註四及七) \$ - - \$ 6,346 1 \$ - -
2150 應付票據 269,303 9 219,581 8 186,391 8
2170 應付帳款 28,318 1 16,325 1 16,850 1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十三) 143,258 5 105,704 4 77,221 3
2230 當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十八) 30,990 1 32,420 1 11,484 -
2322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銀行借款(附註十一) 49,872 2 31,126 1 31,048 1
2355 應付租賃款-流動(附註十二) 31,546 1 28,821 1 27,359 1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429 - 2,895 - 1,822 -
21XX 流動負債總計 553,716 19 443,218 17 352,175 14
非流動負債
2541 長期銀行借款(附註十一及二四) 187,542 7 142,492 5 173,565 7
2613 應付租賃款-非流動(附註十二) 497,955 17 531,425 20 561,601 24
2640 應計退休金負債(附註四及十四)
25XX 非流動負債總計 5,718
691,215
-
24
6,164
680,081
-
25
5,735
740,901
-
31
2XXX 負債總計 1,244,931 43 1,123,299 42 1,093,076 45
3100 普通股股本
659,259 23 659,259 25 602,669 25
資本公積
3210 發行溢價 360,021 12 360,021 13 252,750 11
3271 員工認股權 1,042 - 1,042 - 137 -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104,756 3 87,903 3 70,793 3
3350 未分配盈餘 548,994 19 444,606 17 392,135 16
3XXX 權益總計 1,674,072 57 1,552,831 58 1,318,484 55
負 債 與 權 益 總 計
\$ 2,919,003 100 \$ 2,676,130 100 \$ 2,411,560 100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林詩芸 經理人:林宜宏 會計主管:劉淑梅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 國 102 年 及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102年度 101年度

% %
營業收入(附註四及十六)
4110 銷貨收入 \$ 1,226,274 100 \$ 1,161,907 100
4170 銷貨退回 44 - 424 -
4190 銷貨折讓 3,444 - 3,703 -
4000 營業收入合計 1,222,786 100 1,157,780 100
營業成本(附註九、十四及
十七)
5110 銷貨成本 810,959 66 774,931 67
5900 營業毛利 411,827 34 382,849 33
營業費用(附註十四及十七)
6100 推銷費用 105,749 9 95,410 8
6200 管理費用 38,647 3 35,405 3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32,409 3 32,786 3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176,805 15 163,601 14
6900 營業淨利 235,022 19 219,248 19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附註四) 338 - 804 -
7190 其他收入 5,291 1 5,325 1
721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利益(附註四) - - 862 -
7230 外幣兌換利益 29,695 2 - -
723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利益
(附註四及七) 1,217 - - -
761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損失(附註四) ( 59 ) - - -

(接次頁)

(承前頁)

102年度 101年度

% %
7630 外幣兌換損失 \$ - - ( \$ 9,460 ) ( 1 )
763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負債損失
(附註四及七) - - ( 6,346 ) ( 1 )
7510 利息費用(附註四及十) ( 695 ) - ( 378 ) -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合計 35,787 3 ( 9,193 ) ( 1 )
7900 稅前淨利 270,809 22 210,055 18
7950 所得稅費用(附註十八) 51,321 4 41,299 3
8200 本年度淨利 219,488 18 168,756 15
其他綜合損益
8360 確定福利之精算利益
(損失) 642 - ( 286 ) -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220,130 18 \$ 168,470 15
每股盈餘(附註十九)
9750
\$ 3.33 \$ 2.63
9850
\$ 3.32 \$ 2.62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益變動表

民 國 102 年 及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新


,惟











(
)




(









)








(









)











A1
1
0
1
1
1 日


\$
6
0
2,
6
6
9
\$
25
2,
75
0
\$
1
3
7
\$
7
0,
7
9
3
\$
3
9
2,
1
3
5
\$
1,
3
1
8,
4
8
4
E1


5
6,
5
9
0
1
0
7,
27
1
- - - 1
6
3,
8
6
1
B1
B5





1
0
0










-每





1.
5
-
-
-
-
-
-
17,
11
0
-
(
17,
11
0
)
(
9
8,
8
8
9
)
-
(
9
8,
8
8
9
)
N
1





工認
- - 9
0
5
- - 9
0
5
D1

1
0
1

- - - - 1
6
8,
75
6
1
6
8,
75
6
3
D


0






1
1

- - - - (
2
8
6
)
(
2
8
6
)
D5





1
0
1

- - - - 1
6
8,
47
0
1
6
8,
47
0
Z1
1
0
1
1
2

3
1 日

6
5
9,
25
9
3
6
0,
0
21
1,
0
4
2
8
7,
9
0
3
44
4,
6
0
6
1,
5
5
2,
8
3
1
B1
B5






1
0
1









-每





1.
5
-
-
-
-
-
-
1
6,
8
5
3
-
(
)
1
6,
8
5
3
(
9
8,
8
8
9
)
-
(
9
8,
8
8
9
)
D1



1
0
2
- - - - 21
9,
4
8
8
21
9,
4
8
8
D
3





1
0
2




- - - - 6
4
2
6
4
2
D5






1
0
2
- - - - 2
2
0,
1
3
0
2
2
0,
1
3
0
Z1
1
0
2
1
2

3
1 日

\$
6
5
9,
25
9
\$
3
6
0,
0
21
\$
1,
0
4
2
\$
1
0
4,
75
6
\$
5
4
8,
9
9
4
\$
1,
6
74,
0
7
2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現 金 流 量 表

