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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A ELECTRONIC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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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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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277 证券简称:新亚电子 公告编号:2023—066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有 关条款如下:
| 关条款如下: |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 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 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 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 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 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 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 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 正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 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 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 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 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 新增 第五十九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股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会议资料。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 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 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 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 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 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 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 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 |
| 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 |
|---|---|
| 新增 第七十七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 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 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 复。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应当按照公告 |
|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格式的要求编制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 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 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可以 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 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
|---|---|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董事 会制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的选举方式。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 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 |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第八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 互持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
|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 第九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
| 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
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 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 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 不符合本所网络投票业务规则要求投票 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 算。 |
|---|---|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如出现否决议案、非 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 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 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
|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第一百〇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六)项情形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
| 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 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 (七)项至第(八)项情形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 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 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 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 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 止日。 |
|---|---|
| 新增 第一百〇二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
|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 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会将对独 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及法律法规要求或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 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 |
|---|---|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 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由董 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分别制 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由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分 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 (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第一款第(八)项需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 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 得以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 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 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 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 使。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 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 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 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 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 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 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 |
| 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 定的情形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 |
第一百一十八条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本章程 第一百二十一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决定: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决定: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第一百一十九条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决定: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先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
|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 新增 第一百三十九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一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二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聘任的独立 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三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 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 披露。 | |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四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 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五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四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年。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六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四十六条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法律法规、本章 程规定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独立性要求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 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 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 |
|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
|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七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 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 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三)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六)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八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制定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 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 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
| 察。 | |
|---|---|
| 新增 第一百四十九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中设 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
| 新增 第一百五十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五十条审计委员会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
| 新增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五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 框架等。 |
| 新增 第一百五十二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五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 新增 第一百五十三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五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对本章程规 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对本章程规定 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二分之一 |
| 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 意见,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 过。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董事会应就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 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 告独立董事意见。 |
第二百零三条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年度盈利但未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 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 红比例不足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年度盈利但未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 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 比例不足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 备案,相关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准。
修改后的《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12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