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XINYA ELECTRONIC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0, 2025
58017_rns_2025-10-10_d816ba98-f8ae-4896-84bf-bdbe4e5ea7ba.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368 x 2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2025 年10 月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 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 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合法财产赠予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 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 作他用。
第六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特殊情况 外,如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 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 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 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 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和谐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 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 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 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 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0.2%(含)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0.2%、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的,应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 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中心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 时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公司应 定期将对外捐赠情况向董事会做出汇报,并将汇总情况在定期报告或社会责任报 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行政中心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 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未执行本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 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规 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