民 國 102 年 及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年度
102
年度
101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00010 本年度稅前淨利 \$ 270,809 \$ 210,055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216,398 223,101
A20200 攤銷費用 1,058 6,366
A20300 呆帳費用 3,557 100
A204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
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利益) ( 1,217 ) 6,346
A20900 利息費用 695 378
A21200 利息收入 ( 338 ) ( 804 )
A21900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 905
A22500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損失(利益) 59 ( 862 )
A24100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 ( 1,650 ) 1,036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10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 6,346 ) 828
A31130 應收票據 7,617 ( 10,395 )
A31150 應收帳款 ( 11,690 ) 14,288
A31180 其他應收款 974 ( 3,291 )
A31200 存貨 18,096 ( 35,064 )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 ( 39,820 ) ( 245 )
A31990 其他營業資產 ( 6,067 ) ( 1,094 )
A32130 應付票據 9,015 1,747
A32150 應付帳款 11,993 ( 525 )
A32180 其他應付款 16,726 2,506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 ( 2,466 ) 1,073
A32240 應計退休金負債 196 143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487,599 416,592
A33100 收取之利息 321 864
A33300 支付之利息 ( 713 ) ( 400 )
A33400 支付之股利 ( 98,889 ) ( 98,889 )
A33500 支付之所得稅 ( 51,054 ) ( 21,888 )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337,264 296,279

(接次頁)

(承前頁)

年度
102
年度
101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2700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304,212 ) ( \$ 455,257 )
B028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1,653
B03700 存出保證金增加 (
118 )
(
116 )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304,330 )
(
453,720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1600 舉借長期銀行借款 100,000 -
C01700 償還長期銀行借款 (
36,204 )
(
30,995 )
C04000 應付租賃款減少 (
30,745 )
(
28,714 )
C04600 現金增資 - 163,861
CCCC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33,051 104,152
EEEE 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加(減少) 65,985 (
53,289 )
E00100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67,670 120,959
E00200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33,655 \$
67,670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林詩芸 經理人:林宜宏 會計主管:劉淑梅

(附件五)

民國一○二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期初未分配盈餘 335,120,898
減:採用
IFRS
調整數
(6,255,957)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 328,864,941
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 641,580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329,506,521
加:一○二年度稅後淨利 219,487,286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21,948,729)
可供分配盈餘 527,045,078
分配項目:
現金股利(每股
1.5
元)
(98,888,813)
期末未分配盈餘 428,156,265
附註:
(1)分配員工紅利
3,950,771

(2)分配董監酬勞
2,963,079

(3)優先分派一○二年度盈餘

(附件六)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正後內容 修正前內容 說明
第一條:目的及法源依據 第一條:目的及法源依據 依據金管證發字第
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 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 1020053073
易法第三十六條之ㄧ及金 易法第三十六條之ㄧ及行 令,修正「公開發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簡稱金管會)「公開發行公 (以下簡稱金管會)「公開發 資產處理準則」部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分條文,修正本公
則」有關規定訂定之。 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之。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
業程序。
第二條:資產範圍 第二條:資產範圍 依據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073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
令,修正「公開發
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認購 (售) 權證、受益 認購 (售) 權證、受益 資產處理準則」部
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分條文,修正本公
投資。 投資。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 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業程序。
建築、投資性不動產、 三、會員證。
土地使用權)及設備。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
三、會員證。 著作權、商標權、特許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 權等無形資產。
著作權、商標權、特許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
權等無形資產。 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 款、催收款項)。
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 六、衍生性商品。
款、催收款項)。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 八、其他重要資產。
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依據金管證發字第
第三條:相關名詞定義 第三條:相關名詞定義 1020053073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 令,修正「公開發
由資產、利率、匯率、 由資產、利率、匯率、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 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 資產處理準則」部
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 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 分條文,修正本公
擇權契約、期貨契約、 擇權契約、期貨契約、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 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 業程序。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 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
保險契約、履約契約、 保險契約、履約契約、
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 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
賃契約及長期進(銷) 賃契約及長期進(銷)
貨合約。 貨合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 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
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 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 第一項第三款及四
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 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 款規定合併為第三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款,另第五款至第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七款移列至第四款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 至第六款
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 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
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 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
讓)者。 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 三、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
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
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
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六號所規定者。
業務者。 四、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 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
約日、付款日、委託成 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
交日、過戶日、董事會 第七號所規定者。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 五、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
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
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 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
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 資產估價業務者。
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 六、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
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 約日、付款日、委託成
前者為準。 交日、過戶日、董事會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 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 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
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 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
事之大陸投資。 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
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
前者為準。
七、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
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
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
事之大陸投資。
第五條:評估程序 第五條:評估程序 依據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073
一、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
資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一、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
資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令,修正「公開發
易應由財務部進行相關 易應由財務部進行相關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效益之分析並評估可能 效益之分析並評估可能 資產處理準則」部
之風險;而取得或處分 之風險;而取得或處分 分條文,修正本公
不動產及其他資產則由 不動產及其他資產則由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
業程序
財務部事先擬定資本支 財務部事先擬定資本支
出計畫,就取得或處分 出計畫,就取得或處分
目的、預計效益等進行 目的、預計效益等進行
可行性評估;如係向關 可行性評估;如係向關
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依本作業程序第十 產,依本作業程序第十
一條規定評估交易條件 一條規定評估交易條件
合理性等事項。 合理性等事項。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
決定方式、參考依據,
除依前述規定參酌專業
決定方式、參考依據,
除依前述規定參酌專業
估價、會計師等相關專 估價、會計師等相關專
家之意見外,並應依下 家之意見外,並應依下
列各情形辦理: 列各情形辦理:
(一)取得或處分已於證 (一)取得或處分已於證
券交易所或證券商 券交易所或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之有 營業處所買賣之有
價證券,依當時之股 價證券,依當時之股
權或債券價格決定 權或債券價格決定
之。 之。
(二)取得或處分非於證 (二)取得或處分非於證
券交易所或證券商 券交易所或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之有 營業處所買賣之有
價證券,應考量其每 價證券,應考量其每
股淨值、技術與獲利 股淨值、技術與獲利
能力、未來發展潛 能力、未來發展潛
力、市場利率、債券 力、市場利率、債券
票面利率及債務人
債信等,並參考當時
票面利率及債務人
債信等,並參考當時
最近之成交價格議 最近之成交價格議
定之。 定之。
(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及設備應參考公告 及其他固定資產應
現值、評定現值、鄰 參考公告現值、評定
近不動產實際成交 現值、鄰近不動產實
價格或帳面價值、供 際成交價格或帳面
應商報價等議定 價值、供應商報價等
之。若係向關係人購 議定之。若係向關係
入不動產,應先依本 人購入不動產,應先
作業程序第十一條 依本作業程序第十
規定之方法設算,以 一條規定之方法設
評估交易價格是否 算,以評估交易價格
合理。 是否合理。
(

