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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C. AGM Information 2022

May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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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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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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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Y.C.C. PARTS MFG. CO.,LTD.
一一一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地址: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
興業路八號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1

目錄

壹、一一一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3
貳、一一一年股東常會議程……………………………………………………… 4
參、報告事項……………………………………………………………………… 5
肆、承認事項……………………………………………………………………… 6
伍、討論事項……………………………………………………………………… 7
陸、選舉事項……………………………………………………………………… 7
柒、其他議案……………………………………………………………………… 8
捌、臨時動議……………………………………………………………………… 8
玖、散會…………………………………………………………………………… 8
拾、附件
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9
二、審計委員會同意報告書………………………………………………… 10
三、一一○度決算表冊……………………………………………………… 11
四、盈餘分配表……………………………………………………………… 34
五、公司章程修正對照表…………………………………………………… 35
六、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修正對照表………………………………… 37
拾壹、附錄
一、公司章程修正前全文…………………………………………………… 43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修正前全文………………………………… 49
三、股東會議事規則全文…………………………………………………… 60
四、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64
五、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65
六、董事候選人名單………………………………………………………… 66
七、董事選舉辦法…………………………………………………………… 69

2

壹、一一一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詞

  • 三、報告事項

  • 四、承認事項

  • 五、討論事項

  • 六、選舉事項

  • 七、其他議案

  • 八、臨時動議

  • 九、散會

3

貳、一一一年股東常會議程

  • 一一一

  • 一、時間:民國 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 二、地點: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興業路八號

  • 三、宣佈開會

  • 四、主席致詞

  • 五、報告事項

  • (一)、民國一一○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民國一一○年度財務報表。

  • (三)、提列特別盈積公積數額之報告。

  • (四)、本公司一一○年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五)、一一○年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六、承認事項

  • (一)、承認民國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 (二)、承認民國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案。

  • 七、討論事項

  • (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 (二)、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 八、選舉事項

    本公司董事全面重新改選案。
  • 九、其他議案

  • 擬請解除本公司全體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 十、臨時動議

十一、散會

4

參、報告事項

  • 一、民國一一○年度營業狀況報告,敬請 鑒核。

  • 說明:民國一一○年度營業狀況報告,請參閱本手冊第9頁 (附件一)。

  •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民國一一○年度財務報表,敬請 鑒核。

  • 說明:審計委員會查核民國一一○度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第10頁(附件 二)。

三、提列特別盈積公積數額之報告。

  • 說明:依金管會於民國 101 4 6 日發布之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2865 號函之 規定,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擬提列金額說明如下:

  • 本公司 110 12 31 日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新台幣 -120,040,686 元,相關會計科目如下列:

  • (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新台幣 -86,492,902 元。

  • (2)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損益:新台 幣 -33,547,784 元。

  • 本公司 110 12 31 日帳列特別盈餘公積為:新台幣 105,211,485 元,故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數:新台幣 14,829,201 元。

四、本公司一一○年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說明:(一)、依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第26 條規定分派一一○年度 員工酬勞與董監事酬勞。

  • ( ) 、本公司「公司章程」第26 條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 撥至少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 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 額。

  • ( ) 、本公司民國一一○年度董監事酬勞分配案業經民國一一一年三 月十日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通過,擬分派董事酬勞新台幣 4,016,691 元,員工酬勞新台幣4,670,571 元。

五、一一○年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 說明:(一)、依據公司章程第27 條規定,授權董事會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 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5

  • (二)、提撥股東現金股利148,247,750 元,每股配發2 元,股東現 金股利配發不足一元之畸零款,新台幣元以下捨去,並授權 董事長洽特定人調整之。

  • (三)、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通過, 經一一一年三月十日董事會 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 事宜;嗣後如因本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發生變動時,亦 授權董事長全權調整之。

  • (四)、本案依法提股東會報告。

肆、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承認民國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說 明:一、本公司民國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業經會計師簽證 完竣,並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符合在案。

  • 二、本公司民國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各財務報表, 請參閱本手冊第9至33頁(附件一至附件三)。

  • 三、提請 承認。

決  議: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承認民國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案。

  • 說 明:本公司民國一一○年度可供分配盈餘1,165,980,2940 元,依法提列 10%法定盈餘公積13,637,466 元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14,829,201 元 外,其餘分配如下:

  • 一、股東現金股利148,247,750 元,每股配發2 元,除息基準日及相 關事宜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 二、股東現金股利配發不足一元之畸零款,新台幣元以下捨去,並授 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調整之。

6

  • 三、若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如:本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轉讓 或註銷、辦理國內現金增資等),致使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 授權董事長調整股東配息率。

  • 四、一一○年度擬具之盈餘分配表如附件四。

  • 五、提請 承認。

決 議:

伍、討論事項

  •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 說 明:一、依公司法新增第172 條之2,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 二、修正條文請詳附件五。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 說 明:一、因應法令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二、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三、修正條文請詳附件六。

  • 決 議:

陸、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董事全面重新改選案。

  • 說 明:一、本公司目前選任九席董事(包含四席獨立董事),任期為一 ○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至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擬提前全 面改選董事,選任九席董事(包含四席獨立董事)。 ( 董事候 選人名單請參閱附錄六)。

7

  • 二、新任董事之任期將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一四 年五月二十六日,任期為三年;第十二屆董事自第十三屆董 事選舉產生之日起,於股東會後同時解任。

  • 三、提請 討論。

柒、其他議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擬請解除本公司全體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二○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本公司董事因應業務需求,擬依公司法第二O九條之規定,解除 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及其代表行使董事職權之自然人,擔任其他 事業有關本公司「公司章程」營業項目所列相關業務競業禁止之 限制,提報今年(一一一)股東會決議之。

  • 三、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請股東會討論。

四、提請討論。
董 事 解 除 競 業 情 形
張國華 華勝汽車電子(股)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酬委
員會委員
決   議:

捌、臨時動議

玖、散會

8

拾、附件

附件一

一一○年度營業報告

各位親愛的股東女士、先生們:

早安,歡迎各位股東出席本公司110年股東常會,並感謝各位股東長期的支持與愛護,在
此謹代表本公司向股東們致上最誠摯的敬意與感謝!!
110 年度由於連續兩年疫情關係,影響全球局勢及供應鏈,海運費價格飆升倉位不容易取得,
又加上原物料價格攀漲通膨來勢洶洶!全球許多人口都被鎖在家裡不能外出,造成碰撞件需求
大幅下降,相對於108 年營收109 年營業額減少了2.44 億元。110 年再向下修正營收,昭輝已
於109 年佈局朝向多角化經營,避免減少不可抗力的因素因單一產業遭受重大衝擊。其多角化
生產設備皆已向國外採購中,將於111 年底陸續進口到廠裝設,將於112 年初投入試量產,之
後應會陸陸續續增加營收與增強獲利,回饋長期支持的股東們與提升勞苦功高的同仁們的福
利。

一一○年度營業結果

(一)一一○年度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本公司一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918,100 仟元,一一○年度稅前淨利為
170,406 仟元,稅後純益為135,753 仟元,稅後每股盈餘為1.83 元。
  • (二)一一○年度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分析項目 年度 年度
一一○年
一○九年
財務結構% 負債占資產比率 29.72
32.33
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 142.32
147.46
獲利能力% 資產報酬率 2.91
2.45
股東權益報酬率 3.93
3.38
占實收資
本比率
營業利益 23.54
47.27
稅前純益 22.98
24.10
純益率 7.08
5.55
每股盈餘(元) 1.83
1.59

