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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A ELECTRONIC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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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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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10 月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公 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亚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 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 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 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 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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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 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其讨论和决议的事项,应当依 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议 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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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6 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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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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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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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为基准日。
第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中明确 的其他具体地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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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 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股东身份。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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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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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 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 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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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 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 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召集人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因;同时,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 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 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 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 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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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提前通 知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可包括会议通知发出当日。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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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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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股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资料。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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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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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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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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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并通知延期后召开的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具体地点 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 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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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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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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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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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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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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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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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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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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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亲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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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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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即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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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会议,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证的授权代理 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出席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 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 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还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 席会议资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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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位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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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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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材料无法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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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
(四)传真登记处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 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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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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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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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会 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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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会议继续进行。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 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 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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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
(七)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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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 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披露征集公告和相 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可 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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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 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 与表决;股东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 票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特 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股东。
第五十一条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 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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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选举方式。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各届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
(二)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 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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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 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所网络投票业务规则要求投票的议案, 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 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总数的计算; 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六十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 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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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六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 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 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新任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之日。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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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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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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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于”、“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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