)
取得或處分會員
(

)
取得或處分會員
證,應考量其可產生 證,應考量其可產生
之效益,參酌當時最 之效益,參酌當時最
近之成交價格議 近之成交價格議
定。價格應考慮未來 定。價格應考慮未來
預期的增值及產生 預期的增值及產生
的效益綜合評估之。 的效益綜合評估之。
(

)
取得或處分專利
(

)
取得或處分專利
權、著作權、商標 權、著作權、商標
權、特許權等無形資 權、特許權等無形資
產,應參考國際或市 產,應參考國際或市
場慣例,價格應考慮 場慣例,價格應考慮
未來預期的收益、技 未來預期的收益、技
術開發與創新的程 術開發與創新的程
度、法律保護的狀 度、法律保護的狀
態、授權與實施的情 態、授權與實施的情
況及生產成本或實 況及生產成本或實
施成本等因素,並綜 施成本等因素,並綜
合權利人與被授權 合權利人與被授權
人相關的因素作一 人相關的因素作一
個整體的判斷。
(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個整體的判斷。
(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應參酌期貨市場 易應參酌期貨市場
交易狀況、匯率及利 交易狀況、匯率及利
率走勢等。 率走勢等。
(七)辦理合併、分割、收 (七)辦理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應考 購或股份受讓應考
量其業務性質、每股 量其業務性質、每股
淨值、資產價值、技 淨值、資產價值、技
術與獲利能力、產能 術與獲利能力、產能
及未來成長潛力等。 及未來成長潛力等。
依據金管證發字第
第六條:作業程序 第六條:作業程序 1020053073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 令,修正「公開發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產,於下列情形由權責 產,於下列情形由權責 資產處理準則」部
單位於授權範圍內裁決 單位於授權範圍內裁決 分條文,修正本公
之,但屬於公司法第一 之,但屬於公司法第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
百八十五條規定情事 百八十五條規定情事 業程序
者,應先報經股東會同 者,應先報經股東會同
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
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為 證券商營業處所為
之有價證券買賣,應 之有價證券買賣,應
由負責單位依市場 由負責單位依市場
行情研判決定之,依 行情研判決定之,依
據本公司核決權限 據本公司核決權限
之規定,由相關單位 之規定,由相關單位
主管分層負責辦理 主管分層負責辦理
外,其每筆交易金額 外,其每筆交易金額
在三千萬元(含)以 在三千萬元(含)以
下,由董事長核准並 下,由董事長核准並
應於事後最近一次 應於事後最近一次
董事會提案報備;三 董事會提案報備;三
千萬元以上,應提經 千萬元以上,應提經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為之。 為之。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之有價證券買 為之有價證券買
賣,應先取具標的公 賣,應先取具標的公
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表作為評估 財務報表作為評估
交易價格之參考,考
量其每股淨值、獲利
交易價格之參考,考
量其每股淨值、獲利
能力及未來發展潛 能力及未來發展潛
力等,依據本公司核 力等,依據本公司核
決權限之規定,由相 決權限之規定,由相
關單位主管分層負 關單位主管分層負
責辦理外,須經董事 責辦理外,須經董事
會通過始得為之。 會通過始得為之。
(三)不動產及設備之取 (三)不動產及其他固定
得及處分,依據本公 資產之取得及處
司核決權限之規 分,依據本公司核決
定,由相關單位主管 權限之規定,由相關
分層負責辦理外,其 單位主管分層負責
每筆交易金額在三 辦理外,其每筆交易
千萬元(含)以下,授 金額在三千萬元(含)
權總經理核准;每筆 以下,授權總經理核
交易金額三千萬元 准;每筆交易金額三
至實收資本額百分 千萬元至實收資本
之二十以下(含), 額百分之二十以下
由董事長核准並應 (含),由董事長核
於事後最近一次董 准並應於事後最近
事會提案報備;實收 一次董事會提案報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備;實收資本額百分
以上者,應提經董事 之二十以上者,應提
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