(三)研究發展狀況

積極研發各製程自動化相關設備,逐一減少人力需求與產線製造產品品質的穩定
度。
董事長: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昊辰       總經理:林睿澤       會計主管:沈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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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件二

審計委員會同意報告書

本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民國110年度財務報
表、營業報告書以及盈餘分派議案,其中本公司民國110年度財務報表
嗣經董事會委任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
本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本公司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簽證會計師簽證本公司民國l1O年度財務報表,與本審計委員會溝
通下列事項:

1.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2. 查核範圍及時間

3. 重大影響之會計估計及會計原則

4. 查核之重大發現

5. 獨立性聲明

6. 關鍵查核事項

本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決議之本公司民國l10年度財務報
表、營業報告書以及盈餘分派議案,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爰依公司
法第219條之規定報告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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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附件三

會計師查核報告
(111)財審報字第21004528 號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昭輝集團」)民國110 年及109 年12 月
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0 年及109 年度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
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
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昭輝集團民國110 年及109 年12 月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0
年及109 年度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
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
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昭
輝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
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昭輝集團民國110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
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
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昭輝集團民國110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11

銷貨收入截止時點

事項說明

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二十九);營業收入明細請詳合併財務
報告附註六(二十二)。昭輝集團係經營汽車零件之製造及銷售,銷貨收入主係依交易條件
之貨物控制權移轉時始認列。故此等收入認列流程涉及許多人工判斷及作業,有可能造成
收入未被記錄在正確期間,故本會計師將銷貨收入之截止時點列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
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 針對銷貨交易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進行瞭解及評估,並進而測試該等控制,以評估管 理階層管控銷貨收入截止時點之有效性。

2. 針對報導期間結束日前後一定期間之銷貨交易,核對交易文件確認銷貨交易記錄於適 當期間。

存貨備抵評價損失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四);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
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備抵評價損失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
附註六(六)。昭輝集團民國110年12月31日之存貨及存貨備抵跌價損失分別為新台幣
383,913 仟元及新台幣70,223 仟元。
昭輝集團經營汽車零件之製造及銷售,針對超過特定期間貨齡及個別辨認有價值減損
之存貨,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同時輔以個別辨認過時毀損之存貨其可出售狀
況,據以提列跌價損失。考量昭輝集團之存貨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且存貨評價於資產負
債表日之淨變現價值必須運用判斷及估計決定,故本會計師將存貨備抵評價損失之評估列
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12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 瞭解昭輝集團營運及產業性質,評估其存貨備抵評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之合理性。

2. 檢視昭輝集團年度盤點計畫並參與年度存貨盤點,以評估管理階層區分及管控過時陳 舊存貨之有效性。

3. 取得存貨貨齡報表核對其存貨異動日期之相關佐證文件,確認庫齡區間分類正確,並 與其政策一致。

4. 取得各項存貨之淨變現價值報表,確認其計算邏輯係一致採用,測試存貨淨變現價值 估計基礎之依據資料,包括核對銷售價格、進貨價格等佐證文件,並重新計算且評估 存貨評價之合理性。

其他事項 - 個體財務報告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10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
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民國109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其他事
項段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
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昭輝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
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昭輝集團或停止營
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昭輝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13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
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
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
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 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 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昭輝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昭輝集團 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 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 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 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 況可能導致昭輝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 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國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

14

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昭輝集團民國110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
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
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
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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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昭 輝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10 年及109 年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0 12 31 109 12 31
附註 %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 $ 635,392 13 $ 742,410 14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
產-流動 117,251 2 18,301 -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 ()
199,416 4 261,058 5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 55,055 1 29,553 -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 441,993 9 591,658 11
1200 其他應收款 10,792 - 3,579 -
130X 存貨 () 313,690 6 302,754 6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及八 52,099 1 86,426 2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1,825,688 36 2,035,739 38
非流動資產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48,308 1 52,241 1
1535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 ()及八
流動 300 - 300 -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及八 2,830,766 56 2,767,101 52
1755 使用權資產 ()及八 140,137 3 146,668 3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及八 15,477 - 16,506 1
1780 無形資產 (十一) 11,147 - 8,203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十九) 108,171 2 115,287 2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十二) 71,871 2 156,356 3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3,226,177 64 3,262,662 62
1XXX 資產總計 $ 5,051,865 100 $ 5,298,401 100
( )

16

昭 輝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10 年及109 年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0 12 月 31 109 年 12 月 31
負債及權益 附註 % %
2100 短期借款 (十三) $ 264,320 5 $ 333,396 6
2110 應付短期票券 (十四) 50,000 1 - -
212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 ()
債-流動 12,111 - 27,305 1
2130 合約負債-流動 (二十二) 17,912 - 20,177 -
2150 應付票據 92,502 2 118,492 2
2170 應付帳款 157,602 3 251,103 5
2200 其他應付款 (十五) 145,514 3 134,314 3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二十九) 68,729 2 78,868 1
2320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 (十六) 105,835 2 137,261 3
2399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 1,703 - 1,507 -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916,228 18 1,102,423 21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 (十六) 540,190 11 575,299 11
2560 本期所得稅負債-非流動 (二十九) 31,538 1 20,630 -
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 ()(十七)
(十八) 13,651 - 14,388 -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585,379 12 610,317 11
2XXX 負債總計 1,501,607 30 1,712,740 32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本 (十九)
3110 普通股股本 741,389 15 741,389 14
資本公積 (二十)
3200 資本公積 1,193,349 24 1,193,259 23
保留盈餘 (二十一)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329,574 6 317,795 6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105,211 2 119,480 2
3350 未分配盈餘 1,194,447 24 1,203,831 23
其他權益
3400 其他權益 ( 120,040 ) ( 3) ( 105,211) ( 2)
3500 庫藏股票 (十九) ( 526 ) - ( 526) -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3,443,404 68 3,470,017 66
36XX 非控制權益 106,854 2 115,644 2
3XXX 權益總計 3,550,258 70 3,585,661 68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3X2X 負債及權益總計 $ 5,051,865 100 $ 5,298,40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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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昊辰
經理人:林睿澤 會計主管:沈維洋

17

昭 輝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110 年及10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項目 110
109
附註
金額
%


%
(二十二)
$
1,918,100
100
$
2,120,901
100
()(二十七)
(二十八)
(
1,472,524
) ( 77 ) (
1,483,398 ) (
70)
445,576
23
637,503
30
(二十七)
(二十八)
(
113,494
) ( 6 ) (
127,736 ) (
6)
(
115,548
) ( 6 ) (
127,769 ) (
6)
(
37,564
) ( 2 ) (
31,247 ) (
2)
十二()
(
4,481
)
-
(
308 )
-
(
271,087
) ( 14 ) (
287,060 ) (
14)
174,489
9
350,443
16
(二十三)
2,584
-
8,105
1
(二十四)
21,917
1
21,278
1
(二十五)
(
10,009
)
-
(
184,903 ) (
9)
(二十六)
(
18,575
) ( 1 ) (
16,226 ) (
1)
(
4,083
)
-
(
171,746 ) (
8)
170,406
9
178,697
8
(二十九)
(
42,707
) ( 2 ) (
59,084 ) (
3)
$
127,699
7
$
119,613
5
4000
營業收入
5000
營業成本
5900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6900
營業利益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
7010
其他收入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050
財務成本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7900
稅前淨利
7950
所得稅費用
8200
本期淨利

( 續 次 頁 )

18

昭 輝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110 年及10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項目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
價損益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兌換差額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目總額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淨利(損)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8620
非控制權益
合計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8720
非控制權益
合計
每股盈餘
9750
基本
9850
稀釋
董事長: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昊辰
項目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110
109
附註


