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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A ELECTRONIC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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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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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2年3月修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加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新 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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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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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禁止转让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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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 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 的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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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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