)
會員證或無形資
得為之。
產:據本公司核決權 (

)
會員證或無形資
限之規定,由相關單 產:據本公司核決權
位主管分層負責辦 限之規定,由相關單
理外,其每筆交易金 位主管分層負責辦
額五百萬元(含)以 理外,其每筆交易金
下,由董事長核准; 額五百萬元(含)以
五百萬元以上,應由 下,由董事長核准;
董事會核准。 五百萬元以上,應由
(五)衍生性商品交易:本 董事會核准。
公司從事衍生性商 (五)衍生性商品交易:本
品交易,全部契約總 公司從事衍生性商
額於新台幣伍千萬 品交易,全部契約總
元(含)以內授權董事 額於新台幣伍千萬
長核准決行,事後再 元(含)以內授權董事
報最近期董事會追 長核准決行,事後再
認之;全部契約總額 報董事會追認之;全
超出新台幣伍千萬
元以上,則必須提送
部契約總額超出新
台幣伍千萬元以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上,則必須提送董事
為之。 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六)向關係人取得或處 (六)向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應依本作 分不動產:應依本作
業程序第十一條規 業程序第十一條規
定備妥相關資料,提 定備妥相關資料,提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察人承認後始得辦 察人承認後始得辦
理。 理。
(七)合併、分割、收購或 (七)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依本作業 股份受讓:依本作業
程序第十三條規定 程序第十三條規定
辦理相關程序及準 辦理相關程序及準
備相關資料,其中合 備相關資料,其中合
併、分割、收購須經 併、分割、收購須經
股東會決議通過後 股東會決議通過後
為之,但依其他法律 為之,但依其他法律
規定得免召開股東 規定得免召開股東
會決議者,不在此 會決議者,不在此
限。另股份受讓應經 限。另股份受讓應經
董事會通過後為之。 董事會通過後為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依前項規定或其他法律 依前項規定或其他法律
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 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
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 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
料送各監察人。 料送各監察人。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
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
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
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
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另大陸投資則應經股東 另大陸投資則應經股東
會同意或由股東會授權 會同意或由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執行,並向經濟 董事會執行,並向經濟
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 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
核准後,始可進行。 核准後,始可進行。
二、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 二、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
本公司有關有價證券及 本公司有關有價證券及
衍生性商品之承辦單位 衍生性商品之承辦單位
為財務部;不動產暨其 為財務部;不動產暨其
他固定資產之執行單位 他固定資產之執行單位
為管理部;合併、分割、 為管理部;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則由董 收購或股份受讓則由董
事長指定組成專案小 事長指定組成專案小
組。取得或處分資產經 組。取得或處分資產經
依規定評估及取得核可 依規定評估及取得核可
後,即由執行單位進行 後,即由執行單位進行
訂約、收付款、交付及 訂約、收付款、交付及
驗收等交易流程,並視 驗收等交易流程,並視
資產性質依內部控制制 資產性質依內部控制制
度相關作業流程辦理。 度相關作業流程辦理。
依據金管證發字第
第八條:資產估價程序 第八條:資產估價程序 1020053073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令,修正「公開發
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 資產處理準則」部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 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 分條文,修正本公
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業程序
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
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告應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估
行記載事項詳如附件一),並 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詳如附
符合下列規定。惟本公司經 件一),並符合下列規定。惟
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
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 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
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 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
師意見。 告或會計師意見。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
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 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
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 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
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
理。
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
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 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
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 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
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果,除取得資產之估價 果,除取得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 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
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 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
均低於交易金額外,估 均低於交易金額外,估
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 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
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 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
十以上,或二家以上專 十以上,或二家以上專
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 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
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
以上,應洽請會計師依
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
以上,應洽請會計師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
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 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
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 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性表示具體意見。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 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
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 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
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 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
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 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
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 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依據金管證發字第
第九條:取得會計師意見 第九條:取得會計師意見 1020053073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 令,修正「公開發
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 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 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 資產處理準則」部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分條文,修正本公
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 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
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 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 業程序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 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 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
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 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
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 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
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 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經法 定者,不在此限。經法
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 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
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 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
具之證明文件替代會計 具之證明文件替代會計
師意見。 師意見。
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 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 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
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
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規定辦理。
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依據金管證發字第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1020053073
分資產,除應依第六條取 分資產,除應依第六條取 令,修正「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得或處分不動產處理程 得或處分不動產處理程 資產處理準則」部
序辦理及應依以下規定 序辦理及應依以下規定 分條文,修正本公
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 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
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 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 業程序
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 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
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 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
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 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 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
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條 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條
規定辦理。另外在判斷交 規定辦理。另外在判斷交
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 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
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 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
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1.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
2.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 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或 或與關係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 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 幣三億元以上者,
除買賣公債、附買 應將下列資料,提
回、賣回條件之債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券、申購或贖回國 察人承認後,始得
內貨幣市場基金 簽訂交易契約及支