%


%
(十八)
$
776
-
$
143
-
()
(
3,933 )
- (
5,301 )
-
(二十九)
(
155)
- (
28 )
-
(
3,312)
- (
5,186 )
-
(
11,542) (
1)
21,593
1
(
11,542) (
1)
21,593
1
($
14,854) (
1) $
16,407
1
$
112,845
6
$
136,020
6
$
135,753
7
$
117,679
5
(
8,054)
-
1,934
-
$
127,699
7
$
119,613
5
$
121,545
6
$
132,064
6
(
8,700)
-
3,956
-
$
112,845
6
$
136,020
6
(三十)
$
1.83
$
1.59
$
1.83
$
1.58
經理人:林睿澤
會計主管:沈維洋

19

109 年 度
109 年1 月1 日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08 年盈餘分配及指撥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認列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
109 年12 月31 日餘額
11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110 年1 月1 日餘額
本期淨利(淨損)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09 年盈餘分配及指撥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現金股利
認列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
110 年12 月31 日餘額









昭 輝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昭 輝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昭 輝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單位:新台幣仟元
非控制權益權



$
111,923
$ 3,597,889
1,934
119,613
2,022
16,407
3,956
136,020
-
-
-
-

-
(
148,248 )
(
235 )
-
$
115,644
$ 3,585,661
$
115,644
$ 3,585,661
(
8,054 )
127,699
(
646 ) (
14,854 )
(
8,700 )
112,845
-
-
-
-

-
(
148,248 )
(
90 )
-
$
106,854
$ 3,550,258
單位:新台幣仟元
非控制權益權



$
111,923
$ 3,597,889
1,934
119,613
2,022
16,407
3,956
136,020
-
-
-
-

-
(
148,248 )
(
235 )
-
$
115,644
$ 3,585,661
$
115,644
$ 3,585,661
(
8,054 )
127,699
(
646 ) (
14,854 )
(
8,700 )
112,845
-
-
-
-

-
(
148,248 )
(
90 )
-
$
106,854
$ 3,550,258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110 年及10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普通股股本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

未分配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未實現

六(三)
六(二十
一)
六(三)
六(二十
一)
$
741,389
-
-
-
-
-
-
-
$
741,389
$
741,389
-
-
-
-
-
-
-
$
741,389
$ 1,193,024
-
-
-
-
-
-
235
$ 1,193,259
$ 1,193,259
-
-
-
-
-
-
90
$ 1,193,349
$ 280,161
-
-
-
37,634
-
-
-
$ 317,795
$ 317,795
-
-
-
11,779
-
-
-
$ 329,574
$ 88,059
-
-
-
-
31,421
-
-
$ 119,480
$ 119,480
-
-
-
-
(
14,269 )
-
-
$ 105,211
$ 1,303,340
117,679
115
117,794
(
37,634 )
(
31,421 )
(
148,248 )
-
$ 1,203,831
$ 1,203,831
135,753
621
136,374
(
11,779 )
14,269
(
148,248 )
-
$ 1,194,447
($
95,167 )
-
19,571
19,571
-
-
-
-
($
75,596 )
($
75,596 )
-
(
10,896 )
(
10,896 )
-
-
-
-
($
86,492 )
($
24,314 )
-
(
5,301 )
(
5,301 )
-
-
-
-
($
29,615 )
($
29,615 )
-
(
3,933 )
(
3,933 )
-
-
-
-
($
33,548 )
($
526 )
-
-
-
-
-
-
-
($
526 )
($
526 )
-
-
-
-
-
-
-
($
526 )
$ 3,485,966
117,679
14,385
132,064
-
-
(
148,248 )
235
$ 3,470,017
$ 3,470,017
135,753
(
14,208 )
121,545
-
-
(
148,248 )
90
$ 3,443,404
$
111,923
1,934
2,022
3,956
-
-

-
(
235 )
$
115,644
$
115,644
(
8,054 )
(
646 )
(
8,700 )
-
-

-
(
90 )
$
106,854
$ 3,597,889
119,613
16,407
136,020
-
-
(
148,248 )

-
$ 3,585,661
$ 3,585,661

127,699
(
14,854 )

112,845
-
-
(
148,248 )

-
$ 3,550,258
董事長: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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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林睿澤會計主管:沈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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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昭 輝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10 年及10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含投資性不動產)
折舊費用-使用權資產
攤銷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
債之淨(利益)損失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政府補助收入
股利收入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減損損失
未實現外幣兌換(利益)損失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淨額
應收帳款淨額
其他應收款
存貨
其他流動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合約負債-流動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
其他應付款
其他流動負債
淨確定福利負債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支付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110 年1 月1 日
至1 2 月3 1 日
109 年1 月1 日
至1 2 月3 1 日
$
170,406$
178,697
六(二十七)
334,048
298,443
六(二十七)
5,698
4,744
六(二十七)
7,483
10,313
十二(二)
4,481
308
六(二)(二十五)
(
47,204 )
5,912
六(二十六)
18,575
16,226
六(二十三)
(
2,584 ) (
8,105 )
六(十七)
(
966 ) (
436 )
六(二十四)
(
4,111 ) (
4,036 )
六(二十五)
(
4,528 ) (
246 )
六(二十五)
-
84,794
(
5,119 )
15,091
(
25,502 ) (
6,673 )
146,459
163,769
(
7,515 )
541
(
10,936 ) (
38,867 )
9,589(
31,644 )
-
1,849
(
2,265 )
5,851
(
25,990 )
5,063
(
93,501 )
3,327
(
3,985 ) (
33,888 )
190
391
(
209 ) (
184 )
462,514
671,240
2,886
10,532
(
18,678 ) (
13,922 )
4,111
4,036
(
25,903 ) (
13,692 )
424,930
658,194
(續 次 頁)
~21~

昭 輝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10 年及10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0 年1 月1 日
109 年1 月1 日
附註 至1 2 月3 1 日 至1 2 月3 1 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六(三十一) ($ 121,127 ) ($ 36,751 )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57,760 75,14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65,268( 112,036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三十一) ( 306,802 ) ( 139,043 )
利息資本化實際支付數 六(八) ( 1,972 ) ( 3,333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7,667 4,709
取得無形資產 六(十一) ( 6,868 ) ( 4,000 )
取得使用權資產 六(九) -( 32,819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24,738 7,727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973( 136,135 )
存出保證金增加 ( 17 ) ( 833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80,380 ) ( 377,368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六(三十二) 987,609 468,280
短期借款減少 六(三十二) ( 1,054,832 ) ( 389,391 )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六(三十二) 50,000 -
長期借款舉借數 六(三十二) 75,860 200,100
長期借款償還數 六(三十二) ( 143,101 ) ( 364,707 )
存入保證金增加 六(三十二) - 398
租賃本金償還 六(三十二) ( 594 ) ( 99 )
發放現金股利 六(三十二) ( 148,248 ) ( 148,248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33,306 ) ( 233,667 )
匯率變動之影響 ( 18,262 ) ( 5,379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107,018 ) 41,780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742,410 700,630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635,392 $ 742,410
董事長: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昊辰 經理人:林睿澤 會計主管:沈維洋

22

(111)財審報字第21004223 號

會計師查核報告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 年及109 年12 月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0 年及10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
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 年及109 年12 月31 日之個
體財務狀況,暨民國110 年及10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
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
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與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
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 年度
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
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23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銷貨收入截止時點