,
應將下列資
付款項。
料,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
後,始得簽訂交易
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
目的、必要性及預計 目的、必要性及預計
效益。 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
對象之原因。 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一)款至第(四) (一)款至第(四)
款規定評估預定交 款規定評估預定交
易條件合理性之相 易條件合理性之相
關資料。 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
及價格、交易對象及 及價格、交易對象及
其與公司和關係人 其與公司和關係人
之關係等事項。 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
之未來一年各月份 之未來一年各月份
現金收支預測表,並 現金收支預測表,並
評估交易之必要性 評估交易之必要性
及資金運用之合理 及資金運用之合理
性。 性。
(六)依第十一條規定取 (六)依第十一條規定取
得之專業估價者出 得之專業估價者出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 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
件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件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十五條,且所稱 應依第十五條,且所稱
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 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
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 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
免再計入。 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
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董事會得依第六 機器設備,董事會得依
條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 第六條授權董事長在一
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 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
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 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
認。 會追認。
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 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
事者,應充分考量各獨 事者,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 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
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錄載明。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
得不動產,應按下列 得不動產,應按下列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之合理性並洽請會 之合理性並洽請會
計師複核及表示具 計師複核及表示具
體意見。 體意見。
1.按關係人交易價 1.按關係人交易價
格加計必要資金 格加計必要資金
利息及買方依法 利息及買方依法
應負擔之成本。所 應負擔之成本。所
稱必要資金利息 稱必要資金利息
成本,以公司購入 成本,以公司購入
資產年度所借款 資產年度所借款
項之加權平均利 項之加權平均利
率為準設算之,惟 率為準設算之,惟
其不得高於財政 其不得高於財政
部公布之非金融
業最高借款利率。
部公布之非金融
業最高借款利率。
2.關係人如曾以該 2.關係人如曾以該
標的物向金融機 標的物向金融機
構設定抵押借款 構設定抵押借款
者,金融機構對該 者,金融機構對該
標的物之貸放評 標的物之貸放評
估總值,惟金融機 估總值,惟金融機
構對該標的物之 構對該標的物之
實際貸放累計值 實際貸放累計值
應達貸放評估總 應達貸放評估總
值之七成以上及 值之七成以上及
貸放期間已逾一 貸放期間已逾一
年以上。但金融機 年以上。但金融機
構與交易之一方 構與交易之一方
互為關係人者,不 互為關係人者,不
適用之。 適用之。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
之土地及房屋者,得 之土地及房屋者,得
就土地及房屋分別 就土地及房屋分別
按(一)所列任一方 按(一)所列任一方
法評估交易成本。 法評估交易成本。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應依(一)及(二) 產,應依(一)及(二)
規定評估不動產成 規定評估不動產成
本,並應洽請會計師 本,並應洽請會計師
複核及表示具體意 複核及表示具體意
見。 見。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
得不動產,有下列情 得不動產,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適用 形之一者,不適用
(一)至(三)之規 (一)至(三)之規
定,應依本條第二項 定,應依本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 規定辦理:
1.關係人係因繼承
或贈與而取得不
1.關係人係因繼承
或贈與而取得不
動產。 動產。
2.關係人訂約取得 2.關係人訂約取得
不動產時間距本 不動產時間距本
交易訂約日已逾 交易訂約日已逾
五年。 五年。
3.與關係人簽訂合 3.與關係人簽訂合
建契約,或自地委 建契約而取得不
建、租地委建等委 動產。
請關係人興建不 四、依前款(一)及(二)
動產而取得不動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
產。 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
四、依前款(一)及(二) 第五項第四款規定辦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 理。但如因下列情形,
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 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
第五項第四款規定辦 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
理。但如因下列情形, 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
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 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
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
者,不在此限: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
或租地再行興建 或租地再行興建
者,得舉證符合下列 者,得舉證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 條件之一者:
1.素地依第二款規 1.素地依第二款規
定之方法評估,房 定之方法評估,房
屋則按關係人之 屋則按關係人之
營建成本加計合 營建成本加計合
理營建利潤,其合 理營建利潤,其合
計數逾實際交易 計數逾實際交易
價格者。所稱合理 價格者。所稱合理
營建利潤,應以最 營建利潤,應以最
近三年度關係人 近三年度關係人
營建部門之平均 營建部門之平均
營業毛利率或財 營業毛利率或財
政部公布之最近 政部公布之最近
期建設業毛利率 期建設業毛利率
孰低者為準。 孰低者為準。
2.同一標的房地之 2.同一標的房地之
其他樓層或鄰近 其他樓層或鄰近
地區一年內之其
他非關係人成交
地區一年內之其
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其面積相 案例,其面積相
近,且交易條件經 近,且交易條件經
按不動產買賣慣 按不動產買賣慣
例應有之合理樓 例應有之合理樓
層或地區價差評 層或地區價差評
估後條件相當者。 估後條件相當者。
3.同一標的房地之 3.同一標的房地之
其他樓層一年內 其他樓層一年內
之其他非關係人 之其他非關係人
租賃案例,經按不 租賃案例,經按不
動產租賃慣例應 動產租賃慣例應
有之合理樓層價 有之合理樓層價
差推估其交易條 差推估其交易條
件相當者。 件相當者。
(二)舉證向關係人購入 (二)舉證向關係人購入
之不動產,其交易條 之不動產,其交易條
件與鄰近地區一年 件與鄰近地區一年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
成交案例相當且面 成交案例相當且面
積相近者。 積相近者。
所稱鄰近地區成交 所稱鄰近地區成交
案例,以同一或相鄰 案例,以同一或相鄰
街廓且距離交易標 街廓且距離交易標
的物方圓未逾五百 的物方圓未逾五百
公尺或其公告現值 公尺或其公告現值
相近者為原則;所稱 相近者為原則;所稱
面積相近,則以其他 面積相近,則以其他
非關係人成交案例 非關係人成交案例
之面積不低於交易 之面積不低於交易
標的物面積百分之 標的物面積百分之
五十為原則;所稱一 五十為原則;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取得 年內係以本次取得
不動產事實發生之 不動產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推算一年。 推算一年。
五、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五、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如經按本條第三款及第 如經按本條第三款及第
四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 四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
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 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
理下列事項: 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
格與評估成本間之 格與評估成本間之
差額,依證券交易法 差額,依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不得予以分派 公積,不得予以分派
或轉增資配股。對本 或轉增資配股。對本
公司之投資採權益 公司之投資採權益
法評價之投資者如 法評價之投資者如
為公開發行公司,亦 為公開發行公司,亦
應就該提列數額按
持股比例依證券交
應就該提列數額按
持股比例依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第 易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提列特別 一項規定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 盈餘公積。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
第二百十八條規定 第二百十八條規定
辦理。 辦理。
(三)應將(一)及(二) (三)應將(一)及(二)
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會,並將交易詳細內 會,並將交易詳細內
容揭露於年報及公 容揭露於年報及公
開說明書。 開說明書。
經依前述規定提列特別 經依前述規定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 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
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 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
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 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
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 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
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 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
者,並經金管會同意 者,並經金管會同意
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 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
餘公積。 餘公積。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 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
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 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
之情事者,亦應依本條 之情事者,亦應依本條