事項說明

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二十八);營業收入明細請詳個體財
務報告附註六(十九)。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經營汽車零件之製造及銷售,銷貨收入
主係依交易條件之貨物控制權移轉時始認列。故此等收入認列流程涉及許多人工判斷及
作業,有可能造成收入未被記錄在正確期間,由於前述事項亦同時存在於昭輝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之子公司,帳列採權益法之投資,因此,本會計師將銷貨收入之截止時點
列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 針對銷貨交易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進行瞭解及評估,並進而測試該等控制,以評估 管理階層管控銷貨收入截止時點之有效性。

2. 針對報導期間結束日前後一定期間之銷貨交易,核對交易文件確認銷貨交易記錄於 適當期間。

存貨備抵評價損失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三);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
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備抵評價損失之說明,請詳個體財務
報告附註六(六)。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 年12 月31 日之存貨及存貨備抵跌價
損失分別為新台幣196,045 仟元及新台幣18,920 仟元。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汽車零件之製造及銷售,針對超過特定期間貨齡及個別辨認
有價值減損之存貨,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同時輔以個別辨認過時毀損之存
貨其可使用狀況,據以提列跌價損失。考量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貨對財務報

24

表影響重大,且存貨評價於資產負債表日之淨變現價值必須運用判斷及估計決定,
由於前述事項亦同時存在於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子公司,帳列採權益法之投
資,故本會計師將存貨備抵評價損失之評估列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 瞭解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及產業性質,評估其存貨備抵評價損失所採用提列 政策之合理性。

2. 檢視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盤點計畫並參與年度存貨盤點,以評估管理階層區 分及管控過時陳舊存貨之有效性。

3. 取得存貨貨齡報表核對其存貨異動日期之相關佐證文件,確認庫齡區間分類正確, 並與其政策一致。

4. 取得各項存貨之淨變現價值報表,確認其計算邏輯係一致採用,測試存貨淨變現價 值估計基礎之依據資料,包括核對銷售價格、進貨價格等佐證文件,並重新計算且 評估存貨評價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
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
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
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昭
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25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
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
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 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 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昭輝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 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 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 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 能力。

5.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 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個體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 責形成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意見。

  •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
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26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0 年度 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 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 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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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 輝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限 公 司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10 年及109 年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0 年 12 月 31 109 年 12 月 31
資 產 附註 % %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 $ 508,757 11 $ 537,053 1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 ()
113,654 3 18,301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180,449 4 256,784 6
應收票據淨額 () 16,066 - 7,915 -
應收帳款淨額 () 167,171 4 179,011 4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 21,967 1 11,201 -
其他應收款 8,164 - 3,405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233,495 5 304,925 7
存貨 () 177,125 4 165,320 4
其他流動資產 () 29,757 1 29,487 1
流動資產合計 1,456,605 33 1,513,402 34
非流動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
資產-非流動 48,308 1 52,241 1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及八 300 - 30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661,787 15 585,044 13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及八 2,140,379 48 2,132,603 48
使用權資產 () 3,942 - 5,589 -
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十六) 94,895 2 101,932 2
其他非流動資產 () 69,012 1 106,659 2
非流動資產合計 3,018,623 67 2,984,368 66
資產總計 $ 4,475,228 100 $ 4,497,770 100
( )
~28~
昭 輝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10 年及109 年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01231 109 1231
負債及權益 附註 % %
流動負債
應付短期票券 (十一) $ 50,000 1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 ()
12,111 - 27,305 1
合約負債-流動 (十九) 2,485 - 1,694 -
應付票據 92,502 2 109,707 2
應付帳款 24,588 1 34,725 1
其他應付款 (十二) 90,541 2 62,367 1
本期所得稅負債 (二十六) 68,709 2 78,828 2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 (十三) 105,835 2 108,334 2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 603 - 750 -
流動負債合計 447,374 10 423,710 9
非流動負債
長期借款 (十三) 540,190 12 569,959 13
本期所得稅負債-非流動 (二十六) 31,538 1 20,630 1
其他非流動負債 ()(十四)
(十五) 12,722 - 13,454 -
非流動負債合計 584,450 13 604,043 14
負債總計 1,031,824 23 1,027,753 23
權益
股本 (十六)
普通股股本 741,389 17 741,389 16
資本公積 (十七)
資本公積 1,193,349 27 1,193,259 27
保留盈餘 (十八)
法定盈餘公積 329,574 7 317,795 7
特別盈餘公積 105,211 2 119,480 3
未分配盈餘 1,194,447 27 1,203,831 27
其他權益
其他權益 ( 120,040 ) ( 3 ) ( 105,211) ( 3)
庫藏股票 (十六) ( 526 ) - ( 526) -
權益總計 3,443,404 77 3,470,017 77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負債及權益總計 $ 4,475,228 100 $ 4,497,770
100
董事長: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昊辰
經理人:林睿澤
會計主管:沈維洋

29

昭 輝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110 年及10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110 110 109 109
項目 附註
%
%
營業收入 (十九)及七
() $ 1,134,285
100
$ 1,264,279
100
營業成本 ()(二十四)
(二十五)及七
() ( 745,780 (
66) (
763,789 ) (
61)
營業毛利 388,505 34 500,490 39
營業費用 (二十四)
(二十五)
推銷費用 ( 81,162 (
7) (
92,232 ) (
7)
管理費用 ( 54,867 (
5) (
60,096 ) (
5)
研究發展費用 ( 29,595 (
2) (
22,060 ) (
2)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十二() ( 694 - 7,523 1
營業費用合計 ( 166,318 (
14) (
166,865 ) (
13)
營業利益 222,187 20 333,625 26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利息收入 (二十)及七
() 9,218
1
13,520
1
其他收入 (二十一)及七
() 36,894
3
30,519
2
其他利益及損失 (二十二) ( 13,246 (
1) (
105,571 ) (
8)
財務成本 (二十三) ( 5,986 (
1) (
4,522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 ()
合資損益之份額 ( 70,630 (
6) (
91,080 ) (
7)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43,750 (
4) (
157,134 ) (
12)
稅前淨利 178,437
16
176,491
14
所得稅費用 (二十六) ( 42,684 (
4) (
58,812 ) (
5)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 135,753 12 117,679 9
本期淨利 $ 135,753 12 $ 117,679 9
其他綜合損益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十五) $ 776
-
$ 143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 3,933
-
( 5,301 )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二十六) ( 155 - ( 28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 3,312 - ( 5,186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
( 10,896 (
1)
19,571 1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 10,896 (
1)
19,571 1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14,208 (
1)
$ 14,385 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21,545 11 $ 132,064 10
每股盈餘 (二十七)
基本 $ 1.83 $ 1.59
稀釋 $ 1.83 $ 1.58
董事長: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昊辰 經理人:林睿澤 會計主管:沈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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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 輝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110 年及10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保留盈餘其他權益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
國外營運機構值衡量之金融
財務報表換算資產未實現評
附註普通股股本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之兌換差額價損益庫藏股票權益總額

109 年 度

109 年1 月1 日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六(三)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08 年度盈餘分配及指撥
六(十八)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之所有權權益變動數
六(七)
109 年12 月31 日餘額
110 年 度
110 年1 月1 日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六(三)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09 年度盈餘分配及指撥
六(十八)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現金股利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之所有權權益變動數
六(七)
110 年12 月31 日餘額
董事長: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昊辰
$ 741,389
-
-
-
-
-
-
-
$ 741,389
$ 741,389
-
-
-
-
-
-
-
$ 741,389
$ 1,193,024
$ 280,161
$
88,059
$ 1,303,340
($
95,167 ) ($
24,314 ) ($
526 )
$ 3,485,966
-
-
-
117,679
-
-
-
117,679
-
-
-
115
19,571
(
5,301 )
-
14,385
-
-
-
117,794
19,571
(
5,301 )
-
132,064
-
37,634
-
(
37,634 )
-
-
-
-
-
-
31,421
(
31,421 )
-
-
-
-
-
-
-
(
148,248 )
-
-
-
(
148,248 )
235
-
-
-
-
-
-
235
$ 1,193,259
$ 317,795
$ 119,480
$ 1,203,831
($
75,596 ) ($
29,615 ) ($
526 )
$ 3,470,017
$ 1,193,259
$ 317,795
$ 119,480
$ 1,203,831
($
75,596 ) ($
29,615 ) ($
526 )
$ 3,470,017
-
-
-
135,753
-
-
-
135,753
-
-
-
621
(
10,896 ) (
3,933 )
-
(
14,208 )
-
-
-
136,374
(
10,896 ) (
3,933 )
-
121,545
-
11,779
-
(
11,779 )
-
-
-
-
-
-
(
14,269 )
14,269
-
-
-
-
-
-
-
(
148,248 )
-
-
-
(
148,248 )
90
-
-
-
-
-
-
90
$ 1,193,349
$ 329,574
$ 105,211
$ 1,194,447
($
86,492 ) ($
33,548 ) ($
526 )
$ 3,443,404
經理人:林睿澤
會計主管:沈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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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 輝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10 年及10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0年1月1日    109年1月1日
附註至12月31日至12月31日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 178,437 $ 176,491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六(八)(二十四) 260,624 225,605
折舊費用-使用權資產 六(九)(二十四) 1,647 1,165
攤銷費用 六(二十四) 6,108 6,257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十二(二) 694 ( 7,523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 六(二)(二十二)
債之淨(利益)損失 ( 47,257 ) 5,912
利息費用 六(二十三) 5,986 4,522
利息收入 六(二十) ( 9,218 ) ( 13,520 )
政府補助收入 六(十四) ( 966 ) ( 436 )
股利收入 六(二十一) ( 4,111 ) ( 4,036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失之份額 六(七) 70,630 91,08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六(二十二) ( 3,455 ) ( 3,110 )
未實現外幣兌換(利益)損失 ( 22,941 ) 35,555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淨額 ( 8,151 ) ( 3,171 )
應收帳款淨額 12,421 113,513
應收帳款-關係人 ( 10,766 ) ( 8,519 )
其他應收款 ( 5,122 ) ( 48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5,604 ( 11,045 )
存貨 ( 11,805 ) ( 6,057 )
其他流動資產 ( 270 ) ( 18,999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2,130 ) ( 2,181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合約負債-流動 791 ( 282 )
應付票據 ( 17,205 ) 8,399
應付帳款 ( 10,137 ) 1,376
應付帳款-關係人 - ( 1,705 )
其他應付款 7,068 ( 6,132 )
其他流動負債 ( 153 ) 135
淨確定福利負債 ( 209 ) ( 184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396,114 583,062
收取之利息 9,581 15,806
支付之利息 ( 4,014 ) ( 4,079 )
收取之股利 4,111 4,036
支付之所得稅 ( 25,868 ) ( 13,638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379,924 585,187
(續 次 頁)
~32~
昭 輝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10 年及10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0年1月1日    109年1月1日
附註至12月31日至12月31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六(二十八) ($ 117,477 ) ($ 36,751 )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57,760 75,14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82,042( 197,702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增加) 75,651( 4,131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 89,940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六(七) ( 158,179 ) ( 57,360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二十八) ( 211,586 ) ( 184,012 )
利息資本化實際支付數 六(八) ( 1,972 ) ( 3,333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5,300 3,952
取得無形資產 ( 5,435 ) ( 4,000 )
存出保證金增加 -( 810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73,896 ) ( 319,061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730,000 160,000
短期借款減少 ( 730,000 ) ( 280,000 )
應付短期票券 六(二十九) 50,000 -
舉借長期借款 六(二十九) 75,860 200,100
償還長期借款 六(二十九) ( 108,334 ) ( 195,369 )
租賃本金償還 六(二十九) ( 594 ) ( 99 )
發放現金股利 六(二十九) ( 148,248 ) ( 148,248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31,316 ) ( 263,616 )
匯率變動之影響 ( 3,008 ) ( 5,126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 28,296 ) ( 2,616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537,053 539,669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508,757$ 537,053
董事長: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昊辰 經理人:林睿澤 會計主管:沈維洋

33

附件四

附件四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百一十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1,058,072,300
135,753,491
621,170
0
136,374,661
(13,637,466)
(14,829,201
1,165,980,294
(148,247,750)
1,017,732,544
期初未分配盈餘
加:本期淨利
確定福利計劃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累積損益直接移轉至保留盈餘
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減:依法迴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現金股利(每股2 元)
期末未分配盈餘
附註:
  • (1)優先分派一百一十年度盈餘

  • (2)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配發不足一元之畸零款,新台幣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調整之。

  • (3)依經商字第1082432410 號,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應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作為法定盈餘公積提列之基礎。

34

附件五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第十條之一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
視訊會議或其他經經濟部
公告之方式為之
本條新增
公司法172 條之2
第廿九條 本章程訂立於75.02.19
第一次修正於75.06.01
第二次修正於78.10.15
第三次修正於83.10.07
第四次修正於85.08.15
第五次修正於87.11.13
第六次修正於88.11.05
第七次修正於89.12.01
第八次修正於89.12.01
第九次修正於91.06.10
第十次修正於92.06.05
第十一次修正於92.12.17
第十二次修正於93.06.04
第十三次修正於93.06.18
第十四次修正於93.11.24
第十五次修正於94.10.05
第十六次修正於96.06.05
第十七次修正於96.07.05
第十八次修正於96.09.14
第十九次修正於96.12.20
第二十次修正於99.06.22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
100.5.17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
100.7.15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
101.6.26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
103.6.23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
103.12.18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
105.06.20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
106.06.19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
107.10.01













本章程訂立於75.02.19
第一次修正於75.06.01
第二次修正於78.10.15
第三次修正於83.10.07
第四次修正於85.08.15
第五次修正於87.11.13
第六次修正於88.11.05
第七次修正於89.12.01
第八次修正於89.12.01
第九次修正於91.06.10
第十次修正於92.06.05
第十一次修正於92.12.17
第十二次修正於93.06.04
第十三次修正於93.06.18
第十四次修正於93.11.24
第十五次修正於94.10.05
第十六次修正於96.06.05
第十七次修正於96.07.05
第十八次修正於96.09.14
第十九次修正於96.12.20
第二十次修正於99.06.22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
100.5.17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
100.7.15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
101.6.26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
103.6.23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
103.12.18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
105.06.20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
106.06.19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
107.10.01













增加修訂日

35

第二十九次修正於
108.05.29
第三十次修正於
109.05.29
第三十一次修正於
109.11.23
第三十二次修正於
110.8.30
第三十三次修正於
111.2.14
第三十四次修正於
111.5.27

第二十九次修正於
108.05.29
第三十次修正於
109.05.29
第三十一次修正於
109.11.23
第三十二次修正於
110.8.30
第三十三次修正於
111.2.14

36

附件六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第四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
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
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三 略。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
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
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
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
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
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
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
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
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
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
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
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
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
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
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
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
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
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三 略。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
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
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
立性。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
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
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
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
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
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
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
~~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以做
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
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
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
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
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依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修正條
文第五條
第六條 作業程序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於下列
情形由權責單位於授權範圍內
裁決之,但屬於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五條規定情事者,應先報經股
東會同意:
(一) ~(七) 略。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
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
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
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
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審計委
作業程序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於下列
情形由權責單位於授權範圍內
裁決之,但屬於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五條規定情事者,應先報經股
東會同意:
(一) ~(七) 略。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
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
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
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
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
增加審計委員會
核決程序