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第十五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依據金管證發字第
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1020053073
產,有下列情形者, 產,有下列情形者, 令,修正「公開發
應按性質依規定格 應按性質依規定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式,於事實發生之即 式,於事實發生之即 資產處理準則」部
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 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 分條文,修正本公
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 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
站辦理公告申報。 站辦理公告申報。 業程序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與關係 分不動產,或與關係
人為取得或處分不 人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但買賣公債或 以上。但買賣公債或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贖回國 債券,不在此限。
內貨幣市埸基金,不
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 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損失達所訂規定 易損失達所訂規定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 損失上限金額。
產交易、金融機構處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
分債權或從事大陸 產交易、金融機構處
分債權或從事大陸
地區投資,其交易金 地區投資,其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 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但下列情形不在 者。但下列情形不在
此限: 此限:
1.買賣公債。 1.買賣公債。
2.買賣附買回、賣回 2.買賣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 條件之債券。
或贖回國內貨幣市 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埸基金。 種類屬供營業使用
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之機器設備且其交
種類屬供營業使用 易對象非為關係
之設備且其交易對 人,交易金額未達
象非為關係人,交 新臺幣五億元以
易金額未達新臺幣 上。
五億元以上。 4.以自地委建、租地
4.以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合建分屋、
委建、合建分屋、 合建分成、合建分
合建分成、合建分 售方式取得不動
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公司預計投入
產,公司預計投入 之交易金額未達新
之交易金額未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上。
臺幣五億元以上。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 方式計算之:
方式計算之: 1.每筆交易金額。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 相對人取得或處分
相對人取得或處分
同一性質標的交易
同一性質標的交易
之金額。
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 處分(取得、處分分
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同一開發
別累積)同一開發 計畫不動產之金
計畫不動產之金 額。
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 處分(取得、處分分
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同一有價
別累積)同一有價 證券之金額。
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推算一年,已依「公
推算一年,已依「公 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規
分資產處理準則」規 定公告部分免再計
定公告部分免再計 入。
入。
二、公告申報程序 二、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具有應公告項目且金 產,具有應公告項目且金
額達應公告申報標準 額達應公告申報標準
時,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時,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由財務單位 起算二日內,由財務單位
擬定公告稿,依規定格式 擬定公告稿,依規定格式
向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 向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
公告申報,並應將申報資 公告申報,並應將申報資
料呈送總經理核閱。 料呈送總經理核閱。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 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
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
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 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
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四、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 四、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
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 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
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
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 行公告申報。
行公告申報。 五、已依上述規定公告申報
五、已依上述規定公告申報
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
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 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
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 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 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
契約有變更、終止或 契約有變更、終止或
解除情事。 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未依契約 股份受讓未依契約
預定日程完成。 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
變更。 變更。
六、公告格式 六、公告格式
(一)本公司於海內外集 (一)本公司於海內外集
中交易市場或櫃檯 中交易市場或櫃檯
買賣中心買賣母子 買賣中心買賣母子
公司或關係企業之 公司或關係企業之
有價證券,應公告事 有價證券,應公告事
項與內容之公告格 項與內容之公告格
式如附件二。 式如附件二。
(二)以自地委建、租地委 (二)以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合建分屋、合建 建、合建分屋、合建
分成、合建分售方式 分成、合建分售方式
取得不動產,應公告 取得不動產,應公告
事項與內容之公告 事項與內容之公告
格式如附件三。 格式如附件三。
(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及設備、向關係人取 及其他固定資產、向
得不動產之公告格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式如附件四。 之公告格式如附件
(四)非於集中交易市場 四。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四)非於集中交易市場
所為之有價證券、會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員證、無形資產買賣 所為之有價證券、會
及金融機構處分債 員證、無形資產買賣
權之公告格式如附 及金融機構處分債
件五。 權之公告格式如附
(五)赴大陸地區投資之 件五。
公告格式如附件六。 (五)赴大陸地區投資之
(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公告格式如附件六。
易者,事實發生之日 (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起二日內公告之公 易者,事實發生之日
告格式如附件七之 起二日內公告之公
一。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告格式如附件七之
一。
易者,每月十日前公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告之公告格式如附 易者,每月十日前公
件七之二。 告之公告格式如附
(八)進行合併、分割、收 件七之二。
購或股份受讓之公 (八)進行合併、分割、收
告格式如附件八。 購或股份受讓之公
告格式如附件八。
七、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
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 七、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
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 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
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 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
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
之資訊申報網站。 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
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
之資訊申報網站。
依據金管證發字第
第十六條: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第十六條: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1020053073
之控管程序 之控管程序 令,修正「公開發
一、對本公司轉投資之子 一、對本公司轉投資之子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資產處理準則」部
產,應依規定訂定並 產,應依規定訂定並 分條文,修正本公
執行「取得或處分資 執行「取得或處分資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
產作業程序」,經董 產作業程序」,經董 業程序
事會通過後,提報股 事會通過後,提報股
東會同意,修正時亦 東會同意,修正時亦
同。 同。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時,應依本處理程 產時,應依本處理程
序規定辦理,本公司 序規定辦理,本公司
稽核單位應定期或不
定期執行稽核作業,
稽核單位應定期或不
定期執行稽核作業,
並覆核其自行檢查報 並覆核其自行檢查報
告。 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如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如
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 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
司,其取得或處分資 司,其取得或處分資
產達本處理程序應公 產達本處理程序應公
告申報之標準者,本 告申報之標準者,本
公司亦應依本處理程 公司亦應依本處理程
序規定公告。子公司 序規定公告。子公司
之公告申報標準中, 之公告申報標準中,
所稱「達公司實收資 所稱「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
係以證券發行人財務 資產百分之十」係以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母(本)公司之實收資
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 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
額計算。「總資產百
分之十」係以歸屬於
母(本)公司業主之權
益百分之十計算。

(附件七)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章節名稱 第 四 章
董 事 及審計委員
第 四 章
董 事 及監 察 人
本公司將依法令
規定設置審計委
員替代監察人,
「監察人」改為
「審計委員
會」。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參~柒人,任期 本公司設董事參~柒人,監察 本公司將依法令
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 人壹~參人,任期三年,由股 規定設置審計委
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本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 員替代監察人,
公司公開發行後得依證券交 任,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公開 刪除「監察人」
易法規定,就上述董事名額 發行後得依證券交易法規 規定。
中,設立獨立董事貳~參席, 定,就上述董事名額中,設立
其選任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 獨立董事貳~參席,其選任採
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
之候選人提名制度。
第十七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本公司將依法令
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如遇緊 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 規定設置審計委
急情形得隨時召集董事會,其 人;如遇緊急情形得隨時召集 員替代監察人,
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 董事會,其召集得以書面、電 刪除「監察人」
真方式通知各董事。董事長請 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 規定。
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 事及監察人。董事長請假或因
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
規定辦理。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
理。
第十九條 刪除 監察人各得單獨依法行使監 本公司將依法令
察權外,並得列席董事會議, 規定設置審計委
但不得加入表決。 員替代監察人,
刪除「監察人」
規定
第 十九 條:本公司董事長、 第 廿 條:本公司董事長、董 條次調整, 本公
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 事及監察人執行本公司職務 司將依法令規定
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 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替
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同業 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 代監察人,刪除
通常水準議定之。如公司有盈 會依同業通常水準議定之。如 「監察人」規定
餘時,另依第廿六條之規定分 公司有盈餘時,另依第廿六條
配酬勞。 之規定分配酬勞。
第廿條: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 第廿一條:本公司得於董事、 條次調整, 本公
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 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 司將依法令規定
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 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 設置審計委員替
保險,有關投保事宜,授權董 其購買責任保險,有關投保事 代監察人,刪除
事會全權處理。 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監察人」規定
第廿一條:本公司董事會為健 第廿二條:本公司董事會為健 條次調整
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 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
能,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 能,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
董事人數,設置各類功能性專 董事人數,設置各類功能性專
門委員會。 門委員會。
功能性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 功能性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
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
決議。
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
決議。
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 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
程,經由董事會通過。組織規 程,經由董事會通過。組織規
程之內容應包括委員會之人 程之內容應包括委員會之人
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 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
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 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
資源等事項。 資源等事項。
第廿二條:本公司董事會設置 第廿三條:本公司董事會設置 條次調整, 本公
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至少 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至少 司將依法令規定
應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應有 應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應有 設置審計委員替
獨立董事參與並擔任召集人 獨立董事參與並擔任召集人 代監察人,刪除
及會議主席。 及會議主席。 「監察人」規定
薪酬委員會應就公司董事、經 薪酬委員會應就公司董事、監
理人之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 察人及經理人之薪酬政策,向
出建議。 董事會提出建議。
薪酬政策不應引導董事及經 薪酬政策不應引導董事及經
理人為追求報酬而從事逾越 理人為追求報酬而從事逾越
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第廿三條:依證券交易法第十 本公司將依法令
四條之四,設置審計委員會, 規定設置審計委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 員替代監察人,
組成,其中一名擔任召集人, 新增條文
且至少一名應具備會計或財
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
成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第
一屆審計委員會於一前條選
任之獨立董事首次當選之日
成立。自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
起,由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
會之成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
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
察人之職權。
第廿五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本公司將依法令
後,由董事會造具左列各項表 後,由董事會造具左列各項表 規定設置審計委
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 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 員替代監察人,
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並由審 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 「監察人」改為
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成員出 會承認。 「審計委員
具報告書提請股東常會承 會」。
認。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 案。
案。
第廿八條 第廿八條:本章程訂立於 第廿八條:本章程訂立於
75.02.19 75.02.19
第一次修正於
75.06.01
第一次修正於
75.06.01
第二次修正於
78.10.15
第二次修正於
78.10.15
第三次修正於
83.10.07
第三次修正於
83.10.07
第四次修正於
85.08.15
第四次修正於
85.08.15
第五次修正於
87.11.13
第五次修正於
87.11.13
第六次修正於
88.11.05
第六次修正於
88.11.05
第七次修正於 第七次修正於
89.12.01 89.12.01
第八次修正於 第八次修正於
89.12.01 89.12.01
第九次修正於 第九次修正於
91.06.10 91.06.10
第十次修正於 第十次修正於
92.06.05 92.06.05
第十一次修正於 第十一次修正於
92.12.17 92.12.17
第十二次修正於 第十二次修正於
93.06.04 93.06.04
第十三次修正於 第十三次修正於
93.06.18 93.06.18
第十四次修正於 第十四次修正於
93.11.24 93.11.24
第十五次修正於 第十五次修正於
94.10.05 94.10.05
第十六次修正於 第十六次修正於
96.06.05 96.06.05
第十七次修正於 第十七次修正於
96.07.05 96.07.05
第十八次修正於 第十八次修正於
96.09.14 96.09.14
第十九次修正於 第十九次修正於
96.12.20 96.12.20
第二十次修正於 第二十次修正於
99.06.22 99.06.22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 100.5.17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
100.5.17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 100.7.15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
100.7.15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 101.6.26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
101.6.26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 103.6.23