37

員。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
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
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若本公司已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
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之決議。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
在任者計算之。
二、略。
會。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
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
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二、略。
第八條 資產估價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
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
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機器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
告應行記載事項詳如附件一),
並符合下列規定。惟本公司經法
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
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一~二 略。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除
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
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
外,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
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
十以上,或二家以上專業估
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
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應洽
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
資產估價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
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
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機器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
告應行記載事項詳如附件一),
並符合下列規定。惟本公司經法
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
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一~二 略。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除
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
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
外,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
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
十以上,或二家以上專業估
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
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應洽
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
依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修正條
文第九條

38

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
意見。
四、略。
~~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
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
表示具體意見。
四、略。
第九條 取得會計師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
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
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
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經法
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
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
明文件替代會計師意見。
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無
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
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
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
取得會計師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
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
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
~~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
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
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經法院拍賣
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
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替代會計師意見。
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無
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
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
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
依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修正條
文第十條,第十
一條
第十一

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一、略。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1.略。
(一) ~(七) 略。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
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一、略。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1.略。
(一) ~(七) 略。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依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修正條
文第十五條及文
字順序調整

39








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
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六條授
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追認:
()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
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若本公司巳設置審計委員會
者,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
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
第六條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非屬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第
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公開
發行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
上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將第
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
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
約及支付款項。但公開發行
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
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
在此限。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五條一、第二項,且所稱一年內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本準則規定提交股東會、董事會
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承認部分免
再計入。
三~六 略。
五條一、第二項,且所稱一年內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
審計委員會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
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
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六條授
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
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三~六 略。
第十三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評估及
作業程序
一~六 略。
七、內部稽核制度: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評估及
作業程序
一~六 略。
七、內部稽核制度: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
文字修正

40

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
允當性,並對交易部門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遵循規
定情形按月稽核,且作成稽核報
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
即向董事長及董事會呈報,並以
書面通知各審計委員。
八~九 略。
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
允當性,並對交易部門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遵循規
定情形按月稽核,且作成稽核報
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
即向董事長及董事會呈報,並以
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八~九 略。
第十五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
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
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
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
申報。
(一) ~(三) 略。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
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
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
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
之外國公債。
2 以下 略。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
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
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
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
申報。
(一) ~(三) 略。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
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國內公債。
2 以下 略。
依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修正條
文第三十一條
第十八
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程序應依相關規定經審
計委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再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綠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
董事異議資料送各審計委員。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
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
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從事重大資產或衍生性
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
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程序應依相關規定經審
計委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再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綠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
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
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
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從事重大資產或衍生性
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
文字修正

41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之決議。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之決議。
第二十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98
年6 月4 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00 年5 月
17 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01 年6 月
26 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103 年6 月23
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103 年12 月
18 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104 年6 月15
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106 年6 月
19 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108 年5 月
29 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111 年5 月
27 日。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五月
十七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
六月二十六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
六月二十三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十八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十五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十九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
五月二十九日。
增加修正日

42

拾壹、附錄
附錄一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
第章總則
  • 第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組織設立,定名為昭輝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一、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二、CB01990 其他機械製造業
  • 三、CD01030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四、F114010 汽車批發業
  • 五、F1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 六、F214010 汽車零售業

  • 七、F2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 八、CD01040 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九、F114020 機車批發業
十、F214020 機車零售業
十一、CD01050 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十二、F114040 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
十三、F214040 自行車及其零件零售業
十四、F401010 國際貿易業
十五、H201010 一般投資業
十六、CA04010 表面處理業
十七、C805050 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十八、C303010 不織布業
十九、F1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二十、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二十一、CF01011 醫療器材製造業
二十二、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
二十三、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二十四、CZ99990 未分類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
二十五、CP01010 手工具製造業
二十六、CQ01010 模具製造業
二十七、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二十八、C805020 塑膠膜、袋製造業
二十九、F107190 塑膠膜、袋批發業

43

三十、F207190 塑膠膜、袋零售業
三十一、C805990 其他製膠製品製造業
三十二、C103050 罐頭、冷凍、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業
三十三、F102170 食品什貨批發業
三十四、F203010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三十五、C114010 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三十六、F121010 食品添加物批發業
三十七、F221010 食品添加物零售業
三十八、C199990 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
三十九、C802100 化粧品製造業
四十、F108040 化粧品批發業
四十一、F208040 化粧品零售業
四十二、F107990 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
四十三、F207990 其他化學製品零售業
四十四、C110010 飲料製造業
四十五、F102040 飲料批發業
四十六、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為對外保證,不受公司法第十六條之限制,背 書保證辦法經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第 四 條:本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之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所訂投資總額 , 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限制,並授權董事會執行之。

  • 第 五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彰化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 分公司。

  • 第 六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股 份

  • 第 七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拾億元整,分為壹億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壹 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第 八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 股票發行簽證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公開發行後,得免印製股票, 採無實體發行,惟應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

  • 第 九 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 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

  • 之。

44

第九條之一 : 本公司收買之股份,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與從屬公司員 工,其條件及轉讓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第十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集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十一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二條:本公司各股東,除公司法第 179 條規定之股份無表決權之情形外,每股 有一表決權。

第十三條:股東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法令規定,本公司股
東亦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
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且於興櫃期間及上市 ( ) 期間均不變動此條文。

第 四 章 董 事 及 審計委員會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伍~玖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
連選得連任。董事人數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
事至少三人。
董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候選人
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並得於必要時互推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
代表本公司。
第十七條: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如遇緊急情形得隨
時召集董事會,其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董
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
理。
第十八條:董事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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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使,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每次委託其他董事
代理出席,但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十九條:本公司董事長、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 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議定之。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 第廿六條之規定分配酬勞。

  • 第 廿 條: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 責任保險,有關投保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第廿一條:本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 立董事人數,設置各類功能性專門委員會。

  • 功能性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

  • 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通過。組織規程之內容應包括 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 源等事項。

  • 第廿二條:本公司董事會設置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至少應由獨立董事一人參與, 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 薪酬委員會應就公司董事、經理人之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 薪酬政策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 行為。

  • 第廿三條: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體 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名擔任召集人,且至少一名應具備會計或財 務專長。

  •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第一屆審 計委員會於一前條選任之獨立董事首次當選之日成立。自審計委員 會成立之日起,由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員負責執行公司 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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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 六 章      會          計
  • 第廿五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董事會造具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 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並由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成 員出具報告書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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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由
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
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
之三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
酬勞及董監酬勞。
  • 第廿七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 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 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 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
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
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
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紅利,
股東紅利不少於當年度盈餘可分配數之百分四十,其中現金紅利應為
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20%以上,並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行之。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廿八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九條:本章程訂立於75.02.19      第一次修正於75.06.01

第二次修正於 78.10.15 第三次修正於 83.10.07

第四次修正於 85.08.15 第五次修正於 87.11.13

第六次修正於 88.11.05 第七次修正於 89.12.01

第八次修正於 89.12.01 第九次修正於 91.06.10

第十次修正於 92.06.05 第十一次修正於 92.12.17

第十二次修正於 93.06.04 第十三次修正於 93.06.18

第十四次修正於 93.11.24 第十五次修正於 94.10.05 第十六次修正於 96.06.05 第十七次修正於 9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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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次修正於 96.09.14 第十九次修正於 96.12.20 第二十次修正於 99.06.22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 100.5.17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 100.7.15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 101.6.26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 103.6.23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 103.12.18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 105 .06.20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 106 .06.19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 107 .10.01 第二十九次修正於108.05.29 第三十次修正於109.5.29 第三十一次修正於109.11.23 第三十二次修正於110.8.30 第三十三次修正於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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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

第一條:目的及法源依據
  • 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ㄧ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資產範圍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 (售) 權證、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及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使用權資產。

  •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七、衍生性商品。

  •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九、其他重要資產。

  • 第三條:相關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 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 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 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 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 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 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 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理之金融控股公司、 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經營自營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 務之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司。

  • 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證券交易所, 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市場。

  •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規定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機關管 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 第四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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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 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 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 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以 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 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第五條:評估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由財務部進行相關效益之分析並評 估可能之風險;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資產則由財務部事先擬定資本支出計畫, 就取得或處分目的、預計效益等進行可行性評估;如係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依本作業程序第十一條規定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

  •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參考依據,除依第八條資產估價程序及第九條取得 會計師意見規定外,並應依下列各情形辦理:

  • (一)取得或處分已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 券價格決定之。

  • (二)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 值、技術與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 並參考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之。

  • (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成交價格或 帳面價值、供應商報價等議定之。若係向關係人購入不動產,應先依本作業程序第 十一條規定之方法設算,以評估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 (四)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考量其可產生之效益,參酌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價格 應考慮未來預期的增值及產生的效益綜合評估之。

  • (五)取得或處分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應參考國際或市場慣例, 價格應考慮未來預期的收益、技術開發與創新的程度、法律保護的狀態、授權與實 施的情況及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等因素,並綜合權利人與被授權人相關的因素作一 個整體的判斷。

  • (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參酌期貨市場交易狀況、匯率及利率走勢等。

  • (七)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考量其業務性質、每股淨值、資產價值、技術 與獲利能力、產能及未來成長潛力等。

第六條:作業程序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於下列情形由權責單位於授權範圍內裁決之,但屬於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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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情事者,應先報經股東會同意:
  •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單位依市場行情研 判決定之,依據本公司核決權限之規定,由相關單位主管分層負責辦理外,其每筆 交易金額在六千萬元(含)以下,由董事長核准;六千萬元以上,應提經董事會通過 後始得為之。

  •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 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依據本公司核決權限之規定,由相關單位主管分層負 責辦理外,其每筆交易金額在六千萬元(含)以下,由董事長核准;六千萬元以上, 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三)不動產及設備之取得及處分,依據本公司核決權限之規定,由相關單位主管分層 負責辦理外,其每筆交易金額在三千萬元(含)以下,授權總經理核准;每筆交易金 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至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由董事長核准;每筆交 易金額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據本公司核決權限之規定,由相關單位主管分層負責辦理外, 其每筆交易金額五百萬元(含)以下,由董事長核准;五百萬元以上,應由董事會核 准。

  • (五)衍生性商品交易: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全部契約總額於美金一千萬元(含) 以內授權總經理核准決行,美金一千萬元(含)以上授權董事長核准決行,事後再報 最近期董事會追認之。

  • (六)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依本作業程序第十一條規定備妥相關資料,提交董 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承認後始得辦理。

  • (七)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依本作業程序第十四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及準備相 關資料,其中合併、分割、收購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為之,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 免召開股東會決議者,不在此限。另股份受讓應經董事會通過後為之。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二、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

本公司有關有價證券及衍生性商品之承辦單位為財務部;不動產暨其他固定資產之執行
單位為管理部;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則由董事長指定組成專案小組。取得或處
分資產經依規定評估及取得核可後,即由執行單位進行訂約、收付款、交付及驗收等交
易流程,並視資產性質依內部控制制度相關作業流程辦理。
  • 第七條: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 一、本公司除取得供營業使用之資產外,尚得投資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 資產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之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 (二)投資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之 淨值之百分之百。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之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 二、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子公司,其取得或處分資產之限額不得逾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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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 (一)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不得超過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淨值 之百分之二十五。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淨值之百分之百。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第八條:資產估價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 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告(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詳如附件一),並符合下列規定。惟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 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 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 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或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 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 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第九條:取得會計師意見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 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會計師意 見。

  • 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第十條:第八、九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五條一、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 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一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第六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處理程序辦理及應依 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 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 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條規定辦理。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 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1.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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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 運用之合理性。

  • (六)依第十一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五條一、第二項,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承認部
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
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六條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
期之董事會追認:
  •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
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並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1.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 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 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2.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 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 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二)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一)所列任一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依(一)及(二)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一)至 (三)之規定,應依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 不動產。

    4.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四、依前款(一)及(二)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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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者,不在此限: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素地依第二款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 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 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 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 件相當者。

  • (二)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 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 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 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 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五、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本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 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 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二) 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三)應將(一)及(二)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 明書。

  • 經依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 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 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 之情事者,亦應依本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嗣後若欲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
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將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再訂定其評估及作業程序。
第十三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交易種類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
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金融工具,惟僅得以避險性交易為限。
二、經營或避險策略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規避經營風險為主要目的,交易商品之選擇應以規避本
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外匯收入、支出、資產或負債等風險為主。此外,交易對象
亦應儘可能選擇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金融機構,以避免產生信用風險。
  • 三、交易額度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 (一)交易額度

  • 1.避險性交易:本公司整體之避險契約總額,以不超過既有資產負債之淨部位加計 公司未來六個月因業務所產生之資產負債淨部位為交易總額上限。

  • 2.交易性操作:本公司不從事交易性操作。

  • (二) 損失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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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交易合約金額百分之十五之金額為損失上限。

  • 2.全部契約年度損失最高限額為合約金額百分之十五。

  • 四、權責劃分

  • (一)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及確認人員,其人選由董事長指定。

  • (二)交易之確認由財務單位不負責交易責任之人員為之。另交割人員由財務單位不負 責交易或確認之人員為之。

  • (三)交易及確認人員之派任、解任應在生效日前通知交易對象,以維護公司權益。

  • 五、績效評估要領

  • 避險性交易:每月至少評估兩次,並將績效呈管理階層參考。

  • 六、風險管理措施: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風險管理範圍及應採行之風險管理措施如下:

  • (一)信用風險的考量:交易的對象以與本公司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或國內外知名、債信良 好並能提供專業資訊之金融機構為原則。

  • (二)市場價格的考量:交易應以國際間普遍交易之金融商品為主,並參考目前金融市場 現價,與銀行訂定合適交易價金。

  • (三)流動性的考量: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可在 市場上軋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 交易的能力。

  • (四)現金流量風險考量: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 需求。

  • (五)作業上的考量: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的風險。

  • (六)法律風險管理:任何和金融機構簽署的契約文件,儘可能使用國際標準化文件,對 於首次從事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外匯、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門人員檢視後始正 式簽署,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八)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 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七、內部稽核制度: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對交易部 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遵循規定情形按月稽核,且作成稽核報告,如 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向董事長及董事會呈報,並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八、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處理情形:

  • (一)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 之高階主管人員(非屬執行單位高階主管)。

  • (二)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董事 會並應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 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三)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交易:

  •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處理程序辦理。

  •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 事會報告,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衍生性商品交易備查簿」(附件九),詳細登載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每月或每週定期評估報告、及董事 會與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之定期評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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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 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 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 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 具之合理性意見。

  •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 之公開文件,併本條第一項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 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 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另外,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 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 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 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三、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 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 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 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 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 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 會等日期。

  •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 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 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 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 六、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四 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 七、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 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 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 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八、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應 於雙方董事會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 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提報股東會。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不 得任意變更,但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不在此限。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變更條件如下:

  •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 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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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九、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七之 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違約之處理。

  •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 之處理原則。

  •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十、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加數異動時: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 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 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 十一、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 訂協議,並依本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 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埸基金,不在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1.買賣國內公債。