(附件八)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6
條第
5 項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 本公司將依法令規
報、出席證、發言條、表 年報、出席證、發言條、 定設置審計委員替
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 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 代監察人,刪除「監
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 察人」。
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 之股東;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
票。 票。

8
條第
1 項 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 配合實務作業需求
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 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 修改
程、會議進行過程、投
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
間斷錄音及錄影。

13
條第
3
項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依據公司法第
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 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 177-2
條條文修
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 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 訂。
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 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
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
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 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
者,不在此限。 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
限。

13
條第
6
項 議案經主席徵詢在場股東 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 參照實務作業需求
無異議者,且以電子或書 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 並維護電子及書面
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 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 投票股東權益修訂
均無反對或棄權者視為通 決同;有異議者,應依
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 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
同;有異議者,應依前項 表決。
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

14
條第
1
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 本公司將依法令規
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 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 定設置審計委員替
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 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 代監察人,刪除「監
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 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 察人」。
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果,包含當選董事、監
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
數。

(附件九)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辦法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 本公司將依法令規定設
名稱 事選舉辦法 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置審計委員替代監察
人,本辦法名稱刪除「監
察人」。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 刪除監察人之規定
董事,爰依「上市上櫃公 董事、監察人,爰依「上
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
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 則」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
定本程序。 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刪除監察人之規定
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 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法之規定辦理。 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刪除) 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左列 本公司將依法令規定設
之條件: 置審計委員替代監察
一、誠信踏實 人,刪除本修文
二、公正判斷。
三、專業知識。
四、豐富之經驗。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
力。
本公司監察人除需具備前
項之要件外,全體監察人
中應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
財務專業人士。
監察人之設置應參考公開
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
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
性之規定,選任適當之監
察人,以強化公司風險管
理及財務、營運之控制。
第四條 第五條 項次調整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
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
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
立董事設置即應遵循事 立董事設置即應遵循事
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
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 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
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 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
辦法」第五條、第六條、 辦法」第五條、第六條、
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 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
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 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第六條 項次調整,刪除第四項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
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 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
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 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
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
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 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
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 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
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 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
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 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 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
東臨時會補選之。 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
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 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
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所 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所
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或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或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 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
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 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
之具體認定標準」第八款 之具體認定標準」第八款
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 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
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 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
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 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 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
臨時會補選之。 臨時會補選之。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
不足公司章程規定者,宜
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之。但監察人全體均解任
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
會補選之。
第六條 第七條 項次調整,刪除監察人之
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單記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規定。維護電子及書面投
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有 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 票股東權益修訂
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 法,每一股有與應選出董
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 事、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
人,或分配選舉數人。本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
公司董事之選舉,股東得 或分配選舉數人。
選擇以電子或現場投票方
式擇一行使選舉權。
第七條 第八條 項次調整,刪除監察人之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 規定
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 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
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 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
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 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
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 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
出席證號碼代之。 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
之。
第八條 第九條 項次調整,刪除監察人之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 規定
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 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
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
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
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
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
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 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
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 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
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 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
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 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
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 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
抽籤。 席代為抽籤。
第九條 第十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 項次調整
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 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
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 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
行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 行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
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 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
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十條 第十一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 項次調整
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 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
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 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
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 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
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 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
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 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
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 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
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 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
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 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
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 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
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 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
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 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
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 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
名。 名。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項次調整
無效: 無效: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
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
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
票箱者。 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
經塗改者。 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
東身分者,其戶名、 東身分者,其戶名、
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 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
不符者;所填被選舉 不符者;所填被選舉
人如非股東身分者, 人如非股東身分者,
其姓名、身分證明文 其姓名、身分證明文
件編號經核對不符 件編號經核對不符
者。 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姓名)或股東戶號 (姓名)或股東戶號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及分配選舉權數外, 及分配選舉權數外,
夾寫其他文字者。 夾寫其他文字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
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 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
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 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
明文件編號可資識別 明文件編號可資識別
者。 者。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項次調整,刪除監察人之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 規定
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董 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董
事當選名單。 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項次調整,刪除監察人之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 規定
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
書。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項次調整
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 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 一、增訂董事選舉辦法修
行,修正時亦同。 行,修正時亦同。 正日期。
本公司自第十屆董事會起 二、增列第二項,說明因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 設置審計委員會,而增加
人,本規則有關監察人之 董事、獨立董事名額、及
規定自選舉第十屆董事時 監察人相關規定調整之
停止適用。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