  •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埸基金。

  • 3.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 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4.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 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1.每筆交易金額。

  •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之金額。

  •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二、公告申報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應公告項目且金額達應公告申報標準時,應於事實發生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由財務單位擬定公告稿,依規定格式向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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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並應將申報資料呈送總經理核閱。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 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四、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 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五、已依上述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六、公告格式

  • (一)本公司於海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有價證 券,應公告事項與內容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二。

  • (二)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應公告 事項與內容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三。

  • (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公告格式如附件四。

  • (四)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會員證、無形資產買賣及金 融機構處分債權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五。

  • (五)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公告格式如附件六。

  • (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七之一。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每月十日前公告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七之二。

  • (八)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告格式如附件八。

  • 七、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第十六條: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 一、對本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作 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定期或不定 期執行稽核作業,並覆核其自行檢查報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其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處理程序應公告 申報之標準者,本公司亦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 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公開發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四、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 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 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 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 第十七條: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規定之處罰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相關承辦人員違反金管會所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 資產處理準則」或本作業程序時,視其違反情節,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違反各相關規定人員,依獎懲相關規定定期提報,經管理階層討論後予以適當處罰。 違規記錄並將作為年度個人績效考核之參考。

  • 二、違反規定人員之上級主管亦應依獎懲相關規定提報論處,但能合理說明已於事前防範 者,不在此限。

  • 三、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違反相關規定及股東會決議者,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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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八條之二之規定,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 第十八條:實施與修訂

  • 本作業程序應依相關規定經審計委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再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綠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 委員會。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本公司從事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並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十九條:附則

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

  •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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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 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 一、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二、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 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 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 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 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 會現場發放。

  • 三、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四、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 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五、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 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 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 六、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 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 七、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 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 八、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 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 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
委託出席
  • 一、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 理人,出席股東會。

  • 二、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 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 在此限。

  • 三、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會開會 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 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第五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 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 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第六條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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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 意事項。

  • 二、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 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三、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 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 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以備核對。

  • 四、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 五、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 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 六、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 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七條股東會之召集
  • 一、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 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 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

  • 二、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 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 三、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出席。

  • 四、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五、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本公司應將股東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九條 會議之召開

  • 一、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 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二、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 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 三、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 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四、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 會表決。

第十條
議案討論
  • 一、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 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二、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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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 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 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 主席,繼續開會。

  • 四、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 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五、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之發言

  • 一、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編 號) 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二、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 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 三、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 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四、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 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五、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 言。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十二條 表決與決議

  • 一、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二、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 三、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 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四、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灌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 五、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 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 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表決與決議
  • 一、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 179 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 者,不在此限。

  • 二、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 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 三、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 示者,不在此限。

  • 四、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 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 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 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五、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 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 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62

  • 六、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且以電子或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 之股東均無反對或棄權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應 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

  • 七、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 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八、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 分。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 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第十四條 選舉事項

  • 一、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 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二、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 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為止。

第十五條 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有關議事錄之製作、分發及相關規定,皆
依照公司法第183 條及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對外公告

  • 一、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 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 二、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 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會場秩序之維護
  • 一、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 二、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 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 三、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 四、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 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十八條 休息、續行集會

  • 一、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 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 二、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 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 三、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 會。

第十九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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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辦理。
二、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74,123,875 股,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及查核實施規
則』第二條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股為5,929,910 股,目前全體董事持股成數合於規定。
董事個別持股暨合計持股明細表
職 稱 姓 名 停止過戶日
(111.3.29)
股東名冊記載持有
股數
持股比例
法人董事長 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昊辰
7,586,503 10.232%
法人董事 子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田介昌
861,000 1.161%
法人董事 昊群投資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
代表人:黃若甯
11,791,000 15.903%
法人董事 松群投資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 代表人:劉淑梅
代表人:林睿澤
10,731,000 14.474%
獨立董事 黃鴻隆 0 0%
獨立董事 楊朝彰 0 0%
獨立董事 郭金鳳 13,000 0.018%
獨立董事 朱志平 0 0%
總計 全體董事 30,982,503 4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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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本公司無須公 開一一○年度財務預測資訊,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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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董事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


候選人
類別
候選人姓名 學歷 經歷 現職 持有股份數
額(單位:
股)
所代表
之政府
或法人
名稱
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
獨立董事設置並應遵循
事項辦法之規定
1 董事 禾翰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不適用 昭輝實業()公司 董事 昭輝實業()公司 董事 7,586,503
□是□否■不適用
2 董事 子群國際股有
限公司
不適用 昭輝實業()公司 董事 昭輝實業()公司 董事 861,000 股 □是□否■不適用
3 董事 大群國際股有
限公司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506,000 股 □是□否■不適用
4 董事 松群投資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
不適用 昭輝實業()公司 董事 昭輝實業()公司 董事 10,731,000
□是□否■不適用
5 董事 昊群投資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
不適用 昭輝實業()公司 董事 昭輝實業()公司 董事 11,791,000
□是□否■不適用
6 獨立
董事
黃鴻隆 東海大學會計
學系EMBA 碩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丁棟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本堂股份
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彰化縣文化基金會
監察人
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弘紙業股份
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阿霧罩文化基金
會、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海青老人養護
中心 董事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所長
昭輝實業()公司 獨立
董事
0 股 ■是□否□不適用
7 獨立
董事
郭金鳯 世新大學管理
學院經濟系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經理 昭輝實業()公司 獨立
董事
13,000 股 ■是□否□不適用

66

碩士
8 獨立
董事
謝龍發 國立政治大學
企業管理博士
經濟部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 院長
第一銀行 董事
金管會台灣集保公司 董事、監察人
台灣人壽 監察人
台壽保投信 董事
龍邦開發公司(上市) 總經理、經營顧問
味丹國際公司(香港上市) 獨立董事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大葉大學 副校長
大葉大學管理學院 院長
明志工專 校長
0 股 ■是□否□不適用
9 獨立
董事
張國華 日本名城大學
法學博士
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審計
委員會委員、薪酬委員會委員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薪酬委員會委員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創
所所長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專利侵害鑑定中心
主任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通識與科學教育中心
主任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主任秘書、總務長
華勝汽車電子(股)公司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
員、薪酬委員會委員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
法律研究所 專任教授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
諮詢委員會 執行長
日本大阪工業大學 客座
教授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顧問
0 股 ■是□否□不適用

67

  • (1)本公司111 年03 月10 日董事會審查第十三屆董事會被提名人資格,其中獨立董事被提名人黃鴻隆先生自擔任公司獨立董事, 任期已連續達三屆以上,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規定,應公告繼續提名其擔任獨立董事之 理由。

  • (2)黃鴻隆先生因其財務會計經驗極為豐富能為本公司提供重要建言,雖已連任本公司四屆獨立董事,公司仍需借重其專業之處, 使其於行使獨立董事職責外,仍可發揮其專長,並給與董事會監督及提供專業意見,故本次選舉擬繼續提名其擔任本公司獨立 董事。

68

附錄七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一
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及之選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 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 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
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第四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即應遵循事項辦 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
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
名制度程序為之,為審查獨立董事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
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
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
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
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
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八款規定者,應於
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第六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本公司董事之選舉,股東得選擇以
電子或現場投票方式擇一行使選舉權。

69

  • 第七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 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 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九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 項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十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 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 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 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 填代表人姓名。

第十一條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 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 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 資識別者。

  • 第十二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 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為止。

  • 第十三條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 第十四條 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本公司自第十屆董事會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本規則有關監察人 之規定自選舉第十屆董事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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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Y.C.C. PARTS MFG. CO.,LTD. 董事長: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